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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 质量管理制度1.1电力基本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专群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1.2质量教育:应运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的质量教育,应定期开展质量大检查活动,应建立质量活动日制度,应对交付使用后的工程进行回访。1.3责任制1.3.1分公司、项目工地、班(组)的行政领导正职要抓质量管理,各级主管生产者直接领导人对工程质量直接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在技术上对工程质量负责。分公司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专业人员;项目工地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人员;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1.3.2各主管质量的部门人员应认真履
2、行其职责。1.3.3施工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查,做好施工原始记录。1.4质量检查和验收1.4.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是:1.4.1.1上级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1.4.1.2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1.4.1.3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4.1.4经上级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合理化建议、先进经验及技术革新成果中有关修改验收标准的规定。1.4.1.5与有关单位议定的补充质量标准,上级或本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正式做出的技术决定。1.4.2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分为班(组)自检、项目(工地)复查和分公司
3、验收三级。1.4.3质量等级评定:按现行“施工质量检查验评标准”规定执行。2.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2.1质量事故范围: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2.2质量事故的分类质量事故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2.2.1重大质量事故,指下述情况之一者,均属于重大质量事故:2.2.1.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2.2.1.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2.2.1.3影响结构
4、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2.2.1.4严重影响设备安装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2.2.1.5一次返工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2.2.2一般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一次返工损失金额不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大于300元。2.2.3质量问题:(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质量事故条件,一次返工损失金额在300元以下(含300元)。2.3质量事故的处理2.3.1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事故分析并报告分项目部,分项目部的质检员应做出事故记录,并在一周内汇总报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由质量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整顿上报等处理。2.3.2
5、一般事故发生后,施工班(组)长应当日向分项目部报告,分项目部经理尽快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并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由质量主管部门依据质量事故性质等级上报进行处理。2.3.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班(组)、分项目部应向分公司经理、总工和质量主管部门报告,分公司应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监理质监站等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后各级主管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制定缺陷处理方案。分公司主管生产负责人、总工应在发生事故10日内主持调查分析,分析会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质量事故引起死亡及损失金额一次在5万元以上者,同时报告当地劳动局和检察院进
6、行处理。2.3.4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过程中必须按照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2.4质量事故的处罚2.4.1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影响设备安装系统使用功能,严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单位,该项目不得结算。2.4.2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处罚该单位人均100300元,责任领导、当事者加倍处罚。2.4.3发生记录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担负返工返修费用,经检查发现而不上报者,视其严重程序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1000元罚款。2.4.4对于发生普通及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领导,视其事故的大小作出检查,并对单位和
7、个人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事故,对其责任领导要进行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2.4.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直至以法论处。对破坏性事故报当地公安机关追查破案,对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要报司法部门依法惩处。3. 质量例会制度3.1质检员例会为搞好工程质量,加强项目部和分公司质量部门的联系,做到有问题能够及时处理,随时掌握现场质量动态,预防预控质量问题,分公司规定应定期定时(特殊情况可临时变动)召开质检员例会,由质检部门组织,专责工程师和所有质检人员参加,安排布置一定时期内的质
8、检工作重点,学习规程、规范和验评标准,提高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必要时请项目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共同协商解决施工中的质量问题。3.2质量问题专题会不定期地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召开专题会,由质检部门、总工、相关专业的领导、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均参加,共同分析质量问题及事故的原因,制定处理方案,写出会议纪要,由质检部门存档,必要时针对具体问题召开现场质量专题会,教育施工单位或外包工队吸取教训,以杜绝类似质量事故。3.3考核每次组织的质量例会,对无故迟到或无故缺席的质量负责人应予以经济处罚。4. 质量问题处罚制度4.1施工管理4.1.1对不执行分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单位,不得进行结算。4
9、.1.2工程项目开工后,要进行挂牌施工。4.1.3严肃施工工艺纪律,按施工工艺纪律奖罚条例处罚。4.1.4严格执行工序交接制度,对不履行工序交接手续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单位,处罚200500元。4.1.5无书面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罚款200元。4.1.6无技术交底,不填写项目质量交底卡,罚100元。4.1.7文明施工管理差,罚款100元。4.1.8凡三、四级验收项目验收前无一、二级自检记录,每项罚款100元。4.1.9凡三、四级验收项目,每重复验一次,罚款200500元。4.1.10对发生普通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由分公司进行处罚。4.2施工质量管理4.2.1地基施
10、工无记录,不邀请质检部门、建设单位验槽的,罚款1000元。4.2.2挖方不按设计规范放坡罚款200元。4.2.3填方干容重不合格罚款200元。4.2.4灰土地基配比不当罚款100元。4.2.5砼浇灌过程中,凡擅自更改配合比,罚款500010000元。4.2.6砼垫层平整度、标高超标罚款100200元。4.2.7干砖砌墙罚款300元。4.2.8砌体砂浆饱满度不足80%,罚款100元。4.2.9砌体留槎不符合规范,罚款100200元。4.2.10砌体不平整、灰缝、游丁走缝超标,罚款100元。4.2.11砌体转角垂直超标,罚款100元。4.2.12门窗木砖选用、留置不合规范,罚款50元。4.2.13
11、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不采用重量比,不设磅称,罚款500元,有磅不用,罚款100500元。4.2.14有抗震要求的砼柱、梁、箍筋加工未做135度双向弯钩,弯钩部分长度不足,罚款100500元。4.2.15现浇砼振捣不密实、峰窝、孔洞面积超标罚款100500元。4.2.16砼结构几何尺寸超过标准罚款100500元。4.2.17砼结构柱、梁二次浇灌不密实,工艺差,罚款100500元。4.2.18钢筋间、何护层搭接长度误差超标,罚款100300元。4.2.19钢筋焊接成品不合格,罚款100200元。4.2.20钢筋漏设受力筋,罚款3001000元。4.2.21支模后漏铁件或标高尺寸误差超标,罚款10
12、0300元。4.2.22砼工程后,发现漏装预留孔,直埋螺栓标高位置超标,罚款100200元。4.2.23钢结构制作、安装几何尺寸超标、焊接质量差,连接不当,罚款200500元。4.2.24钢结构油漆不除锈,不按要求涂刷,外表工艺差,罚款200500元。4.2.25地面楼面裂缝、空鼓、脱皮、起砂严重,罚款200500元。4.2.26地面平整度超标,罚款100元。4.2.27地漏反坡、渗漏,罚款100200元。4.2.28踏步、台阶、踢脚线超标,罚款50元。4.2.29门、窗制尺寸偏大、变形严重,罚款100元。4.2.30门窗安装后使用困难,且不便修正,罚款100元。4.2.31门窗与墙体间隙处理
13、不当,未按规范施工,罚款100元。4.2.32室内外抹灰平整度,阴阳角垂直度超标,罚款50元。4.2.33窗台、挑沿等不做滴水线槽、散水无伸缩缝,罚款100元。4.2.34室内外粉刷,油漆喷涂,玻璃安装等,不按规范施工,罚款50元。4.2.35表面装饰(如面板、壁低、顶部装饰)不按规范施工,罚款50元。4.2.36屋面各层质量不符合规范,罚款50元。4.2.37屋面坡度不正确,造成渗漏,罚款5001000元。4.2.38屋面细部处理粗糙,保护层或防腐工艺差,罚款200元。4.2.39水落管安装不牢固,工艺差,罚款150元。4.2.40给排水、暖气消防管道坡度、接口支架不符合规范,罚款200元。
14、4.2.41给排水、暖气消防管道渗漏,罚款300元。4.2.42卫生器具、散热器、消火栓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50元。4.2.43通风工程制作几何尺寸超标,工艺粗糙,罚款50200元。4.2.44通风工程交口、焊接、法兰、连接等不符合规范,罚款100元。4.2.45通风工程的保温、绝缘、防腐,不符合规范施工的,罚款50元。4.2.46空调设备、部件安装不符合图纸要求及规范,罚款50元。4.2.47电气线路敷设不按设计、规范施工,罚款50元。4.2.48配电箱(盘板)安装不符合规范标准,罚款50元。4.2.49开关、插座不按设计及规范施工,罚款50元。4.2.50避雷网不采用镀锌或不采用防腐处
15、理,防雷接地线引下线不搞保护管,罚款50元。5. 施工产品保护制度施工产品是工序与工艺相结合,众多专业工种辛勤劳作的结晶,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对施工产品加以保护。5.1各项目部在承担的施工项目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组织保证措施,严格控制人、机、料、法、环等要素,确保施工产品在形成的全过程符合质量标准。5.2各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全文明施工监察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属的施工班组成员、专业工种进行产品保护意识教育,做到“谁施工、谁保护、谁负责”。5.3本工序施工完成后,在未进行工序交接期间,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防止产品被损坏和被二次污染。此期间施工单位
16、对产品保护负全责。5.4分项、分部工程或重要工序施工完毕,进行工序移交时,施工分项目部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移交并填写工序移交单。5.5接收分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工序交接制度,在实施下道工序施工时,认真保护所接收的产品,对其结构部分、围护部分(如砖墙、压型封板、装修部分、保温防腐部分、防水防漏部分、楼地面装饰部分、钢结构部分等,要做到自已不损坏、不污染,也禁止别人污染损坏或异物碰坏。5.6在施工过程中,各分项目部应认真执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本施工场所周围环境及周围产品的完好,不得碰、损、污、凿、拆表盘管线、电气、电缆等产品,严禁为使自己施工方便而擅自在建筑物上凿洞、穿孔、捆绑绳索、吊挂重物
17、等野蛮施工行为。5.7各分项目部若因施工需要将不可避免地损坏、拆除他人产品时,必须事先通知工程、经营、质量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制定合理解决办法方可施工,且事后应予立即给予恢复。5.8各分项目部对于自己所承建的工程或已接收的他人产品及相关文明责任区应制定出合理可行的保护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必要时应挂警视牌或围栏,发现或抓住毁坏者,毁坏单位要及时通知质量、工程等部门,将给予责任方经济上、行政上的严肃处理。5.9对于毁坏建筑产品者,视情节轻重要采取经济行政处罚。处罚数额为:除承担恢复被毁坏产品所无原则的全部费用外,还将接受此费用510倍的罚款。如所造成的恶果对施工整体工期有较重或严重影响,还将另外接受重罚,追究责任,直到勒令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