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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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选购工作的监视治理,标准药品集中选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药品集中选购监视治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视与标准治理相结合。 第三条 药品集中选购监视治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各负其责、亲密协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药品集中选购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公开监视治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承受社会监视。 其次章 监视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订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效劳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选

2、购监视治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视药品集中选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催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仔细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选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选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状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选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选购监视治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根本职责。 第六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选购工作参加部门履行职责的状况进展监察,对药品集中选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展监视,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展查处。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视治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选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

3、八条 价格治理部门负责监视治理药品集中选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视。 第十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选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值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审查参加药品集中选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选购的药品质量进展监视治理。 第三章 监视治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选购监视治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选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选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加药品集中选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选购监视治理

4、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协作的状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选购有关规定的状况;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状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状况; (五)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选购并根据合同商定使用入围药品的状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加竞标和履行选购配送合同的状况。 第十四条 药品集中选购监视治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订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视治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

5、选购监视治理机构在履行监视治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赐予帮助。 第四章 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选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赐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规定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选购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打算药品集中选购重大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进展行政托付,或者设置卑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

6、预药品集中选购的; (六)泄露药品集中选购工作隐秘,或者误导、哄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违规设定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值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选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催促有关部门依法赐予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中选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公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选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卑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立、治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

7、药品选购数据信息的; (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状况调查处理不准时的; (六)承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沟通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值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参加药品集中选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依法赐予处理: (一)躲避药品集中选购,擅自选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二)供应虚假药品选购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选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 (四)不执行集中选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五)在药品

8、选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值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参加药品集中选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治理、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等部门依法赐予处理: (一)供应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实行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阻碍公正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展不正值竞争的; (三)公布药品选购品种后,非因不行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选购合同的; (四)不通过药品集中选购平台交易的; (五)在选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商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

9、有关规定配送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方法的,应当责令其订正错误并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展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相关人员、医务人员违反本方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批判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选购监视治理机构可以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订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选购监视治理暂行方法(国纠办发202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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