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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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单位】81907【公布文号】深常深9975号【公布日期】1997-04-26【生效日期】1997-04-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7年4月26日深常(1997) 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上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第二条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列简称常 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

2、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 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依 法同意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提出的建议(含议案转建议),常务委员会在会议闭会后三十日 内,交付承办机关组织办理;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 期间提出的建议,有关工作机构在接到代表建议十日内书面通知 承办机关办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承办机关在建议交办之日起六个月 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并抄送有关工作机构。提建议代 表对答复不满意的,能够向承办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承办机关应 当重新办理或者者作出说明。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 表大

3、会会议举行两个月前将其承办的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机关与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有关工 作机构应当将办理结果综合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方案 与建议办理结果报告时,能够根据需要邀请部分提案代表列席会 议。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承办机关应当建立代表议案与建议 办理工作责任制度、检查督办制度、审核答复制度与提案代表意 见反馈制度。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常务委员会能够组织代表视察代表议案 与建议办理工作;代表能够依法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提出 询问与质询。第十章受理申诉与意见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与其他组 织对国家机关与

4、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与意见。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有关工作机构登记申诉与意见并分 别作如下处理:(一)转交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诉人;(二)提出建议转交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答复交办机构与申诉人;(三)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工作机构的报告, 能够建议有关机关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或者者组织调查, 或者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一章个案监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能够对市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处理并已生效但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常务委 员会不直接处理案件。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有关工作机构对反映市行政执法机 关

5、、司法机关处理并已生效但涉嫌违法的个案进行登记,作出初 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能够决定组织个 案监督组进行调查。个案监督构成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构 成人员、代表与有关工作人员中确定。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的人员,不得成为个案监督组构成人员。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个案监督组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 人;参加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办案纪律并依法保守秘密。个案 监督组能够听取汇报,询问有关部门与有关人员,按规定手续查 阅有关材料,借阅有关案件的卷宗。有关机关与人员应当予以支 持与配合。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个案监督组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 果。主任会议根据调查结果

6、能够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 者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具体行政或 者者司法行为违法的,能够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认为违 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能够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书面通知被调查 机关。第十二章质询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构成人 员五人以上联名,能够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 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 象、质询的问题与内容。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

7、由受质询 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者由受质询机关书 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 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者印发提质询案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或者者提质询 案人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答复。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送交受质询 机关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第十三章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主任会议或者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 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书面联名,能够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 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

8、体会议决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能够就下列事项组织关 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违反宪 法或者者严重违反法律与法规的行为;(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 人员严重违法、失职的行为;(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四)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与委员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与其他代表中提 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能够聘请有关专 家参加工作。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

9、。调查委员会应当依法保守 秘密。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调查报告作出决议。第十四章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理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被监督机关及个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或者者法律责任:(一)在规定期限内不报送规范性文件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三)不向视察代表、评议组、执法检查组、述职评议组、 个案监督组如实汇报工作,提供情况,回答问题的;(四)不向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供情况,或者者不如实 提供情况,不协助进行调查工作的;(五)对交办的议案与建议与申诉与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办 理或者者不答复的

10、;(六)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过半数对重新报告工作,或者 者重新答复质询仍不满意的;(七)拒不到会报告工作,或者者拒不述职,或者者拒不同 意质询的;(A)拒不执行法律监督书的。第八十条第八十条常务委员会对前条所列行为,能够根据情 节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有关机关或者者责任人员作出检查,或者者通报 批判;(二)建议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员与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 行政责任;(三)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能够依法免 去或者者撤销其职务;(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情节严重的,能 够依法免去或者者撤销其职务,或者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 免案。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承办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

11、权具体 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或者者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常务 委员会机关能够根据情节,责令有关工作机构或者者责任人员作 出检查,或者者通报批判,或者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 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三条第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 监督职权。第四条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下列简称主任会议)处 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与各 工作委员会(下列简称工作机构)承办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

12、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 监督。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六条第六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公布之 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与命令;(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规 定与办法;(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第七条第七条工作机构能够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 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第八条第八条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能够建议 制定机关纠正,或者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九条第九条常务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能够责 令制定机关纠正并报告结果,或者者作出撤销的决

13、定。第三章听取与审议工作报告第十条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与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 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工作报告,通常应当在会 议举行三十日前书面通知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在会议举行十 日前将报告与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能够对工 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报 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报告机关负责 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 审议意见送交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 会报告办理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过半数对工作报告 不满意的,报

14、告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对说明仍不满意的,报告机 关应当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常务委员会能够对 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四章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与预算的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监督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 计划(下列简称计划)与预算的执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务 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 容:(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各项经济政策与措施的 实施情况;(二)计划要紧指标与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三)计划与预算执行中的要紧问题与解决措施;(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

15、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 十日前,将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与财 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能够对 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 与决定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审查与批准年度预算超收安 排方案、年度用地计划调整方案与年度人口计划调整方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审查与批准本级财政决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 举行十日前,将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者审查批准的计 划或者预算部分变更方案

16、、预算超收安排方案、年度用地计划调 整方案、年度人口计划调整方案与市本级财政决算,与有关说明 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前款所列报告或者者方案 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条所列报告或者 者方案,报告人者或者提案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 报告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国土有偿转让收入与国有企业收益等 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五章执法检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有计划地检查监督法律、 法规实施情况与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执法检查的内容、

17、步骤与执法检查组 的构成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二 十日前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检查机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被检查机关的 执法工作汇报,调查研究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与问题。有关机 关与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与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 面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 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被检查机关的要紧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 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送交被检查机关。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被检查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在规 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

18、告改进措施及效果。有关工作机构应当 督促被检查机关改进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能够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 议。第六章听取与审议述职报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有计划地听取与审议述 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前款所称述职人员,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执 行宪法、法律、法规与上级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情况;(2)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3) 勤政廉政与工作作风情况;(4)办理代表议案与建议情况;(5)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述职人员、述职时间与述职

19、评议组的 构成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述职时间三十日 前将述职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述职人员。述职人员应当在述职时 间十日前将述职报告报送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听取述职报告前,述职评 议组应当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与有关部门听取意见,熟悉情况, 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 报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听取与审议述职报告,能 够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代表与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述职人员在联组 会议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对述职人员作出评 价,并书面送交述职人员与有关机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述职人

20、员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 意见改进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将改进措施与效果书面报告常务委 员会。第七章评议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进行评议。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评议的内容、步骤与评议组的构成由主任 会议决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评议开始三十日 前将评议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评议机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评议组应当调查被评议机关的工作 情况,熟悉有关单位与个人对被评议机关的意见,分析被评议机 关的工作状况与问题,形成评议意见。被评议机关应当根据评议 要求进行自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向评议组汇报自查情况。第

21、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评议组应当召开评议会议,对被评议 机关的工作作出评价。被评议机关的要紧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应当 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评议组能够将评议情况书面报告主 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 评议报告,被评议机关要紧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送交被评议机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被评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 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改进工作的措施与效果。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 促被评议机关改进工作。第八章视察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下列简称代表)对本级或者者下级国家机关与有关单位的工 作进

22、行视察。视察能够邀请上级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必要时能够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的内容、时 间与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代表个人能够持代表证就地视察。有 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代表视察意见 送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 结果。对代表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主任会议能够提请常务委 员会审议。第九章监督办理代表议案与建议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 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后三十日内交付承办机关。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承办机关应当成立代表议案办理领导机 构,落实办理主管部门,制定办理方案。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承办机关在议案交办之日起八个月 内,将办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工作机构对办理方案 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过半数对办理 方案不满意的,承办机关应当重新制定,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承办机关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通过 的办理方案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办理方案与办理 情况书面报告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 印发会议,或者者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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