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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篇: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誉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机制,提高行业社会诚信度,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持续健康进展,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123号、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192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2、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建立、披露、运用、评估和利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建设依据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统一发布平台。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按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状况。 四川省住房和
3、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信息中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托付,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建立信誉信息系统和信誉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现全省信誉信息对接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活动,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或者取得工程、经济或管理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进入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人员。 本方法所称信誉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定其信誉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
4、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精确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隐私。 其次章 信誉信息的征集与异议处理 第六条 信誉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违规警示信息等。 物业服务企业的身份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时间、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答应、企业的资质等级、经营或者执业的规模、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状况。 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及履历、执业注册状况、职业技能证明、接着教化记录等状况。 业绩信息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
5、负责人和执从业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以及企业经营业绩等状况,著名商标和品牌,公众表扬、赈灾、义工等先进事迹,可以记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的其他业绩信息。 违规警示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规定,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惩处等的记录。 第七条 信誉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刚好和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信誉信息的征集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供应,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 第八条 信誉
6、信息供应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供应和申报信誉信息的真实、完好,并对其供应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觉察供应和申报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刚好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修改后的信誉信息。 公众对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署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担当全部责任。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好以下信誉信息报送工作: 一建立企业内部信誉信息收集、提交等管理制度; 二确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的供应工作; 三依法提交信誉信息,并保证信誉信息的真实、合法、完好。 四已提交的信誉信息变更、失效的,应当在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个工作
7、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修改看法; 五觉察披露的信誉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刚好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刚好供应正确的信誉信息; 六信誉信息供应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誉信息的录入、更改,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根据。任何单位或个人非依法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相关信誉信息。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认为其信誉信息中存在错误或不实信息时,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供应相应证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后进行核实;对经核查属实的,应刚好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
8、的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库由记录信息数据库、公示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三章 信誉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信誉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十三条 信誉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平台统一发布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干脆查阅公示信息,或者依据信誉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查询信誉信息。 第四章 信誉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誉管理实行信誉记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基础分值总分为100分,按记分标准类别予以相应加分、减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
9、当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每12个月滚动一次。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誉记分标准附件的规定,在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誉行为调查、确认的基础上,将记分状况记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信息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年度记分低于80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执从业人员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其进行相关法规和信誉学问再教化培训。 信誉记分低于70分的企业进入市场参与招投标,信誉权重分为0分。 信誉记分低于60分的企业,应当限制其参与招投标和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报资质颁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资质降级或注销
10、。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法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诚信名册、诚信排行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誉信息的运用与评估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誉信息,可作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执行监督、管理职能、资质等级核定、表彰惩戒等工作中的根据。 其次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年度信誉记分低于80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不能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执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等,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指责、责令整改等处理。 其次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查验、运用信誉信息库中的物业服务
11、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誉信息。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涉及物业管理经济活动中可查验运用信誉信息库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誉信息。 其次十二条 省、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业协会或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可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誉评估规范,并依法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誉激励与惩戒机制。其次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受托付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誉信息进行信誉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其次十四条 信誉记分纪录、信誉评估结果及其信誉等级,供信誉信息运用人参考。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誉评估结果可作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其实行激励、惩戒的根据。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五条 物业服
12、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业信誉记分及信誉评估结果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其次十六条 信息供应单位因供应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 其次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信息,侵扰企业及其执从人员合法权益,损害企业及其执从人员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说明。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10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誉记分标准 附件: 四川省物
13、业服务企业信誉记分标准 说明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信誉记分,包括加分、减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信誉记分中的减分,根据行为的违法程度及社会影响分为A、B、C、D、E 五个等级;符合A类情形的减5分,符合B类情形的减10分,符合C类情形的减 15分,符合D类情形的减20分、符合E类情形的减25分。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对其信誉记分实行追减记分。 一副主管级以上被减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减分,其中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企业加倍减分; 二因失信行为造成二级或二级以上平安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2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20分; 三因失信行为造成三级重大平安
14、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2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15分; 四因失信行为造成四级重大平安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1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10分; 五因失信行为造成四级不含四级以下平安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5分;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信誉记分实行加分嘉奖: 一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嘉奖的,每项加25分;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表彰、嘉奖的,每项加20分; 二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嘉奖的,每项加25分;获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嘉奖的,每项加20分; 三获得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嘉奖的,每项加20分
15、;获得市、州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嘉奖的,每项加10分; 四获得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嘉奖的,每项加10分;获得县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嘉奖的,每项加5分。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誉记分标准 一A类情形之一的,记5分 1、未按规定刚好供应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的; 2、未按规定公开报修电话、投诉电话、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办事期限、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等的; 3、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4、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 二B类情形之一的,记10分 1、提交企业及其执从人员信誉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 2、对信誉信息的
16、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协作的; 3、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4、违背规定、商定,修理不刚好的; 5、未按规定或商定公布相关收支账目的; 6、收取服务酬劳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7、未有商定,提前半年以上累计预收物业服务费的; 8、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 9、未将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有关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业主的; 10、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背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运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刚好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11、发生平安事故时,未刚好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且关心做好救助工作的; 12
17、、对物业服务专业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 13、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务没有应急预案,在简洁危及人身平安处没有设置警示标记和实行相应防范措施的; 14、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15、经查实以低于行业指导价标准不正值竞争的; 16、无正值理由终止投标,影响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有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竞争力的; 17、因违背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三C类情形之一的,记15分 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2、违背招投标规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3
18、、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的; 4、违背规定、商定,乱收费、多收费等的; 5、干预、阻扰、操纵业主业主大会设立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处的; 7、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8、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9、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的; 10、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11、因违背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指责的。 四D类情形之一的,记20分 1、取得资质证书后
19、,降低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 2、违背托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 3、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 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处的;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依据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等的; 7、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 8、因企业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 9、以暴力、胁迫、欺瞒、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10、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 11、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峻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 1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20、,未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务、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频发的; 13、泄漏、披露、运用自己应当保守托付人、业主、运用人的商业隐私或个人隐私的; 14、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互相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 1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6、违背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17、未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8、一年内,因物业服务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19、无正值理由,不协作或者拒绝关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
21、等相关工作的。 五E类情形之一的,记25分 1、未按商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并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移交工作的; 2、未按规定作好承接查验工作,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的; 3、未取得或被撤消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5、因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惩处的; 6、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实行不正值手段恶性竞争,严峻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7、业主、运用人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物业管理企业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务进行处理的; 8、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实行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9、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
22、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状况,造成严峻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0、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惩处确定或责令限期改正确定的; 11、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不按程序备案的。 二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信誉记分标准 一A类情形之一的,记5分 1、未按规定刚好上报信誉信息征集材料的; 2、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3、未按规定办理执业状况变更手续的; 4、未按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告知、劝阻、制止、报告、协作义务的; 5、在服务范围内,一年内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6、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二B类情形之一的,记10分 1、物业管理师
23、、省级物业管理专家未按规定参加接着教化、行业培训活动的; 2、为承揽业务,对所在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誉状况等作虚假宣扬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等或作虚假承诺的; 3、开展业务时,未照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的; 4、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誉信息征集与披露等工作不予协作的; 5、在执业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履行职责的; 6、作为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务报告职责的。 三C类情形之一的,记15分 1、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2、在受聘供应物业服务的物管区域内,私自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3、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变更聘用单
24、位后,有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5、泄露、披露、运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运用人的商业隐私或个人隐私的; 6、利用职权擅自由物业项目内搭建、占用绿地、变更公共设施用处的; 7、利用从事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得不正值利益的。 四D类情形之一的,记20分 1、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注册证书的; 2、一年内,因物业服务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3、因服务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4、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所驾驭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隐私的,给原聘用单位造成严峻后果的; 5、不按规定协作房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依
25、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6、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商定,擅自解除合同的。 五E类情形之一的,记25分 1、因执行物业服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实行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3、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状况,造成严峻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其次篇: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8 阅读次数:1485 京建发202365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实施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
26、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信誉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恳切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进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誉信息的采集、发布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
27、项目。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方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商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方法所称信誉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其信誉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誉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
28、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誉信息档案。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分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誉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育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接着教化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誉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誉激励
29、与惩戒机制。 第四条 信誉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实现信誉信息互通、共享。 其次章 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业主共同确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应当与其他管理人签订
30、物业服务合同,并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项目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第九条 拟退出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发出退出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本市实
31、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包括: 一建设单位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三业主共同确定聘请的其他管理人。 一个项目应当有一名驻场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取得合格证书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接着教化。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
32、档案中予以记录: 一未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接着教化的; 二在记分周期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三其他应予取消合格证书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被取消合格证书的,自证书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担当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担当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行政惩处或者处理,并在信誉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分处理。 第三章 信誉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第十四条 信誉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状况的信誉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誉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县房屋行
33、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信誉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精确、公正、刚好和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誉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状况、物业项目基本状况、资质等级核定状况,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基本状况和执业状况。 二业绩信息。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嘉奖、表彰、认定状况,或我市区县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嘉奖、表彰、认定状况。 三警示信息。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背法律、
34、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被行政惩处或者处理,以及北京物协依据行业自律方法赐予处理等状况。 第十六条 信誉信息供应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对所供应和申报信誉信息的真实性、完好性负责;觉察供应和申报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刚好修改并在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誉信息。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誉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根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誉信息。 第十八条 信誉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通过北京建设网
35、、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信誉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状况。 第四章 信誉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刚好查询信誉记分状况,并予以改良。 记分标准中企业记分总分为2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总分为15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誉信息档案中。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行为进行调查、确认,依据记分标准记分,并记入信誉信息系统。记分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平
36、台发至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记分结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北京物协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誉学问培训。 其次十条 根据信誉记分结果,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记分到达3分时,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二企业记分到达5分时,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一年
37、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三企业记分到达20分时,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一年内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做出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不再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惩处结果记入信誉信息系统,并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定一级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城乡建设
38、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惩处或处理确定前,不予办理该企业在京承接新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和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予办理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 其次十一条 根据信誉记分结果,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项目负责人记分到达3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 2、项目负责人记分到达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档案。 3、单个项目负责人记分到达15分时,注销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
39、入信誉信息系统,在北京建设网进行公示,并扣除企业5分。 其次十二条 荣获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项目,记入信誉信息系统,并可作为企业晋升资质核查的业绩;项目负责人获得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荣誉的,可作为入选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业绩条件。 其次十三条 北京物协可以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信誉排行系统。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等为评定指标,进行信誉排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誉信息的运用 其次十四条 信誉信息可为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北京物协等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供应监督管理的根据
40、。 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依法申请查询本方法中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 其次十五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赐予激励: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供应相关服务; 二在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中,可以作为优良或优秀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其次十六条 北京物协可以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于信誉记分中减分累计到达20分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到达15分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将其列入严峻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建设单位担当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项目及
41、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纳入系统。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托付供应物业服务的,该项目不计入其基本信息。 其次十八条 业主共同确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物业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纳入系统。 其次十九条 业主共同确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并自确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京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依据本方法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记分到达重新核查资质条件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房屋行政主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1
4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方法京建物2023398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信誉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恳切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进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誉信息的采集、发布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方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商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方法所称信誉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其信誉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