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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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 石家庄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行为,构建本市物业治理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治理行业安康有序进展,维护业主权益。依据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33号)住房城乡建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视、警示和惩戒机制建立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2332号)石家庄市物业治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记载

2、、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定、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的根底信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经营治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相关信息。 本方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执行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及相关商定,遵守物业治理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展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标准、权威公布、信息共享的模式。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3、,负责本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及评价工作。 各县 (市、区)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负责梳理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及治理工程日常投诉受理及信用信息的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治理协会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建立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平台,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治理和信用评定记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治理平台的日常治理、维护,参加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物业治理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组织评价物业效劳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并将不自律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做好企业

4、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工程根本信息等填报工作,协作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 其次章 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评价 第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根底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三类。 第八条 根底信息包括企业根底信息、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根底信息。 企业根底信息包括: (一)物业效劳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及工程党组织建立状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进展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状况、联系方式(网站、

5、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二)物业效劳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从业人员根本状况等。 (三)物业效劳工程信息:主要包括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工程名称、类型、地址、建筑面积、效劳标准、收费标准、工程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治理制度等。 (四)物业效劳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其他收入、盈利状况等。 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根底信息包括:个人根本状况、从业状况记录、职业教育培训及连续教育记录其他法定征信记录等状况。 第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守信信息包括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效劳水平,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受到省部级及

6、以上嘉奖、表彰信息;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受到本市党委、政府或者市相关行政治理部门、物业治理协会的嘉奖、表彰信息。主要包括: (一)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及以上的嘉奖、表彰; (二)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受到本市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市物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嘉奖、表彰; (三)承办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协会托付的任务,并圆满完成,取得良好效果,受到通报表扬的; (四)企业经营治理创新、创优等成果; (五)被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形成良好社会效应的; (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材料。 第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峻失信行为信息。 一般失信行为

7、信息包括: (一)在各县 (市、区)组织的物业效劳质量考核中发觉物业经营效劳中存在问题并未准时整改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物业效劳企业违反物业治理法律法规、合同商定,因过错担当责任的状况; (三)不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 (四)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合理处理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五)违反物业治理法律法规制止性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严峻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治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根据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 (二)将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

8、 (三)因物业效劳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大事、重大舆情等; (四)挪用、骗取、侵占、套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五)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通报批判、取消荣誉称号及各类行政惩罚打算; (六)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级。 物业效劳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缺乏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当年信用信息一并作为下

9、一年度进展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不作信用等级评定的,在参加物业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由市物业治理协会出具信用暂定表。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根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及以上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6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与其负责的企业或工程同步评定,同时载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详细评分方法,详见附件石家庄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并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查实的,直接评为不合格企业

10、,同时列入黑名单: (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惩罚打算生效后,拒不执行、整改的; (二)一年内被处以各类行政惩罚3次以上的; (三)在物业效劳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治理工程,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侵占、套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担当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六)因物业效劳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大事,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开展物业效劳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惩罚的; (八)对不合格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九)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11、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市物业治理协会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负责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日常归集、预评、报告、公布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进展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客观、精确、公正、准时,坚持“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国家、省、市相关信用公布平台、司法部门公告、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供应、行业自律评价、新闻媒体报道及其他合法渠道等。 (一)根底信息采集:由物业效劳企业通过信息报送完成数据

12、记载。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效劳企业根本信息。物业效劳企业根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登录“石家庄市物业治理信息系统”进展变更。 (二)守信信息采集:由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守信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守信信息材料,办理信息申报。 (三)失信信息采集:由各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效劳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的失信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治理工程及工程负责人的

13、失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失信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监视检查等工作方式,准时采集、汇总物业效劳企业失信信息。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治理协会在必要时也可直接采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审核与认定,应当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等部门的通知、通报、公告、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文书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月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至市物业治理协会。 市物业治理协

14、会负责将采集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载入档案。对每季度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进展核查汇总,报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经审核认定后,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计分。 第十九条 市物业治理协会于每年年初依据石家庄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对上年度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状况进展考评打分,评定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最终确定物业效劳

15、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组织、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等级因以下情形之一存在异议的,应当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分程序错误的; (二)信用信息记分适用法规政策错误的; (三)信用信息记分事实认定错误的; (四)信用信息存在其他错误的情形。 其次十一条 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展异议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准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准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异议处

16、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核查处理。 异议处理与核查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的效力。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依据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文件资料。信息供应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信用信息真实牢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展抽检。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其次十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市物业治理协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向社会披露经确认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供应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和信

17、用等级状况查询和投诉效劳,承受社会监视。 以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予以公开: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地址、在管物业工程名称、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物业专业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配备状况; (二)物业效劳企业守信信息; (三)物业效劳企业失信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 涉及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其次十四条 建立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效劳企业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其次十五条 对于优秀、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实行以下鼓励措施: (一)工程创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二)企业及工程负责人

18、在评比物业治理专家、先进工时优先考虑; (三)日常监视检查时削减检查、抽查频次; (四)在前期物业招投标时作为加分项; (五)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等平台公开推介; (六)按相关规定可以实行的其他鼓励措施。 其次十六条 对于合格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以下措施: (一)可正常开展经营效劳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二)在日常监视检查中,加强监视检查。 对累计扣分到达30分的企业或25分的物业治理工程,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工程主要负责人进展约谈、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书面警示。同时记录在信用信息系

19、统中。 其次十七条 对于不参与信用治理、不合格、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检查、核查频次; (二)未参与信用治理和不合格企业在参加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时按不低于5-10分予以扣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参加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投标资格; (三)告知省、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治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或限制其参加政府选购资格; (四)不得参加各类创优评先活动; (五)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不得参加物业治理专家、先进工等评比,并载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六)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期承受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催促其提升守法意识、

20、职业操守和执业力量; (七)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等平台公示; (八)根据规定可以实行的其他惩戒措施。 其次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存在严峻违法行为、涉黑涉恶等情形,对其企业及相关工程负责人,5年内制止在本地从事物业治理相关工作;情节严峻,造成严峻后果的,终身制止在本地从事物业治理相关工作,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推送失信信息。 其次十九条 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工作,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企业实行重点推举、提升会员级别等鼓励措施;对失信企业实行业内警告、通报批判、公开责备、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职业制止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外地物业效劳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信

21、用评分低于70分或存在严峻失信行为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该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母公司、总公司通报。 第三十一条 在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活动中,应当将企业的信用等级报告(或信用暂定表)作为业主或招标人审核企业资格的条件。 以招标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投标企业的业绩应依据上年度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状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选购、选聘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股权鼓励、参股收购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公示类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状况。商业隐秘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除外

22、。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猎取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记载的本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信用等级报告(信用暂定表),信用等级报告(信用暂定表)有效期限三个月,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准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期限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底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效劳企业有效期完毕。 (二)守信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的嘉奖、表彰的有效期完毕;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三)失信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完毕;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及工程负责人的良好信息、失信信息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原记录事项及评价分值作为信

23、用信息档案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供应虚假信息造成严峻影响的,从供应虚假信息之日起计,该物业效劳企业三年内直接列为不合格企业;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供应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后,物业效劳企业或相关负责人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撤销的,应当准时书面告知原信息采集单位,按规定程序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删除。 第三十七条 引导不合格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效劳企业通过主动订正失信行为、消退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物业效劳企业能够主动

24、订正其失信行为,积极整改、效果良好,或已履行义务,消退不良社会影响,有效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各相关部门书面意见予以减半扣分、移出不合格名单和黑名单等方式修复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信用评定治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2023年10月14日 物业经理人:.pM 篇2:赣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2023试行) 赣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物业效劳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加强物业效劳

25、企业的监视治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恳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安康有序进展,依据物业治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鼓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对物业工程实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及其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工程。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工程负责人,是指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在工程中组织实施物业治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效劳质量符合商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方法所

26、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 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负责监视指导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治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治理行业的信用信息汇总、公布等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平台,建立信用信息鼓励惩戒机制;负责制定赣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治理原则,负责本地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及辖区内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分、信用监管及日常治理等工作,负责非本地注册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信用监管、日常治理及报送等工作。

27、赣州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治理,帮助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建立物业治理行业的信用鼓励与惩戒机制,负责制定并公布赣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治理原则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其次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征集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进展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

28、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工程负责人治理状况的活动。 信用信息征集,应当坚持客观、精确、公正、准时和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根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八条 根本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根本信息和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组成。内容包括: (一)物业效劳企业根本信息。物业效劳企业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根本状况(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地址、法人及有效通讯方式、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物业工程根本状况(治理工程的名称、地址、类型、面积、合同期限等)、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展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等。 (二)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

29、身份证明及有效通讯方式、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履历等状况。 第九条 守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物业治理协会的表彰嘉奖状况; (二)物业效劳企业所效劳工程年度业主满足度达80%以上的;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工程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行为; (二)被县(市、区)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判、行政惩罚或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整改到位的信息; (三)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

30、媒体通报、批判、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四)物业治理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自律方法赐予处理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征集途径 根本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效劳企业完成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电子文档填报的同时,应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九条其次款信息的,物业效劳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效劳对象出具的年度效劳评价意见书和业主满足度测评状况资料等。物业效劳企业在12月15日前终止效劳退出工程的,应于退出工程1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 (二)申报第九条除其次款其他信息的,应在

31、信息生效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守信信息申报表、相关职能部门表彰打算文书,或经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范围征集。 失信信息征集途径主要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及考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协调状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有效投诉及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通报及惩罚信息;物业治理协会组织的自律信息;其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治理协会等应在失信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县(

32、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失信信息提报表和相关查证材料。对于非本地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产生的失信信息,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准时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抄报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信息的变更 信用信息供应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对所供应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十六条

33、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根据以下规定设定: 根本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至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执业终止为止;守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失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对信访、投诉准时处理回复,对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不标准行为准时订正、整改的,可以不向社会公示或停顿公示。对信访、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回复质量较低的,可以延长对社会公示时间。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政务网“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布平台”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

34、示信息,或者根据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公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异议处理 被征信物业效劳企业、工程负责人及其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均可以向信息征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应证据。 信息征集单位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准时组织核查和反应。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予以更正;属信用信息供应单位或自行申报企业引起的,应当马上通知相关供应人核查并做出解答。 信息征集单位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打算,并报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备案。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

35、认定打算。 异议申请人对信息征集单位出具的异议认定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申请复核。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告知申请人和信息征集单位,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信息征集单位进展变更。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监管制度 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治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应当准时查询信用记分状况,并予以改良。 其次十条信用记分 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信用记分根底分值分别为100分,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失信行为根据记分标准相应在根底分值上赐予减分,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年度信用信息排名根

36、据根底分值减失信扣分得出的分值进展排序。 守信行为记分与失信的记分不能相互抵消。守信记分只作为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行业内评先评优的依据,以及在最终年度记分分值一样的状况下,守信记分高的排序为前。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申报的物业效劳企业其记分周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缺乏6个月的,其本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无承接工程的企业不参加年度信用排名,不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 其次十一条信用记分原则 物业效劳企业或工程负责人根据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在期限内

37、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嘉奖或惩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其次十二条 信用记分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状况,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分别进展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公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减分到达10分时,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告知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该企业出具诚信证明,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效劳示范工程。 (二)企业减分到达15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记分周期完毕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效劳示范工程,取

38、消该企业参与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三)企业减分到达20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至下个记分周期完毕前,取消该企业参与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与物业效劳示范工程考评,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效劳工程。 其次十三条 依据信用记分状况,对工程负责人分别进展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公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工程负责人减分到达5分时,由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工程负责人; (二)工程负责人减分到达10分时,由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负责人进展约谈,记入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三)工程负责人减分到达15分时,由企业注册地房地

39、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工程负责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信息统一公布平台上进展公示,并减企业5分。 其次十四条信息汇总 一个记分周期完毕后,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分状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由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结合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报送状况,进展最终记分及排名,并通过赣州市房管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其次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定 赣州市物业治理协会依据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公布的年度最终信用记分

40、结果,评定出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赣州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以上到达最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或工程负责人,由赣州市物业治理协会授牌表彰。 其次十六条信用差异化监管 年度信用等级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负责人,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个记分周期内赐予鼓励: (一)可削减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举; (三)参与物业工程招投标活动时,资信标局部得分予以加分(加分值参照记分标准); (四)其他鼓舞。 其次十七条黑名单制

41、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存在严峻失信行为的企业和连续两年信用记分为70分(含70分)以下的,列入失信黑名单。黑名单限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全都。对于黑名单内的物业效劳企业,在有效期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制止企业参与物业工程招投标、承接新工程;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管物业工程,原已承接的业务未开头实质性工作的一律停顿经营,已开展工作的可视详细状况由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开发建立单位、效劳托付单位提交终止物业效劳合同、清退该物业效劳企业的书面建议,由业主大会、开发建立单位、效劳托付单位打算是否连续履行合同。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黑名单企业台帐,实时更新。每半年报送至赣

42、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汇总后,通过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八条记分标准动态调整 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可依据实际状况对信用记分工程、加减分标准进展调整。 其次十九条违规惩戒 信息供应单位因供应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外地企业治理 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状况,由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每年定期向企业注册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方法解释 本方法由赣

43、州市房地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赣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记分标准(试行) 序号信用信息描述记分标准(分)备注企业项 目负责人一、根本信息1物业效劳企业按时完成根本信息填报100100根底分值二、守信信息2获得部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55加分项3获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协会表彰444获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表彰335获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物业治理协会表彰226经评审认定的街道(乡镇)、相关职能部门的表彰及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报导、表扬117上年度信用等级被市物协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38上年度信用

44、等级被市物协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工程负责人29单个物业工程业主满足率达80%以上并经社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11三、失信信息10未按规定准时上报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55减分项减分项减分项减分项11未按规定准时变更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负责人身份、通联等根本信息的(每项每次减分)1112未根据规定将办事流程、效劳事项、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值班电话等有关物业治理相关信息在物业治理显著区域内公示或失实的(每缺一项扣1分)5513在效劳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5514外地物业效劳企业(含本市物业效劳企业跨县、市承揽工程)未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的515未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报送备案的516未根据物业效劳合同指派工程负责人517未按规定或商定供应保洁、绿化养护和灭四害消杀效劳,导致物业效劳区域内卫生、绿化等环境脏、乱、差的5518未按规定或商定供应停车治理效劳,导致停车区域标识不清、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的5519提交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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