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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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工业大学 周静周静 老师老师电电 话话:3940605839406058电电 邮邮:教学目的了解民法的概念、性质、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明确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及我国民法渊源的构成;了解民法体系和民法学体系的关系和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体系的学说以及民法的演变历史;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教学内容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一、民法的词源民法的最初语源,来自罗马法市民法民法的最初语源,来自罗马法市民法“Juscivile”。在现代,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在现代,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我国民法语源,最初于清末民初继受自日本。我国民法语源,最初于清

2、末民初继受自日本。新中国成立后则继受自前苏联民法的含义,有新中国成立后则继受自前苏联民法的含义,有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是法律部门与法律学分,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是法律部门与法律学科、研究对象与研究理论之间的关系。科、研究对象与研究理论之间的关系。教学内容二、民法的概念即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学内容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

3、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教学内容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主体地位平等;二是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教学内容财产关系是指私人(包括私团体)之间,以及私人与其他具有独立自我利益的团体之间发生的以私人或团体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要求主体地位的平等;二是要求这种财产关系的发生必须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三是这种财产关系以直接实现主体之间之私利为目的。第二节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

4、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社会关系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运用它所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模式调整民事社会关系而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由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到现实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中介是民法规范所确认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始终是合法的,是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或模式。教学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主体的平等性(二)内容的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教学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

5、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主体。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格要素。力成果和人格要素。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承担的义务。第三节第三节自然人自然人教学目的明确自然人与公民

6、的关系;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意义、起止时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划分意义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掌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的条件、后果,了解监护制度的规则及意义;明确宣告制度、监护制度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了解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教学内容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被称为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被称为人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这种生命体的存在。自然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这种生命体的存在。自然人不同于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而且依据人不同于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而且依据宪法和

7、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属公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属公法概念;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概念;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教学内容2.民事主体的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特点:平等性、抽象性、完整性以及与主题的不可分离性教学内容3.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享有具体民事权

8、利的前提和基础;权利则是主体实际依法享有的能够依法保障实现的利益。(二)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而具体的民事权利不包括义务在内。(三)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一出生即具有,直到死亡才终止,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抛弃、继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权利能力不能被限制或剥夺,而具体的民事权利可以转让、限制、剥夺或抛弃。(四)权利能力是构成主体资格的法律要素,而权利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教学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所谓“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有独立呼吸。(二)胎儿利

9、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遗产利益保护;二是受赠或遗赠利益保护;三是胎儿健康的损害赔偿。世界各国有关胎儿利益的保护大体上有三种模式:即总括保护模式、个别保护模式和绝对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仅保护其特定利益的模式。我国属于第三种模式,但也仅限于遗产利益的保护。(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教学内容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

10、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区别在于: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别在于: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权利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能力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义务的资格。教学内容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自然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年龄标准和精神健康标准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但

11、对于常见、微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上有着变通和例外。教学内容(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范围(1)年满年满18周岁;周岁;(2)已满)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来源2、法律意义:、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可得实施一切“行为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教学内容2、法律意义:、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的“行为行为”3、

12、行为能力的补正:、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代理;追认(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神病人2、法律意义:、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代理案例分析一公民甲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

13、,以甲不具有完全行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参考答案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被视为完

14、全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母的退货要求。案例分析二案情:张某年满17岁,是某厂临时工,月收入200元。张某未征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同厂工人王某。之后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的买卖无效。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为什么?参考答案分析意见:张某、王某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法院不应支持张父的请求。理由如下:(1)订约时张某属于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

15、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张某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订约后发生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教学内容3.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确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该自然人患有精神病;(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教学内容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所,处于下落不明

16、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引起其财产管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引起其财产管理和财产义务清偿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理和财产义务清偿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的发生。该事实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二是下落不明已届满二年。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教学内容(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财产的管理。为其设立代管人。2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四)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

17、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撤销后,代管人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恢复由原失踪人行使。教学内容2.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引起类似于自然死亡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程序达到法定期限。(1)自然人一直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届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届满二年。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教学内容(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法律后果相同。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

18、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四)宣告死亡的撤销1人身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他人再婚的,再婚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不得主张收养无效,除非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2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案例分析单位能否申请他人死亡案情介绍案情介绍失踪人张和平原是某市达光化工厂的技术员。1981年3月,张去外地出差,一去不归。

19、张的家属和工厂多方查找,仍杳无音讯。1986年3月18日,张和平所在工厂为停发张的工资,并将其除名,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和平死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和平所在的工厂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和平死亡。故裁定驳回达光化工厂的申请。【问题】达光化工厂能否作为失踪人张和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张和平死亡?案 例分析三案例分析【分析分析】达光化工厂不能作为张和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达光化工厂不能作为张和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和平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院宣告张和平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被

20、申请宣告死亡的公)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民必须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2)必须由利)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在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在法律上与失踪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法律上与失踪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系的人,包括失踪

21、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义务关系的人;(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案 例分析三第四节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教学目的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法律构成;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和生效的底蕴及其要件;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及其种类;掌握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类型、效力状态及其判断标准。教学内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定义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传统民法中的

22、法律行为传统民法上所谓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事实。它强调法律效果的发生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所追求的。教学内容(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的联系民法通则用“民事行为”这一术语来概括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对应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概念,在民事行为概念下,将民事行为中合法的、能够引起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概括为“民事法律行为”,将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概括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仅仅是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即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能够

23、引起相应法律效果的那一部分法律行为。教学内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旨在发生民事法律效果。(三)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即表意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亦以意思表示及合法性为特征,但引起的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所预期的,而是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教学内容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

24、法律行为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6、独立民事法律行为与辅助民事法律行为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8、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9、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10、生前民事法律行为与死因民事法律行为教学内容五、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与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与成立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地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而产生或说客观地存在。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要素的具备为成立要件。3.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从而使对方当事

25、人或社会其他人知晓的活动。教学内容(二)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构成。前者民事主体追求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效果的内心意志和思想,简言之,即指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故又称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后者指行为人将其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以使相对人或社会其他人可以得知其意思内容的活动,简言之,即指决定实施表示行为的意思。故又称行为意思行为意思。(三)意思表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种,即明示形式(口头、书面、其他)和默示形式(推定、沉默)教学内容(四)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的类型可分为有相对人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对特定

26、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对非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等情形。(五)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对表意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不得撤回或变更。第五节时效和期间期日教学目的明确时效的概念、构成、作用及其种类,掌握诉讼时效的种类、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特别是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规则及其法律基础,明确期间、期日的概念、种类、法律意义和计算方式。教学内容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概述1、时效的概念及构成、时效的概念及构成(一)概(一)概念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

27、定期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定期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实。(二)构(二)构成成1存在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存在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2该事实状态该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的期间。持续地经过法定的期间。教学内容2、时效的性质:从民法的体系上看,时效属于事件法律事实,从法律规范的属性上看,时效制度为强行性法律制度。3、时效制度的作用(一)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二)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三)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纠纷。4、时效的种类(一)取得时效(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教学内容二、取得时效二、取得时效1、概念和特征取得时效是指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或准占有他

28、人财产,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有如下法律特征:(1)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或准占有他人之物。(2)经过较长法定期间(3)以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为法律后果2、适用范围(一)取得权利的范围(二)取得权利的物的范围教学内容3、要件(一)普通取得时效要件普通取得时效,以占有人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状态,在法定期间内不间断地持续为要件。(二)特别取得时效要件特别取得时效要件,只适用于占有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其以占有人善意并无过失的占有状态,持续法律规定的期间为要件。4、效力占有人的事实占有成为有权占有,并取得与其占有意思相应的权利

29、,原权利人的权利归于消灭。教学内容5、中断取得时效的中断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使已经经过的取得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取得时效重新起算。依照学理,取得时效的中断事由包括自然中断事由和法定中断事由两类。前者指取得时效依占有状态的丧失而中断;后者指取得时效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中断。取得时效的中断效力,在于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其中因自然事由中断的,具有绝对性的中断效力;而因法定事由中断的,仅具有相对性的中断效力。教学内容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消灭时效)1、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

30、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二)特征诉讼时效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在于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4诉讼时效期间自能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教学内容2、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的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二)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教学内容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31、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教学内容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原则上,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教学内容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至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的客观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的制度。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二)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发生了法定的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教学内容(三)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2事由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3效力不同。4期间起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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