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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资金信托合同四篇资金信托合同 篇1 受托人治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治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担当,即由托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担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合同编号:_ 托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 受托人: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宅: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托
2、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的设立 1.1 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_第一店资金信托规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规划”)及本合同的商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_第一店工程。 1.2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托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托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规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安排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3、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托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规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其次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担当 2.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需是托付人合法全部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 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规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规划财产。 2.2 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2.2.1 除非
4、托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担当: (1)受托人酬劳;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 信托财产应担当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规划资金 信托规划财产应担当的全部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5、2.2.4 费用计提 (1) 受托人酬劳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 除受托人酬劳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 受托人酬劳 2.3.1 受托人酬劳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酬劳。 2.3.2 受托人酬劳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酬劳;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局部作为酬劳。 2.3.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根据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信托财产的治理和风险担当 3.1 信托财产的治理 受托人
6、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治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展交易。 托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参加信托规划。 3.2 风险提醒与风险担当 受托人在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治理风险和不行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托付人应认真阅读信托规划和_第一店资金信托规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信托财产担当。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
7、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缺乏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托付人的权利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托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托付人的义务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担当义务外,托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全部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
8、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规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受托人酬劳; (2)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运用、治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参加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受托人的义务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担当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处理信托事务; (2)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
9、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担当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归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信托收益 5.1 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规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其次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税费(不含受托人酬劳)后的余
10、额局部。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信托规划资金 100 5.2 可安排的信托收益的安排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依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酬劳后的余额局部为可安排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安排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 5.2.3 可安排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安排,安排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猎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
11、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依据信托规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见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托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托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终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根据信托资金的1
12、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保存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展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询问受托人,并根据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1 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丢失的,受托人将进展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托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依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7.1.3 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
13、利和义务终止。 7.1.4 经托付人与受托人协商全都,托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依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局部的价格。 7.2 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以下缘由而终止: 1. 信托期限届满; 2.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规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规划资金购入的_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上市; 3.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 本合同与信托规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7.3 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扣除依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
14、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八条 税收处理 本信托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担当的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违约与补救 若托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峻失实或不精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缘由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
15、被确认无效,视为托付人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通知 10.1 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通知另一方。 10.2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准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一样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因托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更换或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担当责任。 10.3 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
16、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托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以下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 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胜利发送确认条的状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宅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 合同组成 信托规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规划为准;假如本合同与信托规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
17、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11.3 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假如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托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填写事项 (请托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担当任何责任) 12.1 托付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
18、码: 联系电话: e-mail: 12.2 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整。 (小写金额¥)。 12.3 托付人应在信托规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 12.4 受益人 (在选择的工程前划“”,并填写相应的内容) 托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 托付人指定多人为本合同受益人,详见本合同受益人附页 托付人指定以下人士为单一受益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12.5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银行卡卡号: 开户银行: 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以及信托规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
19、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精确无误的理解。 托付人: (签字) 年月日 受托人: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年月日 附页: 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_第一店资金信托合同 受益人附页 合同编号: 托付人指定以下 位人士为受益人: 受益人编号: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该受益人拥有的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备案号(京icp备_) 资金信托合同 篇2 托付人名称: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营业执照
20、号:_ 营业地址或住址:_ 联系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托付人姓名: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 住宅地:_ 联系电话:_ 传真: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住宅地: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为投资于_资金信托规划,托付人与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规划”:指“_资金信托规划”。本信托规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托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规划即构成该
21、信托合同的一局部。托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规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托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资金信托规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托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工程、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
22、有_股份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托付人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规划资金”:指本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规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开立的信托规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规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规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规划对信托规划资金进展占有、治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规划书(含附件特殊委员会规章、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规划的各个托
23、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依据信托规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依据信托规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规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规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规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规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安排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规划信托合同的类型
24、之一,即_资金信托规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依据本信托规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依据本信托规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恳求安排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规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规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规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一般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依据本信托规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一般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一般安排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
25、益人,称为一般受益人。 “一般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意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根据本信托规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恳求安排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一般安排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安排权,即依据本信托规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安排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规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规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依据本信托规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安排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
26、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意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局部之信托收益的安排恳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安排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安排权,即依据本信托规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一般安排权得到满意后,享有安排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托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托付人。 “受托人”:指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承受托付人的托付,以集合方式治理和运用托付人的信托资金
27、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规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依据托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托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托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殊委员会”:指依据受托人制定的特殊委员会规章的规定,在本信托规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经营治理中可能消失的重大特别问题而设立的特殊议事组织。 “特殊委员会规章”:指受托人为特殊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殊委员会规章。该规章作为本信托规划的附件,构本钱信托规划的不行分割的局部,与本信托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条 信托目
28、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全部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规划项下各托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的股权,参加的房地产开发与建立,为受益人猎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规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托付人同意参加本信托规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治理,并与其他托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股份_股,占_股本总额的_。信托规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安排前可进展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29、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托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金额¥: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 托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托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规划资金专户。 托付人逾期未能根据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规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
30、:_,开户行:_,帐号:_。 第六条 本信托规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规划的推介:本信托规划的推介期自_年_月_日起,直至本信托规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规划的推介期开头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规划所确定的信托规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打算终止本信托规划的推介。受托人根据前款之规定,打算终止本信托规划的推介的,信托规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托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规划的成立:本信托规划于信托规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规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托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规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
31、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规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意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托付人已根据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规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治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治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规划的规定,与信托规划项下其他托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治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规划项下的信托规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规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展核算。 2信托财
32、产的范围,本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以下一项或数项: (1)信托规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规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付人的权利 (1)托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
3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殊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治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治理方法的恳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反治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规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托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规划项下,享有依据本信托规划及其附件特殊委员会规章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规划项下特殊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b类信托合同托付人所委派的特殊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本信托规划和特殊委员
34、会规章的规定,在特殊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 2托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全部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同意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殊委员会规章向特殊委员会委任成员,并承受该规章规定的约束; (6)本合同、本信托规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合同、本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
35、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酬劳; (3)以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依据_章程的规定,向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依据_章程的规定,通过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加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与或委派代理人参与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的业务进展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依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规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托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
36、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展权利质押,但依据本信托规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规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需的除外; (2)依据本合同、本信托规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 (3)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规划的有关规定,向托付人和受益人供应信托财产治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状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
37、治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本信托规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一般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意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b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安排恳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意前,不得对一般受益人进展信托收益的安排。在一般信托收益权得到满意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展信托收益的安排。 2信托财产一般安排权:即依据本信托规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安排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一般安排权得到满意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展
38、信托财产的安排。 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依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规划的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归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规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依据本信托规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担当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担当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托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担当: (1)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酬劳; (8)信托终
39、止后信托财产安排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酬劳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酬劳 本信托规划的信托酬劳总额为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酬劳为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规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其次年的信托酬劳为_元,第三年的信托酬劳为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规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