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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B 145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一、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方法免 征或减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 过货币补偿局部的免征契税,超出局部按规定征收契税;选 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 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局部按规定征收契税。(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区 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认定,报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同意后,免征契税。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 作机制,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契税征 收实施方法(渝府令199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