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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年居民人群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营养改善工作,提高居民营养质量与健康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养改善工作,是指为改善居民营养状况而开展的预防与操纵营养缺乏、营养过剩与营养有关疾病等工作。第三条 营养改善工作应当以平衡膳食、合理营养、适量运动为中心,贯彻科学宣传、专业指导、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把营养改善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范围,采取综合措施,普及营养知识,倡导营养理念,改善营养状况。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公共卫生问题、人群营养状况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制定全国营养改善工作计划、营养标准与指南,并定期公布
2、我国居民营养状况报告。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国营养改善工作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负责全国营养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营养工作的科室,合理配置营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营养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医院应当加强临床营养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建立临床营养科室。第二章 营养监测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营养监测制度,对居民膳食状况、营养改善效果与营养有关疾病进行监测。卫生部制定、实施国家营养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营养监测计划,结
3、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营养监测方案。第九条 营养监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不一致人群的食物摄入、膳食结构变化状况;(二)宏量营养素、微量营养素的营养状况;(三)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贫血、钙缺乏、维生素 A缺乏等状况;(四)超重、肥胖及营养有关疾病状况;(五)其它需要监测的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按照营养监测计划、方案,开展营养监测工作,收集、分析与报告营养监测信息,开展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与评价。第十一条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负责指导、培训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营养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
4、卫生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营养监测计划、方案,参与营养监测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与医疗机构对发现的人群营养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学、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对存在的人群营养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向公众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对需要政府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的营养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章 营养教育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营养宣传教育,推广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帮助居民形成符合营养要求的饮食习惯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改善膳食营养的能力。疾病预防操纵机构、
5、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营养学会等单位从事营养工作的专业部门及人员应当提供科学有用、通俗易懂的营养与健康知识。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协助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与机关开展营养宣传教育。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诊疗工作开展营养知识宣传与咨询活动,解答患者的问题。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应当对孕产妇、儿童患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知识宣传教育。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开展营养宣传教育。营养宣传教育应当科学、准确、严谨。严禁用错误与不实的营养信息误导与欺骗公众。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集体供餐单位应当结合经营业务,对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加强岗
6、位营养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四章 营养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根据营养监测发现的要紧营养问题,确定营养指导工作重点,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营养指导工作应当面向公众,以预防营养有关疾病为目标,重点是营养缺乏与营养过剩的人群。第二十三条 营养指导工作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有关营养知识的咨询;(二)营养状况的评价;(三)膳食搭配与摄入量的建议;(四)强化食品与营养素补充剂选择的建议;(五)食物营养标签的使用;(六)其他营养指导服务。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能够开展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开展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应当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
7、标要求、相应的措施与经费保证。第二十五条 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能够是综合营养改善,也能够是单项营养改善。第五章 营养干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养监测发现的问题,制定营养干估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营养干预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经费、当地资源、食品供应等条件,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食堂与学生营养配餐单位的指导。中小学校学生食堂与学生营养配餐单位应当合理搭配膳食,正确引导学生饮食习惯,改善中小学生生长发育与营养状况。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营养工作,改善患者饮食与营养,发挥营养干预对促进患者辅助治
8、疗与康复的作用。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营养干预纳入地震、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对营养食物的供给与储备提供专业技术指导,预防与减少急性营养不良的发生。第三十条 对灾区居民进行营养干预应当优先照顾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结合临床需要,对救治的伤病员进行营养干预。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贫困地区中小学校改善学生营养状况。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营养改善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三十三条 中国营养学会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营养改善工作时,能够对营养改善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奖牌或者者证书。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
9、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营养缺乏:亦称“营养不足”,是指机体从食物中获得的能量、营养素不能满足身体需要,从而影响生长、发育或者生理功能的现象。营养缺乏能够通过膳食调查、体格测量及有关的生理、生化指标的检测来发现。营养过剩:亦称“营养过度”,指机体从食物中获得的能量、营养素超过了身体需要,导致超重、肥胖等的现象。营养过剩能够通过膳食调查、体格测量及有关的生理、生化指标的检测来发现。宏量营养素:膳食供给最多的三种产生能量的必需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与碳水合化物。人体每日需要量为数十克至数百克。微量营养素:除了宏量营养素之外的其他必需营养素,包含矿物质与维生素两大类。人体每日对这些营养素的需要量较少,通常以毫克计或者微克计。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由于摄入的蛋白质与能量不能满足身体需要而出现的营养缺乏病,多见于灾荒年代或者食物短缺地区,儿童受累尤为严重。要紧表现为生长迟滞,体重不足,严重消瘦或者水肿。超重与肥胖:体重超过了“健康体重”标准为超重;严重的超重,达到了肥胖的标准,为肥胖。成年人通常用体质指数(BMI)作为推断标准,BMI=24 kg/m2 为超重;BMI=28 kg/m2 为 肥胖。超重与肥胖都是不健康的表现。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