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推荐阅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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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推荐阅读) 第一篇: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来源:物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4-11 阅读次数:238 京建发202365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实施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的动态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信誉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进展,根

2、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的采集、发布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符合商定标准的责任人。 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誉信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 本方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依

3、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 本方法所称信誉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其信誉状况的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誉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档案。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誉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果记入信誉信息档案

4、。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分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县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育方案,组织项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誉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四条 信誉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实现信誉信息互通、共享。 其次章 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 目负责人接着教化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誉评价体系 第五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

5、建设 第六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手续。 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示。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包括: 一建设单位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三业主共同确定聘请的其他管理人。 一个项目应当有一名

6、驻场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三取得合格证书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接着教化。档案中予以记录: 一未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接着教化的; 二在记分周期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三其他应予取消合格证书的情形。业管理行业专家。 部门应当进行行政惩处或者处理,并在信誉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分处理。 第三章 信誉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反映其执业状况的信誉信息档案的活动。自行申报。 信誉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精确、公正、刚好和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誉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

7、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 业主共同确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应当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 第七条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后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项目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备案申请人 第九条 拟退出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发出退出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 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8、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负责人信誉信 项目负责人被取消合格证书的,自证书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担当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担当本市物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 第十四条 信誉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 信誉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一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状况、物业项目基本状况、资质等级核定状况,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

9、责人的基本状况和执业状况。 二业绩信息。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状况。 或者处理,以及北京物协依据行业自律方法赐予处理等状况。以上的嘉奖、表彰、认定状况,或我市区县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嘉奖、表彰、认定 三警示信息。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被行政惩处 第十六条 信誉信息供应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对所供应和申报信誉信息的真实性、完好性负责;觉察供应改后的信誉信息。效证明文件为根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誉信息。 第十八条 信誉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

10、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信誉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状况。 第四章 信誉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刚好查询信誉记分状况,并予以改良。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誉信息档案中。 并记入信誉信息系统。记分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至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北京物协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誉学问培训。 其次十条 根据信誉记分结果,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并

11、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刚好修改并在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提交修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誉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通过北京建设网、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 记分标准中企业记分总分为2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总分为15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行为进行调查、确认,依据记分标准记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记分结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

12、责人应当接受市房 一企业记分到达3分时,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 二企业记分到达5分时,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同时核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 三企业记分到达20分时,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一年内不得承接新项目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行为和惩处结果记入信誉信息系统,并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核查不

13、达标的,重新核定资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做出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不再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定一级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予办理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 其次十一条 根据信誉记分结果,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项目负责人记分到达3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 责人信誉信息档案。行政惩处或处理确定前,不予办理该企业在京承接新项目的物业服

14、务合同备案、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和参 2、项目负责人记分到达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 3、单个项目负责人记分到达15分时,注销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企业5分。 目负责人获得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荣誉的,可作为入选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业绩条件。绩信息、警示信息等为评定指标,进行年度信誉排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誉信息的运用 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誉信息系统,在北京建设网进行公示,并扣除 其次十二条 荣获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项目,记入信誉信息系统,并可作为企业晋升资质核查的业绩;

15、其次十三条 北京物协可以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年度信誉排行系统。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其次十四条 信誉信息可为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北京物协等实施物业服务企据。 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依法申请查询本方法中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及项目负责人,赐予激励: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供应相关服务; 二在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中,可以作为优良或优秀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员记分到达15分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将其列入严峻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建设单位担当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项目及项目

16、负责人的信誉信息纳入系统。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托付供应物业服务的,该项目不计入其基本信息。 其次十八条 业主共同确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物业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纳入系统。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供应监督管理的依 其次十五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物业服务企 其次十六条 北京物协可以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于信誉记分中减分累计到达20分以上的企业,从业人 其次十九条 业主共同确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一名负

17、责人,并自确定之日起15日内 第三十条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京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依据本方法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房屋行政主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记分到达重新核查资质条件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方法京建物2023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京建发2023658号.zip 其次篇: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8 阅读次数:1485 京建发2023658号 各区县建委

18、、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实施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信誉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恳切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进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

19、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誉信息的采集、发布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方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商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方法所称信誉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其信誉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

20、业的信誉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誉信息档案。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分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誉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育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接着教化的培训工作;

21、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誉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誉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四条 信誉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实现信誉信息互通、共享。 其次章 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

22、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业主共同确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应当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项目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第九条 拟退出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发出退出公

23、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包括: 一建设单位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三业主共同确定聘请的其他管理人。 一个项目应当有一名驻场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取得合格证书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接着教化。

24、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档案中予以记录: 一未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接着教化的; 二在记分周期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三其他应予取消合格证书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被取消合格证书的,自证书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担当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担当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行政惩处或者处理,并在信誉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分处理。 第三章 信誉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第十四条 信誉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进行收集

25、、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状况的信誉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誉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信誉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精确、公正、刚好和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誉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状况、物业项目基本状况、资质等级核定状况,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基本状况和执业状况。 二业绩信息。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嘉奖、表彰、认定状况,或我市区县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6、物业管理方面的嘉奖、表彰、认定状况。 三警示信息。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被行政惩处或者处理,以及北京物协依据行业自律方法赐予处理等状况。 第十六条 信誉信息供应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对所供应和申报信誉信息的真实性、完好性负责;觉察供应和申报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刚好修改并在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誉信息。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誉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根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誉信息。 第十八条 信誉信息的披露方式

27、,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通过北京建设网、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信誉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状况。 第四章 信誉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刚好查询信誉记分状况,并予以改良。 记分标准中企业记分总分为2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总分为15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誉信息档案中。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

28、目负责人的信誉行为进行调查、确认,依据记分标准记分,并记入信誉信息系统。记分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至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记分结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北京物协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誉学问培训。 其次十条 根据信誉记分结果,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记分到达3分时,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二企业记分到达5分时,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行

29、政告诫,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三企业记分到达20分时,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一年内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做出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不再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惩处结果记入信誉信息系统,并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定一级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

30、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惩处或处理确定前,不予办理该企业在京承接新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和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予办理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 其次十一条 根据信誉记分结果,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项目负责人记分到达3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 2、项目负责人记分到达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档案。 3、单个项目负责人记分到达15分时,注销北京市物

31、业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誉信息系统,在北京建设网进行公示,并扣除企业5分。 其次十二条 荣获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项目,记入信誉信息系统,并可作为企业晋升资质核查的业绩;项目负责人获得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荣誉的,可作为入选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业绩条件。 其次十三条 北京物协可以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信誉排行系统。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等为评定指标,进行信誉排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誉信息的运用 其次十四条 信誉信息可为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北京物协等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

32、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供应监督管理的根据。 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依法申请查询本方法中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 其次十五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赐予激励: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供应相关服务; 二在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中,可以作为优良或优秀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其次十六条 北京物协可以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于信誉记分中减分累计到达20分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到达15分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将其列入严峻失信名

33、单予以公布,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建设单位担当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纳入系统。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托付供应物业服务的,该项目不计入其基本信息。 其次十八条 业主共同确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物业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纳入系统。 其次十九条 业主共同确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并自确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京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依据本方法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记分到达重新核查资质条件的,由市房屋行政主

34、管部门将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房屋行政主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方法京建物2023398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信誉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恳切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进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

35、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誉信息的采集、发布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方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商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方法所称信誉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其信誉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

36、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誉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誉信息档案。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分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誉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育方案,组织

37、项目负责人接着教化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誉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誉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四条 信誉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实现信誉信息互通、共享。 其次章 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38、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业主共同确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应当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项目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第九条 拟退

39、出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发出退出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包括: 一建设单位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三业主共同确定聘请的其他管理人。 一个项目应当有一名驻场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取得合格证书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须

40、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接着教化。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档案中予以记录: 一未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接着教化的; 二在记分周期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三其他应予取消合格证书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被取消合格证书的,自证书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担当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担当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行政惩处或者处理,并在信誉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分处理。 第三章 信誉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第十四条 信誉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

41、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状况的信誉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誉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信誉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精确、公正、刚好和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誉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状况、物业项目基本状况、资质等级核定状况,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基本状况和执业状况。 二业绩信息。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嘉奖、表彰、认定状况,或我市区县

42、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嘉奖、表彰、认定状况。 三警示信息。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被行政惩处或者处理,以及北京物协依据行业自律方法赐予处理等状况。 第十六条 信誉信息供应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对所供应和申报信誉信息的真实性、完好性负责;觉察供应和申报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刚好修改并在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誉信息。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誉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根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誉信息。

43、 第十八条 信誉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信息通过北京建设网、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信誉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信息状况。 第四章 信誉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刚好查询信誉记分状况,并予以改良。 记分标准中企业记分总分为2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总分为15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誉信息档案中。 市、区县房屋

44、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誉行为进行调查、确认,依据记分标准记分,并记入信誉信息系统。记分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至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誉记分结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北京物协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誉学问培训。 其次十条 根据信誉记分结果,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记分到达3分时,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二企业记分到达5分时,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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