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习教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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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分类(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它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第1页/共117页(二)票据的分类英美法系;票据是指汇票和本票,把支票包括在汇票之中;大陆法系:票据仅指汇票和本票,支票是与之并列的另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立法: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此外,根据票据是否记录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分成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第2页/共117页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一)票据是设权证券(二)票据是债权证券(三)票据是金钱证券(四)票据是流通证券(五)票据是无因证券(六

2、)票据是文义证券(七)票据是要式证券(八)票据是占有证券(九)票据是提示证券(十)票据是返还证券第3页/共117页三、票据的功能(一)汇兑功能(二)支付功能(三)结算功能(四)流通功能(五)信用功能(六)融资功能 第4页/共117页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与地位(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的地位二、票据法的特征(一)票据法的强行性(二)票据法的技术性(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性 第5页/共117页三、票据法体系及其立法体例(一)法国法系(二)德国法系(三)英美法系四、票据法的国际统一五、中国的票据立法(一)旧中国的票据立法情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票据立法 第6页/共117页第六编

3、票据法第二十一章 票据法基本制度第7页/共117页第一节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概述二、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8页/共117页(二)票据关系的构成第9页/共117页1、票据关系的主体是票据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等。关系人:委托收款人、未承兑汇票和支票当中的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第10页/共117页第11页/共117页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前手和后手

4、持票人和非持票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第12页/共117页2、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票据关系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第13页/共117页票 样第14页/共117页3、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为实现票据债权而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又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义务人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一般指票据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15页/共117页三、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一)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概述指票据关系以外与票据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即与票

5、据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16页/共117页(二)票据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返还请求权;(恶意 重大过失)利益偿还请求权;(出票人 承兑人)交出票据请求权;(付款后的付款人)第17页/共117页(三)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即为票据授受的前提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主要可分为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第18页/共117页第19页/共117页1、原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如买卖、借贷、

6、担保、赠与等。第20页/共117页2 2、票据的资金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诺、欠债等。下面是一个支票的例子:第21页/共117页第22页/共117页 3 3、预约关系、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目的的约定。票据当事人在发出票据之前,会就票据的发行与让与,包括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有无记名、有无利息、付款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票据预约是一种民法上的合同,它既可以存在于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第23页/共117页总结:总结:涉及票据的各类法律关系图涉及票据的各类法律关系图第

7、24页/共117页第二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等六种。其中,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亦称主票据行为,它是创设票据的原始行为;其余的票据行为为附属票据行为,亦称从票据行为,它们是以票据已经出票为前提并在票据上所进行的行为。第25页/共117页(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5、连带性 第26页/共117页二、票据行为的种类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第27页/共117页三、票据行为的要件(一)实质要件1、票

8、据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2、票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二)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 第28页/共117页2、记载事项(1)应记载事项(2)得记载事项(3)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4)不得记载事项3、签章4、交付 第29页/共117页四、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二)票据代理的要件1、明示本人的名义2、证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4、须经本人授权(三)越权代理(四)无权代理(五)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六)表见代理 第30页/共117页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分类1、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第31页/共117

9、页(二)票据权利的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原始取得1、出票取得2、善意取得 第32页/共117页(二)继受取得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一)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概念(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方式1、遵期提示2、作成拒绝证书3、时效中断 第33页/共117页(三)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和地点四、票据权利抗辩(一)票据权利抗辩的概念(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第34页/共117页1、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抗辩事由是基

10、于票据这个客观物体而发生,因而称物的抗辩;又由于该抗辩事由可对一切持票人提出,故称为绝对抗辩。物的抗辩可分为:(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票据无效;票据(2)只有特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抗辩。第35页/共117页2、人的抗辩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抗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故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人的抗辩也分:(1)一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第36页/共117页(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和例外票据抗辩的限制,也称作票据抗辩切断是指在对人

11、的抗辩中,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切断;对直接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不得用于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包括:积极抗辩限制和消极抗辩限制两种:第37页/共117页积极抗辩限制是指善意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而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的对人抗辩的约束。消极抗辩限制,有两种情况:(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现有持票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第38页/共117页五、票据权利的消灭(一)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

12、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二)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履行,即付款;(2)抵消;(3)免除;(4)混同;(5)提存;(6)票据涂消或毁损;(7)票据权利保全手续的欠缺;(8)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届满。第39页/共117页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

13、、到期日可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40页/共117页六、票据权利丧失及救济(一)票据权利丧失的概念是指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了票据的占有。(二)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方法1、公示催告 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 公示催告 除权判决 第41页/共117页2、普通诉讼3、挂失止付七、利益返还请求权(一)利益返还请求权及其性质又称受益偿还请求权或利得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债权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 第42页/共117页(三)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1、票据上的权利有效存在过2、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保全手续

14、欠缺而消灭3、发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得到额外利益(四)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效力1、适用民法一般消灭时效期间2、利息请求3、依民法上债权的转让方法转让 第43页/共117页第四节 特殊票据与票据瑕疵 一、特殊票据(一)空白票据1、空白票据的概念空白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或空白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票据法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86条规定,空白票据只适用于支票,汇票和本票不得签发空白票据,不承认其效力。第44页/共117页2、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行为人签名。(2)必须有票据上

15、应记载事项的欠缺。(3)必须对他人授与空白补充权。(4)须有空白授权票据的交付行为。3、空白票据的效力(1)空白支票自身的效力(2)对票据债务人的效力(3)对非善意持票人的效力(4)对补充权人的效力 第45页/共117页(二)粘单粘单是指出票人发行的票据上空白位置不够记载时,就在票据之外,用空白纸片粘贴在票据上而增加票据的记载地方,这种粘贴上的空白纸片即为粘单。(三)复本复本是指同一票据发行的票据原本以外的数份票据证券。复本与原本处于同一地位,即使原本被盗或遗失,当事人仍可依复本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持票人以其中一份行使票据权利后,其他各份的效力随之丧失。第46页/共117页(四)誊本誊本是指持票

16、人依照票据的原本所制成的誊写本。誊本可适用于汇票、本票,复本只适用于汇票。誊本是原本的补充,并无独立的性质,不能以其为承兑或付款的提示,仅可为背书及保证,才发生效力。我国票据法未规定复本与誊本第47页/共117页二、票据瑕疵(一)票据的伪造1、票据的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2、票据伪造的效力(1)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效力(2)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效力(3)票据伪造对真正签章人的效力 第48页/共117页(二)票据的变造1、票据变造的概念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即变更签章以外的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2、票据变造的效力(1)票据变造前票据签章人的责

17、任(2)票据变造人的责任(3)票据变造后票据签章人的责任(4)如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前的签章。第49页/共117页(三)票据的涂消与更改1、概念票据涂消是指将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的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或消除。2、票据涂消的效力(1)票据涂消是由票据权利人所为时的效力(2)票据涂消是非票据权利人所为时的效力3、票据更改的效力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第50页/共117页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二、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如本国法与行为地法有冲突时,则适用行为地法。第51页/共

18、117页三、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一)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支票的记载事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二)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四)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五)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第52页/共117页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律责任概述二、票据诈骗行为的法律责任1、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2、票据诈骗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付款人的法律责任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53页/

19、共117页第七节 司法解释性规定 一、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和法律适用(一)受理范围(二)管辖(三)法律适用二、票据保全与举证责任(一)票据保全(二)举证责任 第54页/共117页三、票据权利抗辩及失票救济(一)票据权利的抗辩(二)失票救济1、失票后的公示催告申请或起诉的受理2、公示催告申请的止付公告及其效力3、失票诉讼4、伪报失票据的制裁 第55页/共117页四、票据格式与签章的效力(一)票据格式(二)出票人签章的效力(三)填写规范(四)更改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五)其他人签章的效力 第56页/共117页五、票据背书与票据保证(一)票据背书(二)票据保证六、票据法律责任 第57页/共117

20、页第六编 票据法第二十二章 汇票法律制度第58页/共117页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与分类 一、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在付款关系和付款责任上,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它是一种委托支付证券,即他付证券,这与本票不同;2、汇票的付款人不局限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与支票相区别。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第59页/共117页二、汇票的分类(一)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二)既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三)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四)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五)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六)光票和跟单汇票 第60页

21、/共117页银行汇票基本流程:银行汇票基本流程:申请人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填写汇票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鉴。银行收妥款项后出票申请人将银行汇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提示付款收款人开户行入账银行间清算资金多余款退申请人 第61页/共117页第二节 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发票或汇票的发行,是指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是创设汇票的基本票据行为。二、汇票的格式(一)汇票格式的概念 第62页/共117页(二)应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汇票文句(2)确定的金额(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4)付款人名称(5)受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

22、)出票人签章 第63页/共117页2、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三)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1、担当付款人2、预备付款人3、利息及利率(四)不生汇票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五)不得记载事项 第64页/共117页三、汇票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1)担保承兑(2)担保付款2、对受款人的效力3、对付款人的效力 第65页/共117页第三节 背 书 一、背书的概念与分类(一)背书的概念 持票人为了实现转让票据权利和其他目的,在票据背面或其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二)背书的分类 第66页/共117页第67页/共117页二、背书的格式(一)应记载事

23、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二)得记载事项(三)不得记载事项(1)部分背书和分割背书,即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2)附条件的背书(3)免除担保付款背书 第68页/共117页三、转让背书(一)一般转让背书1、记名背书2、空白背书(二)特殊转让背书1、回头背书2、期后背书四、非转让背书(一)委任背书(二)设质背书第69页/共117页五、背书的连续(一)背书连续的概念背书的连续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受款人到最后的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在背书形式上均相互连续而无间断。(二)背书连续的认定(三)背书连续的效力1、对持票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的效力第70页/共

24、117页六、背书的效力(一)转让背书的效力1、权利转移的效力(转移力)2、担保责任的效力(担保力)3、权利证明的效力(证明力)(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1、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2、设质背书的效力 第71页/共117页第四节 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分类与原则(一)承兑的概念汇票的承兑是付款人于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其特征:(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为之。第72页/共117页(二)承兑的分类1、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2、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三)承兑的原则自由承兑原则二、承兑的范围与格式(一)承兑的范围(二)承兑

25、的格式 第73页/共117页三、承兑的程序(一)承兑的提示1、承兑提示的概念 2、承兑提示的期限3、承兑提示的方式(二)承兑及承兑期间四、承兑的效力 第74页/共117页第五节 保 证 一、保证的概念与分类(一)票据保证的概念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附属票据行为。特点:(1)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3)票据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4)票据保证人应为原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5)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6)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第75页/共117页(二)保证的分类1、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26、;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二、票据保证的格式保证行为根据被保证人的身份和在票据关系中的位置不同,可以在票据正面、背面或其粘单上为之。第76页/共117页三、票据保证的效力(一)保证人的责任1、负连带责任2、独立责任3、共同保证的责任(二)保证人的权利第77页/共117页第六节 付 款 一、票据付款的概念与分类(一)票据付款的概念(二)付款的分类1、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2、到期付款和期外付款 第78页/共117页二、付款的程序(一)付款提示1、提示的概念2、提示的期限3、付款提示的当事人4、提示的例外(二)票据的支付1、付款时间及其效力2、付款的审查及方法3、收回汇票三、付款的效力 第79页/共11

27、7页第七节 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与特征(一)追索权的概念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第80页/共117页(二)追索权的特征1、追索原因的法定性2、追索权行使的前提性,即只有在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才可行使;3、追索对象的可选择性,又称飞越性;4、追索权主体的可变更性;5、追索权的可转移性。第81页/共117页(三)追索权关系的当事人二、追索权行使的原因(一)到期的追索原因,即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二)到期前的追索原因:1、承兑人拒绝承兑;2、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解散、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提示承兑或付款的;3、付款人

28、或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活动等。第82页/共117页三、追索权的行使程序(一)票据提示(二)作成拒绝证书(三)通知拒绝事由 (四)确定追索对象(五)请求偿还 第83页/共117页四、拒绝证书(一)拒绝证书的概念和分类拒绝证书是证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公证书。分为拒绝承兑证书、拒绝付款证书和拒绝见票证书等三种。(二)拒绝证书的制作机关和主要内容作成拒绝证书的机关一般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授权机关。第84页/共117页第八节 汇票结算规则 一、银行汇票结算规则(一)银行汇票及其使用范围(二)银行汇票的出票1、汇款人申请2、出票行签发银

29、行汇票3、银行汇票的交付和转让4、持票人提示付款5、代理付款行的审查与代付6、出票行结清银行汇票第85页/共117页二、商业汇票结算规则(一)商业汇票及其使用范围(二)银行承兑汇票1、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的资格和条件2、承兑程序 3、银行承兑汇票的受理与付款(三)商业承兑汇票 第86页/共117页第六编 票据法第二十三章 本票法律制度第87页/共117页第一节 本票法基本制度 一、本票的概念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于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的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二、本票与汇票的比较(一)相同点1、二者都是信用证券;2、二者都可以背书转让;3、本票的付款适用汇票对付款的规定,只是付款

30、人不同。第88页/共117页4、除因无法承兑才可行使追索权外,汇票关于追索权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本票;5、除因无法承兑外,汇票对拒绝证书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本票。(二)不同点1、当事人不同2、付款人不同3、承兑不同4、出票人责任不同 第89页/共117页三、本票的分类(一)记名本票、指示本票和无记名本票(二)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远期本票又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注期本票、分期付款本票。(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四)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第90页/共117页第二节 本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二、本票的格式(一)绝对应记载事项1、本票文句;2、确定的金额;3、

31、无条件支付的承诺;4、出票年、月、日;5、收款人名称;6、出票人签章。第91页/共117页(二)相对应记载事项1、出票地;2、付款地;3、到期日。(三)任意记载事项1、担当付款人;2、利息、利率;3、禁止背书转让;4、见票或付款提示期限缩短或延长的约定;5、给付货币种类的约定6、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第92页/共117页三、本票出票的效力(一)对出票人的效力1、付款之责;2、偿还之责;3、返还利益之责;4、赔偿之责。(二)对受款人的效力受款人取得本票权利,即付款之请求权和追索权。第93页/共117页第三节 本票的见票 一、见票的概念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支付本

32、票金额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的行为。第94页/共117页二、见票的程序(一)见票提示(二)见票的记载三、见票的效力(一)确定到期日(二)行使或丧失追索权 第95页/共117页第四节 本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背书,除预备付款和担保承兑外,均适用于本票。保证,汇票关于保证的各种规定均适用于本票。到期日,汇票对到期日的规定均适用于本票。付款,汇票对付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票。只是付款人不同,付款期限也不一样,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追索权。因本票无承兑制度,所以本票不适用汇票中因无法承兑而行使追索权的规定。拒绝证书。除汇票关于拒绝承兑证书不能适用本票外,对拒绝证书的

33、其他规定均可适用于本票。第96页/共117页第五节 银行本票结算规则 一、银行本票及其使用范围二、银行本票的申请与签发三、银行本票的受理和提示付款四、银行本票的付款 第97页/共117页第六编 票据法第二十四章 支票法律制度第98页/共117页第一节 支票法基本制度 一、支票的概念与特点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的向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特征:(1)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有一种,即见票即付;(3)付款提示期限只有10天。第99页/共117页第100页/共117页二、支票与汇票、本票的比较(一)共同点1、三者都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一

34、旦票据金额全部支付完毕,票据关系即归于消灭;2、三者的支付都是无条件的,票据上不得记载附条件的事项;3、三者都兼有设立和证明票据权利的作用,属于完全的有价证券;4、三者都可以背书转让,具有高度的流通性。第101页/共117页(二)不同点1、从出票人的责任来看,汇票的出票人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负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则负担保付款的责任。2、从付款人来看,汇票付款人是承兑人;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则须是银行等金融机构。3、从付款关系来看,汇票、支票均属委托付款,而本票则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责任。4、从票据的到期日来看,汇票、本票的到期日有定日付款、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35、见票即付及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而支票的到期日只有见票即付一种。第102页/共117页5、从付款责任来看,汇票、支票的持票人只有经过付款人承兑或保付后,才具有请求付款的权利,此时付款人才开始承担付款责任;而本票的持票人则无须履行该种手续即具有付款请求权。6、从资金关系来看,发行汇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必须先有资金关系,凭信用也可发行汇票,并委托付款人付款;本票是自付证券,无资金关系问题;发行支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并且银行必须拥有出票人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款项,或出票人与银行订有透支合同,否则发行的是空头支票,会受到制裁。第103页/共117页7、汇票有承兑制度;而

36、本票、支票均无此制度8、汇票有拒绝承兑证书、拒绝付款证书的规定;本票则有拒绝付款证书和拒绝见票证书的规定;而支票仅有拒绝付款证书的规定。9、汇票可记载担当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本票可记载担当付款人;而支票不可记载该两项事项。第104页/共117页三、支票的分类1、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2、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3、普通支票、保付支票和划线支票四、支票的当事人支票同汇票一样,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第105页/共117页第二节 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法制作并交付支票的行为,出票是创设支票的基本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要素:制作与交付。第106页/共117页第1

37、07页/共117页第108页/共117页二、出票的格式(一)绝对应记载事项1、支票文句2、确定的金额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4、出票年、月、日5、付款人名称6、出票人签章(二)相对应记载事项1、受款人的名称2、出票地3、付款地(三)得记载事项1、划平行线2、禁止背书转让3、免除拒绝通知或免除作成拒绝证书(四)不得记载事项1、无益记载事项2、有害记载事项 第109页/共117页三、出票的效力(一)对出票人的效力1、担保付款的责任2、付款提示期间内不得撤销委托付款3、提示期限过后的责任4、签发空头支票的责任(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三)对受款人的效力第110页/共117页第三节 支票的付款 一、支票付款的

38、提示(一)提示的当事人(二)提示的期限二、支票的付款(一)付款人的责任1、付款的责任2、付款人在提示期限过后可拒绝付款,并对任何持票人均不负任何责任3、付款人接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通知后,不得再行付款 第111页/共117页(二)付款的程序和方法1、对提示付款的支票的审查2、收回支票3、支付支票金额4、转账或抵消(三)付款的效力 第112页/共117页第四节 支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1、收款人2、背书,除关于预备付款人外,均适用汇票关于背书的规定。3、付款,除付款的提示期限、担当付款人、持票人同意延期付款、到期日前付款、分期付款等情形,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依支票见票即付的性质不能适用于支

39、票的以外,其他各项规定均适用于支票。第113页/共117页4、追索权,除以承兑为基础的有关追索权的规定外,其余规定都可适用于支票。5、拒绝证书,除关于拒绝承兑证书及在复本、誊本、抄本上作成拒绝证书的规定外,其余均可适用于支票。6、出票,汇票关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担保付款责任等规定适用于支票。第114页/共117页第五节 支票结算规则一、支票及其使用范围二、转账支票结算(一)收款人或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行开户的结算程序1、银行受理收款人或持票人送交支票的结算程序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结算程序第115页/共117页(二)收款人或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行开户的结算程序1、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收款人或持票人送交支票的操作程序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结算程序(三)现金支票的结算程序第116页/共117页感谢您的观看!第117页/共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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