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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 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制造强 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以补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的重点产业类投资建 设项目。以奖励方式和基金投入方式支持的项目遵从相关管理办 法。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 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为项目验收主管部门,市州和 财政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 单位,是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二章 验收依据、内容和
2、标准第四条项目验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下达文件;(三)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七、项目建设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八、总结评价是否达到项目建设目标等总体情况概述。九、相关附件:1、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材料;2、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文件;3、专项资金到位凭证;4、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及支出凭证;5、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需提供 经审批的项目变更批复文件;6、真实性承诺;7、其他相关文件材料。附件2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请验收项目概况表单位:万元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计划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计 划 开工日期计 划
3、 完工日期实 际 开工日期实 际 完工日期计划 总投资实际完成 总投资计划 贷款额实际到位 贷款额计划固定 资产投资额完成固定资 产投资额计划固定资 产贷款额到位固定资 产贷款额产品生产能 力设计目标实际达到 生产能力项目设计效益目标项目投产后一年预计达到的效益年新增 销售收入年新增利润新 增 销售收入新增利润年新增税金年新增创汇 (万美元)新增税金新增创汇 (万美元)完成的主要 建设内容达到的技术 水平及取得 的技术成果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文号、额度、日期专项资金实际到位额度、日期1122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附件3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验收组织单位:(盖章)验收组织
4、人员:(实名签字)验收日期:年 月日项目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验收不通过验收结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组长(签字):成员(签字):20 年 月 日项目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15 -(四)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第五条项目验收包括如下内容:(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完成投资、土建工程、设备 到位及运行、生产组织等情况。(二)实施目标达成情况。项目建成后改进工艺技术、提升 产品质量、取得技术成果、实现生产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等情况。(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新增产值、实现利 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能源、新增就业等情况。(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到位、使用管理和项目
5、 账务管理情况。(五)其他与验收评价相关的内容。第六条项目验收标准(一)项目实施情况良好,基本达到设计目标;主要工艺设 备及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完毕,运转情况良好;取得预期技术成果, 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良好,做到专款专用,无截留、挪 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账目清楚,财务 决算报表规范。(三)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基本达到预期目标。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二)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三)未及时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体、 厂房建设面积和标准、主要生产设
6、备套数和标准等主要指标核心 内容。(四)有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信用承诺等行为的。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申报推荐单位(市州和财政省 直管县工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安排额度300万元 以上(不含30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 日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派员 现场指导。受国家委托验收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委托文件要 求由受委托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满后12个月内完成验收 工作。项目建设主体发生变更和厂房建设面积、成套生产设备等 减少20%以上或项目建设总投资减少30%以上,需在变更前至
7、少 1个月向项目申报时的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获得同意后按新的 批复建设内容组织验收。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向推荐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如 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见附 件1) O(二)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请验收项目概况表(见附 件2)。(三)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四)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五)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验收责任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 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
8、知项目单 位补正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20个 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第十二条 验收责任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第三方 机构应当成立项目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人员不得少于5名, 其中至少应包括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行业相关的工程技术 人员、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第十三条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 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 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做出 评价。第十四条验收工作组填写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见附件3,验收意见书应当包括但不限
9、于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内容)。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组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结论应当由验收责任部门共同审核,工信 部门盖章且至少1名验收责任部门的在编工作人员实名签字,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第四章验收结论及应用第十六条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 过”三种。(一)验收通过。如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在下一年度专 项资金计划中进行安排。(二)限期整改。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验 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 或再次验收未通过
10、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三)验收不通过。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收回 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三年内不安排该项目单位新 的专项资金项目。第十七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同验收通过,由项目单 位出具证明材料报送验收责任部门,经验收责任部门审核通过后, 由项目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一)在省工信厅或省财政厅组织的现场绩效评价中,被评 定为优秀的项目。(二)在省级及以上审计部门审计过程中,被评定为合格及 以上的项目。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由验收 责任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盖章后报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视情 况对已拨付资金予以收回,
11、且三年内不安排该项目单位新的专项 资金项目。(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被列为失信企业且到验收期 尚未销号的;(二)项目单位在申报实施期满后24个月或变更建设期满后 12个月,未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的;(三)项目停止建设超过12个月,未向推荐单位书面说明原 因且未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的;(四)对原定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实质性变更未按照要求书面 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申报的;(五)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后达不到原申报通知规定的支持条 件且未按照要求书面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申报的。第十九条省工信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验收完成的项目 进行汇总,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 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
12、、撤销验收意见书或对责任方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请验收项目概况表2 .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附件1(盖章)(盖章)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刊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报告日期:至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单位成立时间、所在地点。项目建设前后单位规模、生 产装备水平、生产经营情况等。二、项目计划情况项目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建设目标;项目计划投资 总额、资金筹措方案等。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和审批批
13、准机关。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含实际完成的建设内容、达到的建设目标、 土建、设备、公用设施、安装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明细;项目财 务决算情况,含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金来源构成、实际财务 支出及用项。四、生产组织、准备情况项目投产前的各项生产技术准备工作,试生产情况以及提高 项目单位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等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等。五、技术及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前后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开发情况,新增生产能 力或生产纲领的变化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变化情况,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情况,项目建设前后的经济效益、 环境和社会效益情况。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支出、账务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