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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第一节 税种设置第二节 纳税人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税率与应税所得额第四节 资产及特殊事务税务处理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第六节 税额计算第七节 税款缴纳 第一节 税种设置 一、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与性质 (一)性质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主要是对公司或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征收。国外企业所得税又被称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二)作用 1.实现政府的经济权益;2.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3.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二、所得税的类型 1.以存在的形式划分,分为归并式企业所得税和独立式企业所得税 2.以对企业分配利润的处理办法划分,分为统征式、分率式与
2、免税式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所得税的演变1894年日本开征法人所得税。1926年民国政府开征所得税。1958年对企业所得的征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改革开放以后分别开征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将上述两种税合并,开征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4年合并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开征企业(内资)所得税。2008年合并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开征现行企业所得税。第二节 纳税人 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分类标准 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
3、地标准相结合。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二)分类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2)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税收实践中的确认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标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从税法的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
4、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三)纳税义务的规定 1.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的
5、纳税义务 一般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1)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2)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一)确定原则 1.合法性;2.纯收益性;3.可计量性;4.完全性。(二)具体内容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
6、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三、所得来源地 (一)确定所得来源地的目的:确定纳税人的所得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二)确定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分以下三种情况: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财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
7、在的确定,或按照负担、支付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第三节 税率与税基计算 一、税率的规定 【(一)税率形式;(二)法定税率;(三)优惠税率;(四)预提所得税税率】二、税基的计算 【(一)税基的计算方法;(二)收入总额的确定;(三)扣除项目的确定;(四)不准予扣除的项目;(五)亏损弥补;(六)预提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一、税率的规定 (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 (二)法定税率:25%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三)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
8、型微利企业,20%;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四)预提所得税税率 1.法定税率: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与境内的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习惯上称为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2.优惠税率:非居民企业在取得上述所得,减按10%征收。下列所得免征: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其他国务院批准的所得。二、税基的计算 (一)税基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
9、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是税收法律。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1.应计税收入总额;2.实现时间的确定;3不征税收入;4.免税收入】1.应计税收入总额:(1)应计税收入种类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要按照依市场价格确定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0、、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2)收入金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建筑安装、修理修配等劳务服务活动时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租金收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收入;接受
11、捐赠收入: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帐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损益等。(3)收入金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折扣销售商品
12、的,涉及商业折扣的,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折让销售(由于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以及销货退回,如企业已确认收入的,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采用“买一赠一”销售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采用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金额按产品公允价值确认。分期确认收入:第一、受托大型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等工程业务或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年度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第二、以分期
13、收款方式销售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在确定收入时,属于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以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视同销售: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资产,除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的以
14、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处理,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是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是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是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是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是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是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1)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合同已签,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企业对已出售商品未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可靠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售货方的成本能可靠核算。符合上述条件的
15、,分别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托收承付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采用预收款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的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检验完毕时确认,安装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各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所谓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交易中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
16、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宣传媒介收费,应在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软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中可区分的)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会员费分情况确认:申请人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申请或加入后,会员在会员期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
17、服务或商品,或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消费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分期确认收入;特许权费分以下情况确认: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4)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5)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定收入实现。(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7)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受到捐
18、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8)转让财产收入: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并收到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证的当天。(9)其他收入:实际发生时间。3.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收取的基金、收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又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减除
19、。(3)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际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又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在计算应税总额时扣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20、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4.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对居民企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公司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3)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其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扣除项目的确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1.扣除原则
21、:(1)真实性;(2)相关性;(3)合理性;(4)收益性;(5)不重复性。2.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地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地 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已作
22、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计入当期的收入。(5)其他支出:上述四项以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3.准予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 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按照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确认的原则:企业制定规范的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标准固定,调整有序;已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职工保障费用: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23、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除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特殊工种人生安全保险费和允许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3)三项费用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5%,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性质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有关部门给予
24、的限定数额。(4)借款费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本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成本,并按规定扣除。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理的下列借款费用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种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债券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统称关联方)借款而实际
25、发生的利息支出,若其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规定(金融企业5:1;其他2:1)和法律规定计算的部分部分准予扣除。如能证明其交易活动符合独立原则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扣除。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等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扣除。企业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扣除。(5)汇兑损益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6)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确认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26、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商品劳务视同销售收入。(7)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当年销售收入包括:按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法确认的商品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特殊规定:化妆品、医药、饮料(不含酒类)制造:30%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品牌使用方可在本企业按不超过收入30%扣除,也可将部分或全部归集到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的该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9)固
27、定资产租赁费用:经营租赁的,费用支出按租赁期平均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费用支出构成租入资产的价值的部分应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10)管理费支出: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11)母、子公司之间的费用支出 母、子公司为境内独立法人,其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
28、为企业的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按服务合同或协议向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做营业收入处理,子公司做成本费用处理;母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可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用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之间按独立交易原则合理分摊。子公司不能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的,其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子公司由此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扣除。(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标准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险企业按全部保费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5%,人险按
29、全部保费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0%。其他企业: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鉴订代办协议合同,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以现金等非转帐方式支付的不得扣除(委托个人除外);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不得扣除;已计入相关资产的不得扣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应如实入帐,不得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或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并依法取得合法正式凭证。(13)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凭合法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
30、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对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证明由纳税人提供,未提供证明的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14)财产保险费:按规定缴纳的,准予扣除;(15)劳动保护支出: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16)转让资产的净值:准予扣除。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17)其它扣除:包括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等,按规定扣除。(四)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
31、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性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的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五)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1.一般规定: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超过5年。2.特殊规定:企业汇总计算缴纳税款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赢利。但境外营
32、业机构的赢利,可按规定弥补该境外营业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和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六)预提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税所得额。收入全额为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的办法计算。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为外币的,按扣缴当日汇率中间价折算。若约定扣缴义务人负担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税。第四节 资产及特殊事项税务处理 一、资产的税务处理;二、特殊事务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的税务处理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企业
33、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价格;即按照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2.计价原则 3.折旧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的摊销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的税基础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投资资产的计
34、税基础 2.投资资产的成本扣除 (六)存货的税务处理 1.存货的计税基础 2.存货的成本扣除 七、油气企业资产折耗的税务处理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其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是指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去的的矿区权益和勘探、开发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固定资产。商业性生产是指油(气)田(井)结果勘探、开发,稳定生产并商业销售石油、天然气的阶段。1.矿区权益支出的折耗 企业为取得在矿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或海域使用权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有偿取得各类矿区权益的使用权、相关中介费或其他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合理支出。企业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
35、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集体的折耗准予扣除。2.勘探支出的折耗 是指企业为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址勘察、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勘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在开始在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准予扣除。企业对其发生的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摊销的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3.开发资产的
36、折旧 开发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取得已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集体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扣除折旧年限为8年。企业终止本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最为损失扣除。企业按照规定选择有关费用和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后,不得变更。二、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从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完成
37、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
38、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 1.股权投资转让或收回的税务处理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
39、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3)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2.转让上市公司限售的税务处理 (1)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税: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真是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原值及合理税费。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 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2)在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劵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
40、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当年应税收入计税。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真是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原值及合理税费。企业持有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在按照规定计算纳税后,其余额转让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3.国债转让收益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转让的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应税所得额,发生的损失准予税前扣除。(1)转让收入实现时间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
41、国债,到期兑现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2)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确认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现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再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国债成本的确定方法: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支付现金以外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一经选用不等更改。(三)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1.资产损失的确认 (1)定义 企业在实
42、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资产。(2)资产损失申报时限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之后,方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请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实际损失,应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损失,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
43、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所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需要延长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内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股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交的所得税款,并按上诉办法进行税务的处理。(3)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按其申报的内容和要求,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
44、报。清单申报是企业将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适用于: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专项申报是企业将发生的资产损失,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除清单申报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均
45、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相关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延期申报。(4)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 境内跨地区今夜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下列规定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转向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构申报,同时。分支机构应将其资产损失情况上报给总机构。总结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结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2.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 包括具有
46、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1)外部证据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2)企业内部证据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3.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1)现金损失的确认 (2)存款类资产损失的确认 (3)应收及预付款损失的确认 4.非货币类资产损失的确认 (1)存货损失的确认 (2)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3)在建工程损失的确认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确认 (5)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 (6)抵押资产拍卖或变卖损失的确认 5.投资损失的
47、确认 (1)债券型投资损失的确认 (2)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 (3)不得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 6.资产损失扣除的其他规定 (四)企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概述 2.企业重组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2)债务重组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4)企业合并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5)企业分立业务一般性税务处理 (6)企业合并或分立中有关税收优惠的承继问题 3.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使用条件及确认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使用条件 (2)书面备案制度 4.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处理办法 (1)债务重
48、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2)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3)资产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4)企业合并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5)企业分立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6)非股权支付的税务处理 (7)企业合并或分立中有关税收优惠的承继问题 5.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他规定 (1)涉及境内外之间股权、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 (2)企业分步进行股权、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 (3)条件发生变化时的税务处理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税务处理 1.销售收入的确认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2)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 (3)视同销售开发产品收入的确认 (4)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
49、2.成本费用扣除 (1)开发产品维修费用 (2)移交的维修基金 (3)公共配套设施 (4)按揭贷款担保 (5)境外代销费用 (6)借款利息支出 (7)财产损失扣除 (8)自用开发产品的折旧费用 (9)预提(应付)费用 3.计税成本的核算 (1)成本对象的确定 (2)计税成本的构成 (3)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4)计税成本的计量与核算 4.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业务的纳税调整 (一)关联业务的含义 (二)关联业务的计价原则 (三)预约定价安排 (四)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 (五)资本弱化的纳税调整 (六)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二、其他纳税调整 (一)低税率国家(国家)企业未
50、分配利润税务处理 (二)企业其他安排的税务处理 三、补税与加收利息第六节 税额计算 一、税收优惠 (一)经济政策性优惠 1.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而实施的税收优惠 (1)鼓励农业发展 (2)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民族自治 2.为促进经济增长而实施的税收优惠 (1)鼓励环境保护和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的 (2)鼓励技术研发、转让和设备更新的 (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 (4)鼓励创业投资的 (5)鼓励综合利用资源的 (6)鼓励证券基金发展的 (二)社会政策性优惠 1.07年3月16日前设立企业的过渡性政策 2.特定区域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二、税收抵免 (一)国际间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