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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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 施计划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 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快速准 确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开展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一、总体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坚持统筹开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迅速 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 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

2、、严查严处, 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 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 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压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安全责任、 镇街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经 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 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以及结构 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实施处置,坚 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 屋安全事故发生。三、排查整治范围居民自筹资金建设,用作学校和幼儿园、

3、餐饮代店、民 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 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 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居民自建后作为住宅销售 或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百日行动”要做到对全区经营性自 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一)重点区域。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 院周边、在建大工程周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业园区、 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集贸市场、 农家乐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二)重点房屋。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用于出租、 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 自建房,以及擅

4、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 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 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三)重点问题。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 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 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 房屋。四、实施步骤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发动房屋 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百日行动” 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行动目标、工作分工、实施步骤、技 术保障措施、经费保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压实责任,确 保取得明显成效。(

5、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房屋产权人或使 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宣 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应查清有无专业 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加层背包,有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有 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有无房屋沉降、开裂、 变形等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 时应查清经营许可、房屋建设等合法合规性。房屋产权人或 使用人应填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表(另 发),并签字确认。对故意瞒报或谎报自建房安全状况、使 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二)镇街初步排查。各镇街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 房屋产权人或使

6、用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使用“全国房屋建 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技术排查并摄录房屋外 观影像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建立经营性自建 房自查、排查档案。但凡存在擅自加层背包、擅自改变主体 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行为的,3层及以上 自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均应列为初 步排查出的存在隐患房屋。各镇街应及时、分批、分类将初 步排查结果报送住建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三)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安全检查。负责监管经营 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自领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 查工作,及时对镇街上报的隐患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和安 全检查,核实并摸清底数,同时重点对结构安全

7、性、经营安 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对自建房安全鉴定合 格证明进行核查,安全检查应逐栋形成安全记录,建立本行 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对未获得相关手续违规经营 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停止营业,依法依规查处。发现自建房 未获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应催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 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已开展安全鉴定的,应收集并核查房 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行业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抄送镇 街和住建部门。(四)住建部门同步核查、抽查。区住房城乡建委应组 织专业技术力量及时对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抽查。可采 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核查、抽查工作, 确定房屋安全隐患结论。1 .要全数核

8、查初步确定为有隐患的房屋,进一步确定 房屋安全隐患。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确定的隐患房屋, 镇街通过初步排查确定的隐患房屋,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的结 构安全性隐患房屋,依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 行)开展核查,逐栋形成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报告(另 发)并明确房屋安全隐患结论和处置建议。对核查结论为有 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列入经营性自建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隐患排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另发);对核查结论为无安 全隐患房屋的,应及时销号。核查结果应报送区政府,同时 抄送镇街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2 .要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严防错 排漏排。区住房城乡建委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镇街排查工 作

9、质量开展督查,并重点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 房屋实际状况,比例不少于当地经营性自建房总量的10%o 应完善抽查记录,建立抽查台账,发现镇街存在错排、漏排 等排查不实情况的,催促其予以纠正;抽查错漏率低于90% 的,应报告区政府,并责令相关镇街重新排查。(五)安全鉴定。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 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区住房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会 同镇街,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告知和 催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 确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 准等开展调查、检测、结构分析验算等安全鉴定工作,并 依据标准规定,出具明确的

10、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处理要求、 处理措施建议,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 止经营、停止使用、整体撤除等措施。鉴定机构发现影响房 屋整体安全使用或整体承载问题隐患的,应在24小时内将 鉴定报告报送房屋所在住建部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均应上传至“智慧房安”管理平台。(六)隐患处置整治。各镇街要催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 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处置后 整治的要求,实施分类隐患处置和整治。1 .隐患处置阶段。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 险、危及公共安全的,镇街要果断停止经营使用并疏散房屋 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撤除的依法撤除。 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

11、设、违规审批、违规经营问题的经营 性自建房,相关部门应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 对安全鉴定为安全性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的Dsu 级房屋,区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 立即确定停止经营使用的处置措施,催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和镇街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对安全鉴定 为局部承重结构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Csu级房屋,区住房 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分类确定观察 使用、限制用途、暂停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使用)的 处置措施,催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责令房屋产权人或 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对因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到房屋安全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

12、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确定 停止使用避让搬迂、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催促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 使用、落实处置责任。对排查核查、鉴定中发现的一般性隐 患,区住房城乡建委要确定立查立改的措施,催促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和镇街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2 .隐患整治阶段。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开展隐患处 置的同时,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除险加固、修缮、局部撤除、 整体撤除等技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区 住房城乡建委对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治工作予以指导,建立完 善隐患处置整治台账,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信息及时抄送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镇街应催

13、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 处置整治方案实施,处置一栋、整治一栋、销号一栋,确保 处置、整治做实落地,并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结果及时抄 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七)区级督导。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建督导工作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督导镇街落实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对“百日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排查 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负责同志, 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实落地。五、时间安排(一)隐患排查核查(2022年5月13日至7月15日)。 通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镇街初步排查,行业主管部 门安全检查,住建部门核查抽查,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以 及结构安全

14、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二)安全鉴定、隐患处置整治(2022年7月16日至 9月10日)。在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隐患状况的基础上, 对隐患房屋逐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安全鉴定结论及建 议,逐栋确定隐患房屋处置措施,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 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督 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制定隐患整治工程措施、方案,立即 启动隐患整治。六、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镇街属地责任。各镇街 要组建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二)强化协同推进。区住房城乡建委和负责经营活动 监管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

15、必须”和“谁审 批谁负责”的原那么和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法的要求, 各自落实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区级有关部 门应分别制定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三)强化群防群治。各镇街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 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 ,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 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发动建筑工程设 计、施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 作,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作用。(四)强化技术支撑。区住房城乡建委应组建隐患排查 整治专家团队,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服务方案;组建以设 计单位为主体的技术机构服务团队,制定技术机构服务工作 方案;常态化对镇街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 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等,支持各镇街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各 镇街要同步建立相应技术支撑保障工作机制,确保隐患排查 整治做实落地。(五)依法严惩重罚。各镇街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依据 职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查处,对该类自建 房和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区 住房城乡建委应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开展严格 检查,规范安全鉴定行业秩序,对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等 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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