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_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_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_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管理方法(暂行)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资格管理方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22版),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是指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经培训、考核及认定具备电力建
2、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简称质监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简称质监员)资格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分火电、输变电和水电3个工程类别,包括土建、锅炉、汽机、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线路、地质、水工结构、金属结构、机电、自控、质量管理等专业。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实施统一管理。总站负责质监师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发证及复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本区域内质监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发证及复审。 第五条 在总站、中心站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及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
3、人应取得质监师资格;在工程质量监督站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取得质监员资格。 其次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健康水平、相关学问、工作实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质监师的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者可申请参与质监师的资格培训与考核: (一)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具有8年及以上从事电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质监员的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者可申请参与质监员的资格培训与考核: (一)具有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具有5
4、年及以上从事电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职责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工程 2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维护公众利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严峻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实行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学问,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5、 质监师职责: (一) 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与实施细则; (二)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签署或批准电力建设工程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五)质监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质监员职责: (一)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排; (二)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质监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3 第四章 资格培训、
6、考核及认定 第十五条 凡首次申请质监师和质监员资格认定的人员,必需按规定参与相应的资格培训及考核。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应坚持培训与考核相分别、资格培训与接着教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总站和各中心站应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培训安排,并在培训工作起先前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资格申请表(附件一)完成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中心站对质监员的培训安排和培训通知应抄报总站。 第十八条 质监师和质监员的培训应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动身,逐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学问结构,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实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质监师和质监员的培训工作应统一运用经总站审查通过的培
7、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素、程序文件; (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方法、工作程序; (四)其他须要驾驭的学问。 其次十条 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允、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 其次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前的资格审查、培训期间的综合评价和培训后的考试三项。 (一)资格审查的依据为申请人填报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资格申请表。同时满意“第七条”或“第八条”中三个条件者为资格审查合格
8、,准予参与培训及考核。 (二)综合评价的依据为参与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看法和出勤状况。无故迟到、早退者酌情在考试成果中扣减110分。无故缺课累计超过4学时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三)考试实行笔试闭卷形式,满分100分。试题分为选择题、是非题和简答题三部分,所占分值分别为40、40和20分。 扣减综合评价分后考试成果在80分以上者为合格。 其次十二条 各中心站组织的质监员培训需在考试前20天书面报总站。考核和阅卷工作必需在总站派员监督下进行。 其次十三条 总站负责受理有关考核舞弊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章 资格证管理 其次十四条 质监师资格证书由总站统一颁发和管理;质监员资格证书由总站统一
9、印制、各中心站颁发并管理。证书的填写与编号应符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填写规定(附件二)。 其次十五条 质监员资格证书颁发后应上报总站备案。质监师和质监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可在总站网站上查询。 其次十六条 质监师和质监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总站和各中心 5 站每年应对当年到期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复审一次。 其次十七条 凡申请质监师和质监员资格复审的人员,必需按规定参与接着教化培训。主持接着教化培训的机构为总站和中心站,培训内容为新发布的国家、行业等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新规定、新规程等。 其次十八条 复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复审
10、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资格申请表(附件一)、资格证书原件以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具的个人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二)资格认定机构对复审人员进行接着教化培训。 (三)资格认定机构依据申请人供应的材料及接受接着教化培训的状况进行资格复审。 其次十九条 复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能仔细履行职责、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不仔细履行本方法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不严格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反职业道德,并侵害受监人合法权
11、益的; 参加监督检查但未能发觉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隐患的; 不按规定参与接着教化培训的。 6 复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停止其相应的资格一年,一年后重新申请复审。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机构取消其资格证书,3年内不予考核认定: (一) 未干脆监督检查工程而签署监督检查报告的; (二)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监督检查报告的; (三) 没有参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满1年的; (四)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 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调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其离职
12、后三十日内,交回资格认定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22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22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2252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更.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
13、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XX公司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竞争实力,依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方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方法的通知建质2022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方法. 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比方法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基发(1995)1145号 【发布日期】1995-11-30 【生效日期】1995-11-30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