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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乡 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 兴的通知精神,围绕促进低收入脱贫家庭,防止返贫监测 对象家庭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在我县 创新开发一批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为做好我县乡村建设公 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此方案。一、合理开发岗位为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 升、乡村治理等工作需要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的 就业需求,因地制宜开发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乡村建设类
2、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道路管理员、防汛抗旱防火管理员、 水利设施管理员、村内水域管理员、公共设施管理员、护田 员、林区管护员、光伏电站管护员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 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保洁员、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员等;乡 村治理类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防止返贫监测网格员、疫情防控 有关岗位等;其他类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治安巡逻员、疫情卡 点值守员,村级小学(教学点)校园安全员、校园保洁员, 地质安全监测员,村内养老协管员等(岗位设置参考标准见 附件1)。采取按月用工方式设置岗位。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纳入 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项目名 称应包含“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字样。二、精准安置对象乡
3、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原则上为16-60周岁且 具备适应岗位能力需要、有就业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 及脱贫家庭中的半劳力、弱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 贫人口。在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 宽至65周岁。优先安置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一人员按规 定不能同时安排多个乡村公益性岗位。三、资金来源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所需的岗位补助资金从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安排,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所需 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光伏收益资金开发的乡村建设公益 岗位所需资金从光伏收益资金中安排。)四、开发和管理流程(一)县级统筹,乡镇开发。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在县 人民政府统筹下,县乡村振兴部
4、门立足部门职能指导乡镇人 民政府具体开发。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开展 岗位需求摸底调查,列出岗位需求清单(详见附件2),以 函的形式报县乡村振兴部门。二是县乡村振兴部门综合考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 人口上岗需求、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 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共同会议协商,合理确定乡村建设公益性 岗位开发类别、数量和岗位补贴标准,定岗不定人,按程序 下达各乡镇和用人单位,确保全县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保持 合理规模,并纳入当年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二)组织岗位人员上岗。用人单位根据县下达的岗位 开发计划,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 量、岗位职
5、责、岗位要求等信息,采取个人申请(详见附件 3)、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 政府审批、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签订劳务协议(见附件4, 每次签订劳务协议用工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的 程序聘用上岗人员。聘用人员确定后,县乡村振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用人单位就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及时安 排上岗。用人单位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人员 信息、岗前培训信息录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监测 信息平台、防返贫APP以及帮扶手册,实行实名制管理。(三)加强岗位管理。一是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 原则,用人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上岗人员出勤记录(详见附 件5)
6、,督促上岗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二是每年由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人员开展一次考核评 价,考核评价前对上岗人员姓名、岗位名称、上岗时间、工 作地点、岗位补贴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对群众反映 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将考核评价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 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考核合格,经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 上岗人员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三是充分发挥乡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建 立日常监督制度,确保“有岗有人有事有责”,主动接受群 众监督,杜绝虚设岗位、冒名顶替、优亲厚友、人情安置, 避免“吃空饷”、政策养懒汉、变相发钱等行为。县、乡(镇)、 行政村(社区)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
7、失 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四)补贴标准及发放流程。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根据 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分类合理确定 岗位补贴资金,每月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县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可达县最低工资标准的L2倍,按 月发放。同时,为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岗位补贴发放流程如下:L每月5日前,用人单位将上个月出勤天数和情况、拟 拨付岗位补贴金额汇总表(详见附件5)报送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填写(附件6、7、8)报送至县乡村振兴部门;3 .县乡村振兴部门复核,经公示公告后,向县财政部门 提出资金拨付申请;4 .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
8、,当月内 将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拨付给上 岗人员。光优收益资金开发的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流 程由收益所在乡镇自定。(五)退出机制。协议期内,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务协议:1 .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2 .已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3 .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4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旷工达30天的;5 .由于严重失职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6 .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7 .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 .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10 .出现其
9、他不适宜继续工作情形的。行政村“两委”干部,驻村干部、帮扶联系人要做好退出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工作,跟踪其就业 意愿和就业去向,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五、工作要求(一)自治区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的内 容。请相关行业部门高度配合,各乡镇高度重视,做好乡村 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就业 增收。(二)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统筹利用好乡 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及时将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安置 上岗情况报送县人社部门;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乡村建设公 益性岗位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各乡镇每月5日前汇总辖区内上月乡村建设公益 性岗位开发及安置上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9),报送县 乡村振兴部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 日;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的,遵照新政 策执行。本通知印发前,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 金、光伏收益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纳入乡村建设公 益性岗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