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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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公司、项目公司和监理、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公司责任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公司鼓励企业采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12001),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第三条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

2、量放在首位。第四条 项目公司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电源建设项目。第二章 质量目标第六条 公司工程质量总体目标是:(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二) 火电、风电工程项目,分项工程质量验评合格率全部达到100%,建筑单位工程优良率85%(按电力行业标准进行建筑部分验收的工程),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95%;(三)水电工程项目,单元工程质量验评合格率全部达到100%,建筑工程优良率80%,设备安装工程优良率90%;(四)实现达标投产,创国内同期、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第七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质量总目

3、标,制订本工程质量目标报经公司审批后,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第三章 质量管理职责第八条 公司工程建设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二)组织制订公司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三)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质量管理总体目标,制订公司工程建设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四)检查并督促项目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质量管理问题;(五)参加工程重要阶段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并提出意见; (六)组办公司建设项目质量工作会议和质量评比考核工作;(七)组办达标投产预检工作,参加集团公司组

4、织的达标复检工作;(八)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九)组办(或参与)工程项目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第九条 项目公司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质量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管理要求。(二)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三)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具体落实;(四)按照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有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勘测、设计、设备材料、监理、施工、调试的承包商;(五)检查监督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六)向有关的勘测、设计、制造、施工、监理、

5、调试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靠;(七)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八)监督设计、监理、制造、施工、调试等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其他质量保证资源。(九)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和奖惩;(十)负责按集团公司颁布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制订本工程达标投产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工程达标投产的自检,配合预检、复检工作; (十一)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巡视工作;(十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

6、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一)建立健全监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二)按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三)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承包商的资质、业绩审查; (四)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审定的施工技术措施; (五)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核设计变更; (六)负责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施工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当发现有质量问题时,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七)组织和参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八)负责监督和控制工程质量,定

7、期编写质量报告;(九)组织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建立完善的监理工作档案。第四章 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等级和业绩与工程规模相符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第十三条 电力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符合电力工程勘测设计程序,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所有的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招标技术规范书、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及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等,都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审和核签。

8、第十五条 负责设计审查的单位和负责施工图会审的监理单位,应对涉及质量的重大问题作出明确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第十六条 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时,首先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条件。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选择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最优的方案。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和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为工程现场提供设计技术支持,并及时协调解决现场的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前,应按规定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9、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文件档案。第五章 设备、材料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设备和材料选型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但不得指定供货厂商和产品。第二十二条 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时,招标人应对投标商的资质、业绩、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同中应明确制造标准、性能参数、监造、检验、分包和技术服务等条款。第二十三条 设备监造工作由公司统一协调,各项目单位具体负责。监造人员有权禁止制造厂将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和零部件用于设备制造,有权制止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出厂。第二十四条 设备、材料的生产和运输单位,应作好包装和运输组织工作,安排好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监造单位的工作项目

10、部、公司工程建设部每半年做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对于严重不符合要求的监造人员项目公司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平面规划阶段,应对设备、材料存放的仓库和堆场进行提前规划,规划时尽可能利用生产辅助性建筑,设备、材料的存放应按照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8552004要求分类入库保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工程设备代办须签定合同,明确设备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设备代办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常驻机构,确保各种设备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满足工程需要。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设备质量责任,材料设备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进行

11、报审,审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制造厂、施工单位都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材料质量管理档案。第六章 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 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同类工程业绩的施工单位,才能参与工程的施工。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针对工程特点所做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劳动力安排、施工方案、施工机具配置、力能供应、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等都应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第三十一条 主体工程施工(火电建筑工程包括主厂房,烟囱,冷却塔,直流供水系统、循环水泵房、顶管;火电安装工程包括锅炉本体、汽轮发电机组本体、调油系统、给水泵组、磨煤机、四大管道、电气热控二次部分。水电工程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工程、引

12、水系统、地下厂房、通航建筑物、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等永久建筑物。)不允许分包,其他工程的分包应通过项目公司认真审核后批准。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其正常运行和贯彻落实。第三十三条 对于建筑工程的汽机机座、主厂房框架、烟囱、冷却塔和安装工程的小管布置、电缆敷设、油系统、电气设备、承压设备、焊接、油漆保温等施工工艺质量及其成品保护,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面,要加强控制,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做到洁净化施工。在施工准备阶段,由项目公司制订出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并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要求;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通过进一步深化,制订出详细的施

13、工工艺控制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制做出施工样板段,经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作为本工程现场的统一质量评级、考核标准;工程竣工后,项目公司结合工程实践进行总结,公司工程建设部组织推广应用;成品、半成品及设备保护遵循“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单位负责对自身施工区域内本方和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成品、半成品及设备采取保护措施,由监理单位审核后监督实施。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施工记录,严格工序的交接验收和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其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坚持员工按要求持证上岗,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和

14、监督,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提交试验、检查验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七章 调试质量管理第三十七条 只有具有相应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的调试单位,才能承包工程的调试工作。第三十八条 火电工程调试单位针对工程特点所做的调试大纲、调试方案应经过工程试运指挥部(或项目公司)批准。第三十九条 火电工程调试工作应按照中国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版)、中国某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和中国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6年版)

15、等规程的要求进行。第四十条 水电工程主要机电设备调试由安装单位负责完成。第四十一条 水电工程主要机电设备调试大纲、实施方案由安装单位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水工建筑物充水、机组有水启动试验大纲实施方案须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 水电工程主要机电设备调试工作按国家、原电力部颁发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机组启动按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执行。第四十三条 在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切换轮换制。第八章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第四十四条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关键部位和

16、隐蔽工程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第四十五条 火电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建筑、安装等参建单位按照现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标准和有关规范确定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并报项目公司批准。第四十六条 水电工程的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国家经贸委DL/T51232000)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执行。项目公司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计划安排及时向公司报送请验报告。第四十七条 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

17、关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批,对图纸、设备、材料、人员、机具、场地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序的质量检验,实行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并实施检验、记录、签字、验收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于四级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全、不真实、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五十条 对于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

18、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邀请项目公司、勘测设计等有关单位共同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第五十一条 火电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整体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由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第五十二条 水电工程的项目公司应按照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的规定,在各阶段验收前落实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公司、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交验收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第五十三条 火

19、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和竣工验收,按中国某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和中国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6年版)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水电工程的截流验收、机组启动验收以及各专项验收的组织安排、计划安排由项目公司报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项目公司组织实施;工程蓄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两阶段验收前的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安排、计划安排由项目公司报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报国家主管工程建设的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在工程建设各阶段中,按照中国某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和中国某集团公司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制订切

20、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落实达标投产的具体要求,确保实现达标投产。第五十六条 为了保证质量验收的公正客观性,施工单位的班组及作业队(工地)应设专职的质检员,施工单位项目部和项目公司的工程科和质检科宜分设。第五十七条 环保、消防、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水工工程(水利、港务、海事、航道)、铁路、防雷接地等专项工程,应按照中国某集团公司火电建设专项工程验收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章 火电质量监督第五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公司需向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挂靠在省电力公司)提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21、督申请书”并获得批准,项目公司根据需要可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申请成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项目公司应及时向质监中心站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第五十九条 项目公司必须制订年度的质量监督计划,并在每年1月底之前报公司工程建设部。第六十条 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项目和检查方式,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版)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2005版)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不代替项目法人单位

22、、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 公司将结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查,对各项目的质量工作进行抽查。第十章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第六十三条 公司工程建设部具体负责组织并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二)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三)组织编制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年度计划,报质量监督总站批复;(四)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检查报告报批工作;(五)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六)参加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第六十四条 质量监督工

23、作实行质量巡视制度。公司工程建设部每年组织专家巡视组对工程进行12次巡视检查。项目公司必须分年度制订本项目的质量巡视实施计划,并在每年1月底之前报公司工程建设部。第六十五条 质量监督巡视组的权限如下: (一)检查建设各方的资质,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限期整改直至停工;(三)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使用;(四)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五)对工程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有权通知有关单位停止拨款;(六)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对工程质量有突

24、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处罚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部门和个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七)对阻碍质量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者,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六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高度重视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质量监督实施程序以及资料准备的有关规定,参照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试行)(水电质监200213号)执行。第十一章 质量事故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调试、运行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质量事故,应按中国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和统计。第六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向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项目公司向公司有关领导和工程建设部报

25、告。较大及以上的事故,同时应向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报告。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15天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一般质量事故可在月度统计报表中给予说明。第六十九条 当质量事故危及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由公司工程建设部和项目公司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七十条 事故调查权限一般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以上事故由公司工程建设部组办调查。第七十一条

26、事故调查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第七十二条 事故处理方案一般和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公司批准后实施,重大和特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公司委托设计院提出,由公司工程建设部和项目公司组织专家组评审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七十三条 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公司将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处罚,直至建议有关权威机构给予责任单位资质降级的处罚。质量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

27、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一)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二)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四)对按规定进行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第十二章 经济奖惩第七十五条 项目公司与所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都应有质保期、质保金和质量奖惩的条款。第七十六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都应制订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奖罚办法。第七十七条 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根据公司决定对项目公司的质量管理情况实施奖罚。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与现行上级依据性文件有矛盾时,以依据性文件为准。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授权工程建设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附表: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附表: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特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较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损失(万元)500100500301001030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个月)3130.51处理后的结果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注: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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