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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养分改善工作,提高居民养分质量与安康水平,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养分改善工作,是指为改善居民养分状况而开展的预防和掌握养分缺乏、养分过剩和养分相关疾病等工作。 第三条 养分改善工作应当以平衡膳食、合理养分、适量运动为中心,贯彻科学宣传、专业指导、个人自愿、社会参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把养分改善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范围,实行综合措施,普及养分学问,提倡养分理念,改善养分状况。 第五条 卫生部依据公共卫生问题、人群养分状况和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制订全国养分改善工作规划、养分标准和指南,并定期公布我国居民养分状况报告。 第六
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国养分改善工作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订相关养分改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养分与食品安全所负责全国养分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应当设立负责养分工作的科室,合理配置养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养分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 医院应当加强临床养分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建立临床养分科室。 其次章 养分监测 第八条 国家建立养分监测制度,对居民膳食状况、养分改善效果以及养分相关疾病进展监测。 卫生部制订、实施国家养分监测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养分监测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状
3、况,组织制订、实施养分监测方案。 第九条 养分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人群的食物摄入、膳食构造变化状况; (二)宏量养分素、微量养分素的养分状况; (三)蛋白质-能量养分不良、贫血、钙缺乏、维生素A缺乏等状况; (四)超重、肥胖及养分相关疾病状况;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应当根据养分监测规划、方案,开展养分监测工作,收集、分析和报告养分监测信息,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试验室检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掌握机构负责指导、培训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养分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乡镇卫生院
4、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气构应当根据养分监测规划、方案,参加养分监测工作,供应相应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和医疗机构对发觉的人群养分问题,应当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学、食品、养分等方面的专家对存在的人群养分问题进展分析、评价、讨论,依据详细状况向公众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对需要政府实行措施进展干预的养分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准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养分教育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常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养分宣传教育,推广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帮忙居民形成符合养分要求的饮食习惯以及安康的生活方式,提高改善膳食养分的力量。 疾病预防掌
5、握机构、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养分学会等单位从事养分工作的专业部门及人员应当供应科学有用、通俗易懂的养分与安康学问。 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应当帮助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开展养分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诊疗工作开展养分学问宣传和询问活动,解答患者的问题。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应当对孕产妇、儿童患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养分学问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鼓舞新闻、出版、文化、播送、电影、电视等媒体开展养分宣传教育。 养分宣传教育应当科学、精确,并承受养分专业部门的指导。 严禁用虚假和不实的养分信息误导和哄骗公众。 其次十条 餐饮效劳单位、集体供餐单位应
6、当结合经营业务,对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养分业务培训,并定期进展检查、考核。 第四章 养分指导 其次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应当依据养分监测发觉的”主要养分问题,确定养分指导工作重点,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其次十二条 养分指导工作应当面对公众,以预防养分相关疾病为目标,重点是养分缺乏与养分过剩的人群。 其次十三条 养分指导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养分学问的询问; (二)养分状况的评价; (三)膳食搭配和摄入量的建议; (四)强化食品和养分素补充剂选择的建议; (五)食物养分标签的使用; (六)社会及媒体的养分与安康课堂; (七)其他养分指导效劳。 其次十四条 疾病预
7、防掌握机构可以开展养分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 开展养分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应当有总体规划安排、详细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其次十五条 养分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可以是综合养分改善,也可以是单项养分改善。 第五章 养分干预 其次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养分监测发觉的问题,制订养分干估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养分干预应当从实际动身,结合经费、当地资源、食品供给等条件,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其次十七条 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和学生养分配餐单位的指导。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和学生养分配餐单位应当合理搭配膳食,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饮食习惯,改善中小
8、学生生长发育和养分状况。鼓舞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养分学会等单位帮助或参加学校养分促进工作。 其次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养分工作,改善患者饮食和养分,发挥养分干预对促进患者帮助治疗和康复的作用。 其次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养分干预纳入地震、水灾、旱灾等自然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预案,对养分食物的供应和储藏供应专业技术指导,预防与削减急性养分不良的发生。 第三十条 对灾区居民进展养分干预应当优先照看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 结合临床需要,对救治的伤病员进展养分干预。 第三十一条 鼓舞社会力气资助贫困地区中小学校改善学生养分状况。 第六章 嘉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9、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养分改善工作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养分学会在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养分改善工作时,可以对养分改善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奖牌或者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养分缺乏:亦称“养分缺乏”,是指机体从食物中获得的能量、养分素不能满意身体需要,从而影响生长、发育或生理功能的现象。养分缺乏可以通过膳食调查、体格测量及相关的生理、生化指标的检测来发觉。 养分过剩:亦称“养分过度”。指机体从食物中获得的能量、养分素超过了身体需要,导致超重、肥胖等现象。养分过剩可以通过膳食调查、体格测量及相关的生理、生化指标的检测来发觉。 宏量养分素
10、:膳食供应最多的三种产生能量的必需养分素,即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人体每日需要量为数十克至数百克。 微量养分素:除了宏量养分素之外的其他必需养分素,包括矿物质和维生素两大类。人体每日对这些养分素的需要量较少,一般以毫克或微克计。 蛋白质-能量养分不良:由于摄入的蛋白质和能量不能满意身体需要而消失的养分缺乏病,多见于灾荒年月或食物短缺地区,儿童受累尤为严峻。主要表现为生长迟滞,体重缺乏,严峻消瘦或水肿。 超重和肥胖:体重超过了“安康体重”标准为超重;严峻的超重,到达了肥胖的标准,为肥胖。成年人一般用体质指数(BMI)作为推断标准,BMI24 kg/m2 为超重;BMI28 kg/m2 为肥胖。超重和肥胖都是不安康的表现。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