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防治指南——精神障碍三级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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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卫生防治指南一一精神障碍三级预防预防精神病学是临床精神病学范畴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制定了符合现实特点的“三级预防”体系。一、精神卫生的一级预防一级预防不仅包括特异性的病因预防,即通过消除或减少 病因或致病因素,促进保护因素来防止或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 最终消灭此类疾病的发生。还包括非特异性的预防措施,即人群 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一级预防属于最积极、最主动的预防 措施。一级预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增进精神健康的保健工作,充分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 普及和宣教,及时提供正确的心理咨询服务,提高人们对精神健 康的自我保健能力,减少与各种应激因素有关的心理障碍的发生。(二)大力提倡优生、优

2、育、优教,加强遗传咨询,防止近亲 结婚,减少精神障碍发生率;积极开展精神障碍病因学研究,尽早 阐明精神障碍的病因,从根本上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三)对病因已明的精神障碍,可针对病因采取果断预防 措施,消除疾病发生。(四)对一些具有易患精神障碍的“高危人群”,包括具有 特殊心理素质者和从事高心理压力职业者,应采取特殊的心理 干预措施,提供心理宣泄的途径,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出现。(五)积极开展各年龄阶段的心理卫生咨询及行为指导工作。 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

3、疗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探索推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救治救助+补充 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实行健康扶贫政策(即“985”政 策),并存贫困人口在县城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 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城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 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 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三)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 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三级及以上精神残疾人, 依据申请,将其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联为 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提供每人每月70元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100元的重度

4、残疾人护理补贴。(四)卫生健康部门对纳入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实行免费随访服务和健康体检,每年至少随访4次及1次健康 体检。精神病专科医院协调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对门诊、住院 治疗的患者落实“一站式”结算服务。“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 障碍管理治疗项目”(简称“686”项目)每年拨付专项资金,用于 各地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门诊服药补助。(五)乡镇、村成立综合管理小组和关爱帮扶小组,对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落实关爱帮扶措施。五、精神卫生防治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5月1日正式 实施,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5、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 法律的决定又进行了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精神卫生法 的出台,规范了社会不同组织、部门及人员的职责,保护了患者 和医护人员双方的权益,有利于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维护 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2020年 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法制史历史性 的进步,其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对精神卫生事业的相关主体、客体 以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新的法条阐述,使精神障碍健康管理的 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可施。六、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除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 卫生服务,更重要的是维护精神障碍患者

6、的合法权益。因此,精 神卫生法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 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其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 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 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 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二)明确精神卫生工作相关主体职责国家积极发展精神卫生事业,为了精神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需要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为此,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卫 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 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7、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同时,精神卫生法 还明确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强调了监护人 的职责,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另外,值得 一提的是,精神卫生法还专门明确了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 隔离戒毒所的职责,法条强调应当关注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 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的心理健康状况

8、,不仅需要开展精神 卫生知识宣传,还应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三)建立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 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任何疾病来说,预防比治疗更为重要,因此 精神卫生法专章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进行规定:1 .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 机构、监狱等场所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都负有 责任和义务。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加入心理援助内容。各级人民政府 XX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针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时, 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

9、内容,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 心理援助工作。3 .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心理咨询与治疗有着 本质区别,所以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 诊断、治疗。如果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 建议其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时应注意保护接受 咨询人员隐私。4 .建立监测网络与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制定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 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并建立 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四)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1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

10、疗机构的基本要求。精神卫生 法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条件,诊疗活动应遵循的 原则,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进行了规定,同时授予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对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制定权。医疗 机构在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还应注意配备适宜的设施、 设备,为住院患者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另外,精神卫生法还对 病历资料记录与保存,药物的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和特殊治疗 措施的程序与适用情形做了明确规定。2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精神卫生法强调医疗机构负有告 知义务,其对于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仅应告知精神障碍患者 享有的权利,还应说明为患者所制定的周详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 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

11、生的后果等。同时还明确医疗机构接到 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3 .医疗机构的禁止行为。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 从事生产劳动;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 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不得因就 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 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禁止对非自愿住院医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 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 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五)明确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送治权送治权也就是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为了杜绝

12、诸如导入 案例中的“被精神病”现象,精神卫生法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送治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 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第二,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 障碍诊断。第三,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 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 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 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六)规范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制度1 .明确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13、人身自由是宪法 所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在“被精神病”案例中强制精神障碍患者 住院,侵犯其人生自由的事情大量存在。为此,精神卫生法明确 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 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这体现了对精神 障碍患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2 .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问题。非自愿住院 是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因此,精神卫生法 做了详细规定:第一,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就诊者为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种 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并且 经其监护人同意;另一种

14、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 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二,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异议程序。患者或者 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 住院治疗的,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 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要求。再次诊断需要由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进行,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如果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 鉴定。鉴定需要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 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精神卫生法还对鉴定人回避制度, 以及鉴定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5、再次诊断、鉴XX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 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 疗机构。第三,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 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 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 监护人,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依法办理出院手续;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 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3 .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制度。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 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 精

16、神障碍患者的出院问题,精神卫生法分两种情况进行规定,对 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 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但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医 疗机构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 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 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 字确认。(七)精神障碍的康复制度对于精神障碍的康复方面,精神卫生法主要明确了社区

17、康复 机构、医疗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组织、用人单位、 监护人的义务。具体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 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建立 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出院的患者进 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并对监护人进行精 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残疾人组织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 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 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 同等待遇等等。(八)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构精神卫生保障体系精神卫生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的责任;保障精神卫

18、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性医疗机 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 理治疗门诊;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培养精 神医学专门人才;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师范院校应当为 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等等。精神卫生法还强调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问题。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 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国家基本医疗 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 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

19、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 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的社会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民政部门应当XX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另外,精神卫生法还提出,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 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X贴。(九)明确精神卫生相关法律责任精神卫生法还对不同主体和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工作 的法律责任,其主要承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 除等行政处分责任。不符合规定条件

20、的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 包括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相 关行政处分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警 告、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还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 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对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违法行为 的不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法条还规定了 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精神卫生法还明确了侵犯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权,侵犯精神障 碍患者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涉及治安管理 处罚领域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2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十)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 担任监护人的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 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 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 重视家庭教育,开设幼儿心理卫生课程,注意培养儿童健全的人 格,尤其重视对独生子女进行良好、健康的个性培养,及时纠正 儿童行为问题、情绪问题和青少年违纪行为,培养他们爱劳动、 爱集

22、体的品德与作风,养成诚实、坚强、克制和心情开朗的性格。 青少年心理问题主要是学习类问题、人际关系问题、青春期心理 问题和挫折适应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注意学习上的心理平衡,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进自我了解,培养中学生自我接受的态度;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青少年健全的情绪生活;树立科学的 人生观,正确对待成功和失败。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具有高龄性、 广泛性、时代性和多样性四个特征,针对老年人心理问题的特点, 一是要重新适应社会和家庭环境的角色转变与;二是要保持乐观 情绪,保持时刻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三是要勤于学习,科学用脑, 更新观念,跟上时代的步伐。(六)在有条件的学校、社区设立“心理驿站”

23、“心理乐园” 等,支持经正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为青少年及社区 居民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七)支持以学校、社区为基础,以特定人群(如青少年、 老年人)为对象的高危对象识别、预防、干预和干预模式建立等 科学研究。(八)积极开展灾后心理援助与干预。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 人们在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情况下遭受打击,目睹死亡和毁灭, 会造成焦虑、紧张、恐惧等急性心理创伤,甚至留下无法弥补的 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 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 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

24、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 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 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十一)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 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 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2)有满足开展精 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3)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 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十二)保护性医疗措施精神障碍患者

25、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 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 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如诊断 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 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 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 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 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 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 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十三)心理援助、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各级人民政府XX级以

26、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 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 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 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 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 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 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 秘密。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 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

27、 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七、精神卫生法的法律责任(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涉及精神卫 生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至三款、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七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1.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 疗的。(1)医疗机构没有执业范围为精神科的执业医师;(2)没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所必需的的

28、设施和 设备;(3)没有制定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 控制制度;(4)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好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没有配备从 事心理治疗的人员;(5)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依法履行 精神科诊疗科目审批手续,没有获得从事精神科诊疗工作的执业 许可,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没有精神科或其二级学科的 诊疗科目;(6)医疗机构内非精神科医生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做出诊断的。3 .对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 结果做出处理的。4 .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5 .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6 .

29、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治疗的。(1)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 外科手术;(2)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 临床治疗;(3)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与精神障碍 治疗相关的实验性临床治疗时,或没有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或 没有得到患者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或没有得到本医疗机构伦 理委员会的批准;或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 伦理委员会的批准。7 .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8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 障碍患者的。9 .泄露精神障碍患者隐私的。10 .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

30、身自由的。(1)限制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出院;(2)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 自身的危险,但监护人不同意住院治疗,医疗机构继续对患者实 施住院治疗;(3)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 自身的危险者住院后,监护人依法要求出院时,医疗机构不同意;(4)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 医疗机构继续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三)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涉及精神卫生法的第九条 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三条第三款以及其他

31、相关条款。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1 .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未尽到看护管理义务;2 .拒绝或阻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拒绝办理患者出入院手续。(四)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涉及精神卫 生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五H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H一条 以及其他相关条款。政府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1 .未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五)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人员的法律责任.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1 .心理治疗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

32、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2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 提供外科治疗的。(六)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他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涉及精神卫生法第四条 第三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1 .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 治疗的;2 .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3 .泄露精神障碍患者隐私的;.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长久心理伤害。灾难发生后及时进行心理援助与干预,可以帮助 灾难亲历者最大限度地利用积极应对技能,面对和走出可能的 心理阴影。需要指出的是,抢险救援人员的心理疏导经常被

33、忽视, 这些抢险救援人员长时间、重复地在灾害现场目睹死亡与灾难, 更需要及时进行心理援助与干预。(九)定期进行精神障碍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精神障碍在 人群的发生率、发病规律、影响因素和分布情况,结合地区人口 构成的变化,为相关部门制订规划、进行决策,从宏观上预防 精神障碍的发生提供依据。二、精神卫生的二级预防二级预防是通过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控制疾病, 并争取疾病缓解后有良好的预后,防止复发,降低危害。由于 许多精神障碍具有慢性或亚急性起病、症状隐匿、临床表现缺乏 明确特征性等特点,往往失去及时干预的机会。因此,二级预防 是精神障碍防治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积极

34、、深入并有计划地向群众宣传精神障碍的有关 知识,提高人们早期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尽早发现精神异常者。 同时,要改善人们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及时就医,把疾病控制 在萌芽状态。(二)对确认或可疑的精神障碍者,指导患者及家属及时 就诊,明确诊断,积极治疗,争取使疾病达到完全缓解。同时, 积极进行随访与巩固治疗,减少复燃和复发。(三)在综合医院内设立精神科和心理治疗门诊,做好会诊 一联络精神病学和咨询及培训工作,帮助非精神科医师早期 发现、早期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四)支持引进、研制疗效好、副作用小的抗精神病药物。 支持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治疗效果为目的的科学研究工作。三、精神卫生的三级预防三级预防是通

35、过各种综合措施,最大程度地做好精神障碍 患者的康复训练,促进患者社会功能恢复,减少功能残疾,延缓 疾病衰退进程,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积极谋求各级政府部门对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重视 和支持,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构建精神障碍防治康复体系,为 减少精神残疾、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生活保障提供 帮助。(二)对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的患者需进行多种形式的 心理治疗和康复训练。让患者正确认识疾患,进一步正确认识自 己,克服性格弱点,正确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心理社会问题和 矛盾。同时,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防止疾病恶化、努力减少 残疾,使患者最大限度地恢复心理和社会功能。(三)建立各

36、种工娱治疗站、农疗站等,对患者进行各种康 复训练,同时进行健康教育和疾病咨询,使患者早日恢复家庭生 活和社会功能。(四)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病专科医 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等)要建立医院内部的康复体系并开展住院 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特别是做好病情稳定患者出院前的康 复训练,为患者出院后更好地适应家庭、社会生活奠定基础。患 者住院伊始,就是康复训练的开始,要积极开展院内各种生活自 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职业工作能力的康复训练,促使患者在 行为技能上能较顺利地从医院环境过渡到社区环境。让患者保持 与家庭接触,保持与社会交往,尽量缩短住院时间,尽早转入社 区康复。(五)发挥“关爱帮

37、扶小组”或/和“综合管理小组”作用, 利用“点对点技术支持”,动员家庭成员支持和参与患者的康复 活动,指导家庭成员为患者制订生活计划,努力解决患者的心理 健康问题和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六)贯彻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监护责任的意见,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职责,尽可能地调整 出院患者的生活环境,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定期体检,指导、协助 患者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积极参加社区康复或/和家庭康复 活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七)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686项目”工作, 做好出院后居家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随访工作,使患者 能够接受及时而有针对性的医疗指导和服务。(八

38、)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关心和满足精神障碍患者 的合理要求,重视心理、社会环境对疾病预后、复发的影响,避免 不必要的精神刺激。妥善解决精神障碍患者以及精神残疾者恢复 工作或重新就业,实现患者真正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九)加强精神残疾康复人才培养,满足日益增长的康复 工作需要。支持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家庭康复的科学研究, 更好地服务精神障碍患者。,三、精神障碍早期症状及复发先兆识别患者本人和家属、邻居,以及与之相关的村/委干部、网格员、 民警等,了解、掌握精神障碍早期症状及复发先兆知识,对于早期 识别精神障碍患者及复发、及时就诊治疗、避免出现个人极端事 (案)发生,维护一方平安大有裨益。精神

39、障碍患者在发病前,除急性起病,一般都有一段“潜伏期”, 大多有前期预兆,但令人难以察觉或琢磨不透,常被人们误认为 是脾气或个性问题。精神障碍在前驱期常常表现失眠、焦虑、抑郁 等非特异性症状,随着病程的迁延,患者会逐渐出现一些特征性 的精神病性症状。因此,早期识别精神障碍患者症状及复发,需要 熟练掌握方法学及精神病理学。(一)精神障碍早期症状精神障碍早期症状,一般来说以性格改变和类神经官能症最 常见。1 .睡眠障碍:睡眠好坏是精神病人病情变化的晴雨表,为 发病较早的信号,主要表现为入睡困难、易醒、多梦及早醒,而 且多为无明显原因,无痛苦体验,更不会主动求医。有的即使彻夜不眠,次日依然毫无倦意,表

40、面上精力过人,但仔细观察便 可发现患者注意力难集中,语无伦次,情绪易变,做事有始无终, 随时间推移病情就明显暴露。2 .敏感多疑:患者表现疑心重重,对别人的言行特别敏感, 看到他人碰头谈话,则认为是谈论自己;热情的招呼如饮茶、吃 饭则怀疑对其下毒;甚至连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终端推送的 内容都觉得与其有关;身体某些不适,则怀疑被人用先进仪器控 制了自己或自认为患了某种不治之症,且难于解释,不听劝说, 坚信不移。3 .情绪反常:表现为毫无原因的情绪波动,本来性格开朗, 爱交朋友的,变得终日忧心忡忡,长吁短叹,愁眉不展;性格 温和的,变得易发脾气,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大发雷霆,纠缠 不休,对人耿耿

41、于怀;性格文静的变得兴奋活泼,好管闲事,终日 喜气洋洋,或变得惶惶不可终日,焦虑紧张,无故哭笑。4 .个性改变:一改往日风格,逐渐变得孤僻少语,独处离群; 或对周围事物不感兴趣,萎靡不振,独自发愣,对人冷淡,疏远 亲友;或生活懒散,不修边幅,居室脏乱;或劳动纪律松懈,工作 拖拉,对人毫无礼貌,不知羞耻;或胡乱花钱,大肆挥霍。5 .行为异常:为精神活动的外在表现,容易被发现,其主 要表现有行为怪异,动作增多或迟缓,呆站呆坐,扮鬼脸,挤眉 弄眼,不停抽烟,四处游荡,或特别爱清洁,反复洗手,或收集 废物,视垃圾为宝等。6 .类神经衰弱表现:头痛、四肢乏力,易烦恼、焦虑、坐立 不安,进食障碍,月经改变

42、,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工作 学习能力降低等。上述是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早期常见的症状和表现,当然不是 有上述某些表现就可断定某人有精神疾病,而要全面观察其整个 精神活动才能断定有无精神病的结论。总之,一旦发现其表现有 明显差异者,就应当请精神科医师检查,这样,就能防止贻误病 情从而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且疗效较好。(二)识别方法在精神障碍患者早期症状和复发先兆识别上,要特别注意掌 握“纵横交错”进行比较方法。纵向比较是指将患者目前与既往 的精神状况进行比较,横向比较是指把患者的思维、情感表达方式、 行为模式与相同社会背景的正常人进行比较;在比较中若发现 患者有明显的偏离常态的思维、情感及行

43、为,或者患者目前思维、 情感及行为等模式与其既往模式出现了明显的不同,如敏感多疑、 自言自语、无故哭笑等,以至于家属好友都难以理解患者的所作 所为,这时就应该考虑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如果性格有明显改变 而又不属于心理学的正常变异范畴,也要考虑是否精神异常。 一个性格非常内向的人如果这段时间话特别多,喜形于色,整天 忙个不停,可能就要怀疑他患者“轻躁狂”。同样在精神病理学上,发现患者有幻觉、妄想、情感反应 不协调、情感高涨或低落、意志行为减退或紊乱、自知力缺乏等 症状,就要考虑是否患者精神障碍。四、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据统计,精神障碍患者70%左右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患者 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相对

44、贫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障碍患者救 治救助问题,综治、人社、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相继出台相关 政策、措施,以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补助。现将我省 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摘录如下:(一)2016年6月,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 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 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全省所有县(市、区) 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并与奖补对象签订监护协议,危险性等级评估 三级以上的居家患者,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者,享受200元/月 的监护补助。(二)2012年,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 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将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范畴,原则上职工医 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对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将患者药物维持 治疗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且作为门诊特殊 病种参照住院制定治疗相应管理和支付办法。医保部门对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为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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