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条例颁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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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第583号城城镇燃气气管理条条例已已经20010年年10月月19日日国务院院第1229次常常务会议议通过,现予公公布,自自20111年33月1日日起施行行。总理 二一年十一一月十九九日城镇燃气气管理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一条为为了加强强城镇燃燃气管理理,保障障燃气供供应,防防止和减减少燃气气安全事事故,保保障公民民生命、财产安安全和公公共安全全,维护护燃气经经营者和和燃气用用户的合合法权益益,促进进燃气事事业健康康发展,制定本本条例。 第二二条城城镇燃气气发展规规划与应应急保障障、燃气气经营与与服务、燃气使使用、燃燃气设施施保护、燃气安安全事故故预防与与处理及及相关管管理活动动,适用用本条

2、例例。 天然然气、液液化石油油气的生生产和进进口,城城市门站站以外的的天然气气管道输输送,燃燃气作为为工业生生产原料料的使用用,沼气气、秸秆秆气的生生产和使使用,不不适用本本条例。 本条条例所称称燃气,是指作作为燃料料使用并并符合一一定要求求的气体体燃料,包括天天然气(含煤层层气)、液化石石油气和和人工煤煤气等。 第三三条燃燃气工作作应当坚坚持统筹筹规划、保障安安全、确确保供应应、规范范服务、节能高高效的原原则。 第四四条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加强对对燃气工工作的领领导,并并将燃气气工作纳纳入国民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规划划。 第五五条国国务院建建设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全国国的燃气气管理工工作

3、。 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燃燃气管理理部门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的燃燃气管理理工作。 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依照本本条例和和其他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的规定定,在各各自职责责范围内内负责有有关燃气气管理工工作。 第六六条国国家鼓励励、支持持燃气科科学技术术研究,推广使使用安全全、节能能、高效效、环保保的燃气气新技术术、新工工艺和新新产品。 第七七条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有关关部门应应当建立立健全燃燃气安全全监督管管理制度度,宣传传普及燃燃气法律律、法规规和安全全知识,提高全全民的燃燃气安全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发展规划划与应急急保障第八八条国国务院建建设主管管部门应应当会同同

4、国务院院有关部部门,依依据国民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规划划、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城乡乡规划以以及能源源规划,结合全全国燃气气资源总总量平衡衡情况,组织编编制全国国燃气发发展规划划并组织织实施。 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燃燃气管理理部门应应当会同同有关部部门,依依据国民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规划划、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城乡乡规划、能源规规划以及及上一级级燃气发发展规划划,组织织编制本本行政区区域的燃燃气发展展规划,报本级级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后组织织实施,并报上上一级人人民政府府燃气管管理部门门备案。 第九九条燃燃气发展展规划的的内容应应当包括括:燃气气气源、燃气种种类、燃燃气供应应方式和和规

5、模、燃气设设施布局局和建设设时序、燃气设设施建设设用地、燃气设设施保护护范围、燃气供供应保障障措施和和安全保保障措施施等。 第十十条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应当根根据燃气气发展规规划的要要求,加加大对燃燃气设施施建设的的投入,并鼓励励社会资资金投资资建设燃燃气设施施。 第十一条条进行行新区建建设、旧旧区改造造,应当当按照城城乡规划划和燃气气发展规规划配套套建设燃燃气设施施或者预预留燃气气设施建建设用地地。 对燃燃气发展展规划范范围内的的燃气设设施建设设工程,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在在依法核核发选址址意见书书时,应应当就燃燃气设施施建设是是否符合合燃气发发展规划划征求燃燃气管理理部门的的意见;

6、不需要要核发选选址意见见书的,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在在依法核核发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证或者者乡村建建设规划划许可证证时,应应当就燃燃气设施施建设是是否符合合燃气发发展规划划征求燃燃气管理理部门的的意见。 燃气气设施建建设工程程竣工后后,建设设单位应应当依法法组织竣竣工验收收,并自自竣工验验收合格格之日起起15日日内,将将竣工验验收情况况报燃气气管理部部门备案案。 第十十二条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建立健健全燃气气应急储储备制度度,组织编编制燃气气应急预预案,采采取综合合措施提提高燃气气应急保保障能力力。 燃气气应急预预案应当当明确燃燃气应急急气源和和种类、应急供供应方式式、应急急处置

7、程程序和应应急救援援措施等等内容。 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燃燃气管理理部门应应当会同同有关部部门对燃燃气供求求状况实实施监测测、预测测和预警警。 第十十三条燃气供供应严重重短缺、供应中中断等突突发事件件发生后后,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及时时采取动动用储备备、紧急急调度等等应急措措施,燃燃气经营营者以及及其他有有关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予予以配合合,承担担相关应应急任务务。 第三章燃气经经营与服服务第十十四条政府投投资建设设的燃气气设施,应当通通过招标标投标方方式选择择燃气经经营者。 社会会资金投投资建设设的燃气气设施,投资方方可以自自行经营营,也可可以另行行选择燃燃气经营营者。 第十

8、十五条国家对对燃气经经营实行行许可证证制度。从事燃燃气经营营活动的的企业,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一)符合燃燃气发展展规划要要求;(二)有有符合国国家标准准的燃气气气源和和燃气设设施;(三)有有固定的的经营场场所、完完善的安安全管理理制度和和健全的的经营方方案;(四)企企业的主主要负责责人、安安全生产产管理人人员以及及运行、维护和和抢修人人员经专专业培训训并考核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其他条件件。 符合合前款规规定条件件的,由由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燃气气管理部部门核发发燃气经经营许可可证。 申请请人凭燃燃气经营营许可证证到工商商行政管管理部门门依法办办理登记记手续。 第十十六条

9、禁止个个人从事事管道燃燃气经营营活动。 个人人从事瓶瓶装燃气气经营活活动的,应当遵遵守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的有有关规定定。 第十十七条燃气经经营者应应当向燃燃气用户户持续、稳定、安全供供应符合合国家质质量标准准的燃气气,指导导燃气用用户安全全用气、节约用用气,并并对燃气气设施定定期进行行安全检检查。 燃气经经营者应应当公示示业务流流程、服服务承诺诺、收费费标准和和服务热热线等信信息,并并按照国国家燃气气服务标标准提供供服务。 第十十八条燃气经经营者不不得有下下列行为为:(一一)拒绝绝向市政政燃气管管网覆盖盖范围内内符合用用气条件件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供气气;(二二)倒卖卖、抵押押、出租租、出借

10、借、转让让、涂改改燃气经经营许可可证;(三)未未履行必必要告知知义务擅擅自停止止供气、调整供供气量,或者未未经审批批擅自停停业或者者歇业;(四)向未取取得燃气气经营许许可证的的单位或或者个人人提供用用于经营营的燃气气;(五五)在不不具备安安全条件件的场所所储存燃燃气;(六)要要求燃气气用户购购买其指指定的产产品或者者接受其其提供的的服务;(七)擅自为为非自有有气瓶充充装燃气气;(八八)销售售未经许许可的充充装单位位充装的的瓶装燃燃气或者者销售充充装单位位擅自为为非自有有气瓶充充装的瓶瓶装燃气气;(九九)冒用用其他企企业名称称或者标标识从事事燃气经经营、服服务活动动。 第十十九条管道燃燃气经营营

11、者对其其供气范范围内的的市政燃燃气设施施、建筑筑区划内内业主专专有部分分以外的的燃气设设施,承承担运行行、维护护、抢修修和更新新改造的的责任。 管道道燃气经经营者应应当按照照供气、用气合合同的约约定,对对单位燃燃气用户户的燃气气设施承承担相应应的管理理责任。 第二二十条管道燃燃气经营营者因施施工、检检修等原原因需要要临时调调整供气气量或者者暂停供供气的,应当将将作业时时间和影影响区域域提前448小时时予以公公告或者者书面通通知燃气气用户,并按照照有关规规定及时时恢复正正常供气气;因突突发事件件影响供供气的,应当采采取紧急急措施并并及时通通知燃气气用户。 燃气气经营者者停业、歇业的的,应当当事先

12、对对其供气气范围内内的燃气气用户的的正常用用气作出出妥善安安排,并并在900个工作作日前向向所在地地燃气管管理部门门报告,经批准准方可停停业、歇歇业。 第二二十一条条有下下列情况况之一的的,燃气气管理部部门应当当采取措措施,保保障燃气气用户的的正常用用气:(一)管管道燃气气经营者者临时调调整供气气量或者者暂停供供气未及及时恢复复正常供供气的;(二)管道燃燃气经营营者因突突发事件件影响供供气未采采取紧急急措施的的;(三三)燃气气经营者者擅自停停业、歇歇业的;(四)燃气管管理部门门依法撤撤回、撤撤销、注注销、吊吊销燃气气经营许许可的。 第二二十二条条燃气气经营者者应当建建立健全全燃气质质量检测测制

13、度,确保所所供应的的燃气质质量符合合国家标标准。 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质质量监督督、工商商行政管管理、燃燃气管理理等部门门应当按按照职责责分工,依法加加强对燃燃气质量量的监督督检查。 第二二十三条条燃气气销售价价格,应应当根据据购气成成本、经经营成本本和当地地经济社社会发展展水平合合理确定定并适时时调整。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价格格主管部部门确定定和调整整管道燃燃气销售售价格,应当征征求管道道燃气用用户、管管道燃气气经营者者和有关关方面的的意见。 第二二十四条条通过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运输燃气气的,应应当遵守守法律、行政法法规有关关危险货货物运输输安全的的规定以以及国务务院交通通运输

14、部部门、国国务院铁铁路部门门的有关关规定;通过道道路或者者水路运运输燃气气的,还还应当分分别依照照有关道道路运输输、水路路运输的的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规定,取取得危险险货物道道路运输输许可或或者危险险货物水水路运输输许可。 第二二十五条条燃气气经营者者应当对对其从事事瓶装燃燃气送气气服务的的人员和和车辆加加强管理理,并承承担相应应的责任任。 从事事瓶装燃燃气充装装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国家标标准有关关气瓶充充装的规规定。 第二二十六条条燃气气经营者者应当依依法经营营,诚实实守信,接受社社会公众众的监督督。 燃气气行业协协会应当当加强行行业自律律管理,促进燃燃气经营营者提高高服务

15、质质量和技技术水平平。 第四章燃气使使用第二二十七条条燃气气用户应应当遵守守安全用用气规则则,使用用合格的的燃气燃燃烧器具具和气瓶瓶,及时时更换国国家明令令淘汰或或者使用用年限已已届满的的燃气燃燃烧器具具、连接接管等,并按照照约定期期限支付付燃气费费用。 单位位燃气用用户还应应当建立立健全安安全管理理制度,加强对对操作维维护人员员燃气安安全知识识和操作作技能的的培训。 第二二十八条条燃气气用户及及相关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有下列列行为:(一)擅自操操作公用用燃气阀阀门;(二)将将燃气管管道作为为负重支支架或者者接地引引线;(三)安安装、使使用不符符合气源源要求的的燃气燃燃烧器具具;(四四)擅自自

16、安装、改装、拆除户户内燃气气设施和和燃气计计量装置置;(五五)在不不具备安安全条件件的场所所使用、储存燃燃气;(六)盗盗用燃气气;(七七)改变变燃气用用途或者者转供燃燃气。 第二二十九条条燃气气用户有有权就燃燃气收费费、服务务等事项项向燃气气经营者者进行查查询,燃燃气经营营者应当当自收到到查询申申请之日日起5个个工作日日内予以以答复。 燃气气用户有有权就燃燃气收费费、服务务等事项项向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价价格主管管部门、燃气管管理部门门以及其其他有关关部门进进行投诉诉,有关关部门应应当自收收到投诉诉之日起起15个个工作日日内予以以处理。 第三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户内燃气气设施的的,应

17、当当按照国国家有关关工程建建设标准准实施作作业。 第三三十一条条燃气气管理部部门应当当向社会会公布本本行政区区域内的的燃气种种类和气气质成分分等信息息。 燃气气燃烧器器具生产产单位应应当在燃燃气燃烧烧器具上上明确标标识所适适应的燃燃气种类类。 第三三十二条条燃气气燃烧器器具生产产单位、销售单单位应当当设立或或者委托托设立售售后服务务站点,配备经经考核合合格的燃燃气燃烧烧器具安安装、维维修人员员,负责责售后的的安装、维修服服务。 燃气气燃烧器器具的安安装、维维修,应应当符合合国家有有关标准准。 第五章燃气设设施保护护第三三十三条条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燃燃气管理理部门应应当会同同城乡规规划等

18、有有关部门门按照国国家有关关标准和和规定划划定燃气气设施保保护范围围,并向向社会公公布。 在燃燃气设施施保护范范围内,禁止从从事下列列危及燃燃气设施施安全的的活动:(一)建设占占压地下下燃气管管线的建建筑物、构筑物物或者其其他设施施;(二二)进行行爆破、取土等等作业或或者动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腐蚀性物物质;(四)放放置易燃燃易爆危危险物品品或者种种植深根根植物;(五)其他危危及燃气气设施安安全的活活动。 第三三十四条条在燃燃气设施施保护范范围内,有关单单位从事事敷设管管道、打打桩、顶顶进、挖挖掘、钻钻探等可可能影响响燃气设设施安全全活动的的,应当当与燃气气经营者者共同制制定燃气气设施保

19、保护方案案,并采采取相应应的安全全保护措措施。 第三三十五条条燃气气经营者者应当按按照国家家有关工工程建设设标准和和安全生生产管理理的规定定,设置置燃气设设施防腐腐、绝缘缘、防雷雷、降压压、隔离离等保护护装置和和安全警警示标志志,定期期进行巡巡查、检检测、维维修和维维护,确确保燃气气设施的的安全运运行。 第三三十六条条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不不得侵占占、毁损损、擅自自拆除或或者移动动燃气设设施,不不得毁损损、覆盖盖、涂改改、擅自自拆除或或者移动动燃气设设施安全全警示标标志。 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发发现有可可能危及及燃气设设施和安安全警示示标志的的行为,有权予予以劝阻阻、制止止;经劝劝阻、制制止无效效

20、的,应应当立即即告知燃燃气经营营者或者者向燃气气管理部部门、安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管理部门门和公安安机关报报告。 第三三十七条条新建建、扩建建、改建建建设工工程,不不得影响响燃气设设施安全全。 建设设单位在在开工前前,应当当查明建建设工程程施工范范围内地地下燃气气管线的的相关情情况;燃燃气管理理部门以以及其他他有关部部门和单单位应当当及时提提供相关关资料。 建设设工程施施工范围围内有地地下燃气气管线等等重要燃燃气设施施的,建建设单位位应当会会同施工工单位与与管道燃燃气经营营者共同同制定燃燃气设施施保护方方案。建建设单位位、施工工单位应应当采取取相应的的安全保保护措施施,确保保燃气设设施运行行安全;

21、管道燃燃气经营营者应当当派专业业人员进进行现场场指导。法律、法规另另有规定定的,依依照有关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执执行。 第三三十八条条燃气气经营者者改动市市政燃气气设施,应当制制定改动动方案,报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燃燃气管理理部门批批准。 改动动方案应应当符合合燃气发发展规划划,明确确安全施施工要求求,有安安全防护护和保障障正常用用气的措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安全事故故预防与与处理第三三十九条条燃气气管理部部门应当当会同有有关部门门制定燃燃气安全全事故应应急预案案,建立立燃气事事故统计计分析制制度,定定期通报报事故处处理结果果。 燃气气经营者者应当制制定本单单位燃气气安全事事故应急急预案,

22、配备应应急人员员和必要要的应急急装备、器材,并定期期组织演演练。 第四四十条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发现现燃气安安全事故故或者燃燃气安全全事故隐隐患等情情况,应应当立即即告知燃燃气经营营者,或或者向燃燃气管理理部门、公安机机关消防防机构等等有关部部门和单单位报告告。 第四四十一条条燃气气经营者者应当建建立健全全燃气安安全评估估和风险险管理体体系,发发现燃气气安全事事故隐患患的,应应当及时时采取措措施消除除隐患。 燃气气管理部部门以及及其他有有关部门门和单位位应当根根据各自自职责,对燃气气经营、燃气使使用的安安全状况况等进行行监督检检查,发发现燃气气安全事事故隐患患的,应应当通知知燃气经经营者、燃气用

23、用户及时时采取措措施消除除隐患;不及时时消除隐隐患可能能严重威威胁公共共安全的的,燃气气管理部部门以及及其他有有关部门门和单位位应当依依法采取取措施,及时组组织消除除隐患,有关单单位和个个人应当当予以配配合。 第四四十二条条燃气气安全事事故发生生后,燃燃气经营营者应当当立即启启动本单单位燃气气安全事事故应急急预案,组织抢抢险、抢抢修。 燃气气安全事事故发生生后,燃燃气管理理部门、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和公公安机关关消防机机构等有有关部门门和单位位,应当当根据各各自职责责,立即即采取措措施防止止事故扩扩大,根根据有关关情况启启动燃气气安全事事故应急急预案。 第四四十三条条燃气气安全事事故经调

24、调查确定定为责任任事故的的,应当当查明原原因、明明确责任任,并依依法予以以追究。 对燃燃气生产产安全事事故,依依照有关关生产安安全事故故报告和和调查处处理的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报告和和调查处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责任第四四十四条条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及其其燃气管管理部门门和其他他有关部部门,不不依法作作出行政政许可决决定或者者办理批批准文件件的,发发现违法法行为或或者接到到对违法法行为的的举报不不予查处处的,或或者有其其他未依依照本条条例规定定履行职职责的行行为的,对直接接负责的的主管人人员和其其他直接接责任人人员,依依法给予予处分;直接负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员和其

25、他他直接责责任人员员的行为为构成犯犯罪的,依法追追究刑事事责任。 第四四十五条条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未取得得燃气经经营许可可证从事事燃气经经营活动动的,由由燃气管管理部门门责令停停止违法法行为,处5万万元以上上50万万元以下下罚款;有违法法所得的的,没收收违法所所得;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 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燃气经经营者不不按照燃燃气经营营许可证证的规定定从事燃燃气经营营活动的的,由燃燃气管理理部门责责令限期期改正,处3万万元以上上20万万元以下下罚款;有违法法所得的的,没收收违法所所得;情情节严重重的,吊吊销燃气气经营许许可证;构成犯犯罪的,依法追追究刑事事责任。 第四四

26、十六条条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燃气经经营者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燃气管管理部门门责令限限期改正正,处11万元以以上100万元以以下罚款款;有违违法所得得的,没没收违法法所得;情节严严重的,吊销燃燃气经营营许可证证;造成成损失的的,依法法承担赔赔偿责任任;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 (一一)拒绝绝向市政政燃气管管网覆盖盖范围内内符合用用气条件件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供气气的;(二二)倒卖卖、抵押押、出租租、出借借、转让让、涂改改燃气经经营许可可证的;(三)未履行行必要告告知义务务擅自停停止供气气、调整整供气量量,或者者未经审审批擅自自停业或或者歇业业的;(四)向向未取得得燃气经经营

27、许可可证的单单位或者者个人提提供用于于经营的的燃气的的;(五五)在不不具备安安全条件件的场所所储存燃燃气的;(六)要求燃燃气用户户购买其其指定的的产品或或者接受受其提供供的服务务;(七七)燃气气经营者者未向燃燃气用户户持续、稳定、安全供供应符合合国家质质量标准准的燃气气,或者者未对燃燃气用户户的燃气气设施定定期进行行安全检检查。 第四四十七条条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擅自为为非自有有气瓶充充装燃气气或者销销售未经经许可的的充装单单位充装装的瓶装装燃气的的,依照照国家有有关气瓶瓶安全监监察的规规定进行行处罚。 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销售充充装单位位擅自为为非自有有气瓶充充装的瓶瓶装燃气气的,由由燃气管

28、管理部门门责令改改正,可可以处11万元以以下罚款款。 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冒用其其他企业业名称或或者标识识从事燃燃气经营营、服务务活动,依照有有关反不不正当竞竞争的法法律规定定进行处处罚。 第四四十八条条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燃气经经营者未未按照国国家有关关工程建建设标准准和安全全生产管管理的规规定,设设置燃气气设施防防腐、绝绝缘、防防雷、降降压、隔隔离等保保护装置置和安全全警示标标志的,或者未未定期进进行巡查查、检测测、维修修和维护护的,或或者未采采取措施施及时消消除燃气气安全事事故隐患患的,由由燃气管管理部门门责令限限期改正正,处11万元以以上100万元以以下罚款款。 第四四十九条条违反反本

29、条例例规定,燃气用用户及相相关单位位和个人人有下列列行为之之一的,由燃气气管理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正的,对单位位可以处处10万万元以下下罚款,对个人人可以处处10000元以以下罚款款;造成成损失的的,依法法承担赔赔偿责任任;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一一)擅自自操作公公用燃气气阀门的的;(二二)将燃燃气管道道作为负负重支架架或者接接地引线线的;(三)安安装、使使用不符符合气源源要求的的燃气燃燃烧器具具的;(四)擅擅自安装装、改装装、拆除除户内燃燃气设施施和燃气气计量装装置的;(五)在不具具备安全全条件的的场所使使用、储储存燃气气的;(六)改改变燃气气用途或或者转

30、供供燃气的的;(七七)未设设立售后后服务站站点或者者未配备备经考核核合格的的燃气燃燃烧器具具安装、维修人人员的;(八)燃气燃燃烧器具具的安装装、维修修不符合合国家有有关标准准的。 盗用用燃气的的,依照照有关治治安管理理处罚的的法律规规定进行行处罚。 第五五十条违反本本条例规规定,在在燃气设设施保护护范围内内从事下下列活动动之一的的,由燃燃气管理理部门责责令停止止违法行行为,限限期恢复复原状或或者采取取其他补补救措施施,对单单位处55万元以以上100万元以以下罚款款,对个个人处550000元以上上5万元元以下罚罚款;造造成损失失的,依依法承担担赔偿责责任;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

31、(一)进进行爆破破、取土土等作业业或者动动用明火火的;(二)倾倾倒、排排放腐蚀蚀性物质质的;(三)放放置易燃燃易爆物物品或者者种植深深根植物物的;(四)未未与燃气气经营者者共同制制定燃气气设施保保护方案案,采取取相应的的安全保保护措施施,从事事敷设管管道、打打桩、顶顶进、挖挖掘、钻钻探等可可能影响响燃气设设施安全全活动的的。 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在燃气气设施保保护范围围内建设设占压地地下燃气气管线的的建筑物物、构筑筑物或者者其他设设施的,依照有有关城乡乡规划的的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规定进行行处罚。 第五五十一条条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拆除、移移动燃气气设施或或者擅自自改动市市政

32、燃气气设施的的,由燃燃气管理理部门责责令限期期改正,恢复原原状或者者采取其其他补救救措施,对单位位处5万万元以上上10万万元以下下罚款,对个人人处50000元元以上55万元以以下罚款款;造成成损失的的,依法法承担赔赔偿责任任;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 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拆除或者者移动燃燃气设施施安全警警示标志志的,由由燃气管管理部门门责令限限期改正正,恢复复原状,可以处处50000元以以下罚款款。 第五五十二条条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建设工工程施工工范围内内有地下下燃气管管线等重重要燃气气设施,建设单单位未会会同施工工单位与与管道燃燃气经营营者共同同制定

33、燃燃气设施施保护方方案,或或者建设设单位、施工单单位未采采取相应应的安全全保护措措施的,由燃气气管理部部门责令令改正,处1万万元以上上10万万元以下下罚款;造成损损失的,依法承承担赔偿偿责任;构成犯犯罪的,依法追追究刑事事责任。 第八章章附则第五五十三条条本条条例下列列用语的的含义:(一)燃气设设施,是是指人工工煤气生生产厂、燃气储储配站、门站、气化站站、混气气站、加加气站、灌装站站、供应应站、调调压站、市政燃燃气管网网等的总总称,包包括市政政燃气设设施、建建筑区划划内业主主专有部部分以外外的燃气气设施以以及户内内燃气设设施等。(二)燃气燃燃烧器具具,是指指以燃气气为燃料料的燃烧烧器具,包括居

34、居民家庭庭和商业业用户所所使用的的燃气灶灶、热水水器、沸沸水器、采暖器器、空调调器等器器具。 第五五十四条条农村村的燃气气管理参参照本条条例的规规定执行行。 第五五十五条条本条条例自220111年3月月1日起起施行。 主题题词:城城乡建设设燃料料条例例 分送送:中央央政治局局、书记记处各同同志。 国务务院总理理、副总总理、国国务委员员,秘书书长、副副秘书长长。 中央央办公厅厅,各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国务务院 各部部委、各各直属机机构,中中央军委委办公厅厅。 全国国人大常常委会办办公厅,全国政政协办公公厅,高高法院,高 检院院。国国务院办办公厅秘秘书局220100年111月233日印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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