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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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 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制造 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以补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的重点产业 类投资建设项目。以奖励方式和基金投入方式支持的项目遵 从相关管理办法。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资金支持的项 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为项目验收主管部门, 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的推荐单位,是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二章验收依据、内容和标准第四条项目

2、验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下达文件;(三)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四)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第五条项目验收包括如下内容:(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完成投资、土建工程、 设备到位及运行、生产组织等情况。(二)实施目标达成情况。项目建成后改进工艺技术、 提升产品质量、取得技术成果、实现生产能力、增强企业核 心竞争力等情况。(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新增产值、实 现利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能源、新增就业等情况。(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到位、使用管理和 项目账务管理情况。(五)其他与验收评价相关的内容。第六

3、条 项目验收标准(一)项目实施情况良好,基本达到设计目标;主要工 艺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完毕,运转情况良好;取得预期 技术成果,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良好,做到专款专用,无截留、 挪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账目清楚, 财务决算报表规范。(三)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基本达到预期目标。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二)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三)未及时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 体、厂房建设面积和标准、主要生产设备套数和标准等主要 指标核心内容。(四)有其他违

4、法、违规及违反信用承诺等行为的。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组织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申报推荐单位(市州和 财政省直管县工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安排额 度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应当至 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工 信厅、省财政厅派员现场指导。受国家委托验收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委托文 件要求由受委托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满后12个月内 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建设主体发生变更和厂房建设面积、成 套生产设备等减少20%以上或项目建设总投资减少30%以上, 需在变更前至少1个月向项目申报时的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申 请

5、,获得同意后按新的批复建设内容组织验收。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向推荐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见附 件1) O(二)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请验收项目概况表(见附 件2)。(三)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四)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五)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验收责任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 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要求的,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验 收责任部

6、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必要时可以委 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第十二条 验收责任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 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项目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人员不 得少于5名,其中至少应包括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行 业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财务人 员。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 节,听取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审阅项目档案资料 并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 况,并对项目做出评价。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组填写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 目验收意见书(见附件3,验收意见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组

7、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 秘密,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结论应当由验收责任部门共同 审核,工信部门盖章且至少1名验收责任部门的在编工作人 员实名签字,10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第四章 验收结论及应用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 “限期整改” “验收不通过“三种。(一)验收通过。如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在下一年 度专项资金计划中进行安排。(二)限期整改。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 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 收申请;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 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且 为最终结论。(三

8、)验收不通过。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 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三年内不安排该项 目单位新的专项资金项目。第十七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同验收通过,由 项目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报送验收责任部门,经验收责任部门 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一)在省工信厅或省财政厅组织的现场绩效评价中,被评定为优秀的项目。(二)在省级及以上审计部门审计过程中,被评定为合 格及以上的项目。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由验收责任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盖章后报送省工信厅、省财 政厅,视情况对已拨付资金予以收回,且三年内不安排该项 目单位新的专项资金项

9、目。(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被列为失信企业且到验 收期尚未销号的;(二)项目单位在申报实施期满后24个月或变更建设 期满后12个月,未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的;(三)项目停止建设超过12个月,未向推荐单位书面 说明原因且未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的;(四)对原定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实质性变更未按照要求 书面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申报的;(五)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后达不到原申报通知规定的支 持条件且未按照要求书面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申报的。第十九条 省工信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验收完 成的项目进行汇总,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撤销验收意见书或 对责任方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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