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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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公布 自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 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 办法。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 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2、 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 考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 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食品安全

3、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 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 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 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 格。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 和健康检查;(三)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 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

4、食品留样等制 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四)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 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依法依规处置;(五)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六)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 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第十条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 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 餐。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

5、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 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 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 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 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 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 意。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 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 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 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

6、安 全要求。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信息 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 证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 及菜谱、进货来源、品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第十六条 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 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三)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 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四)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

7、生蘑菇、鲜黄花 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 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第十八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 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 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留样,并留存 记录。第十九条学校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 及时向所在地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

8、 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 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 切。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品安全 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 任约谈和整改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校实施重点监 管,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 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 销售场所。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 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 条例管理。第

9、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 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 求的;(三)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已有责 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 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

10、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二)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 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三)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 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四)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 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五)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 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 款。第二十六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 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坂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 校,可以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 例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而部委规章有规定的,适用部委规章。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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