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考务人员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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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考务人员管理制度考试考务人员管理制度考试考务人员管理制度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第三条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第四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第五条 高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

2、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第六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

3、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二条 高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第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各省级考试机构由 1 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在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第十四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省级机要室或省级考试机构的保密室。

4、第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第四章 考试实施第十七条 高考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第二十条 高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

5、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地、县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在地、县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级考试机构批准。考点设主考 1 人、副主考 2 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 1)。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第二十二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每个考场考生数为 25 或 30 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 80厘米以上。每个考场内配

6、备 2 至 3 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 2)。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省级考试机构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第二十三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第二十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以县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

7、(见附 3)实施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须知(见附 4)。第二十八条 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高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汉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第二十九条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

8、卷要单独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机构于考试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送考生户口所在省级考试机构。上述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2 人以上)负责借考考生答卷的收发与保管。第三十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组织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考试机构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教育部考试中心。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区、市)或

9、地、县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二)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省级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考前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

10、级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第三十四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国统一考试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30 分钟。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第三十六条 考生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第三十七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第三十八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级考试机构派人参加。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

11、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 5)。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经省级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第三十九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其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 6)。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 7)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12、第四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级考试机构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第四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各级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项目及代码。第四十六条 下一级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 2 天内,将本省(区、市)在考场中发现的违纪、作弊人数汇总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第四十七条

13、 各级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第四十八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育部或省级考试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承担高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五十一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在 2015 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施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5-05-17 16:

14、16|#2 楼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公正有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指除命题组卷外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遵循以法治考、规范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监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第二章 考点设置与基本工作制度第五条 考点是承担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基层单位。考点在所在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在考区办公室业务指导下承办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第六条 考点应具备承担考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制度、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

15、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中的各项要求搞好业务建设。第七条 为确保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稳定有序,考点设置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须由考区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第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考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和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第三章 考务工作人员第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监考员)。考务工作人员应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报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备案的管理制度。第

16、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兼职考务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保密工作的条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应主动申明,并回避接触试卷、答题卡。第十二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第四章 考务信息管理第十三条 考务信息包括各种与考务工作有关的表报和电子文本。考务信息是考试管理、资格审查、阅卷评分、成绩管理和考试结果统计分析的基础。第十四条 考点应按要求使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制作的报名软件和代码,及时、准确录入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

17、请表(附表一)中填报的信息,并在报名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结果上报考区,由考区复核考生报名资格。第十五条 准考证号由考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一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考区 考点年度 报考类别 序号准考证号中的考生序号必须按不同报考类别分别从 1 至 999 依次编排。第十六条 考点接到考区反馈的复核意见后,将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名单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安排实践技能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结束后,考点负责填写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情况汇总表,同时将不合格考生从报名软盘中删除,生成医学综合笔试考生人数汇总暨试卷用量表、考场分布表,并按规定时间将上述表、盘报考区汇总和备案。第十七条 考区接到考点报送

18、的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情况汇总表、医学综合笔试考生人数汇总暨试卷用量表和软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考区的信息汇总工作,并将汇总后的软盘、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和医学综合笔试考生人数汇总暨试卷用量表(附表三)按时上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第十八条 考区应在医学综合笔试结束后 20 日内将医学综合笔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附表四)送达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第十九条 为保证医师资格考试有序进行,考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报送应确保准确无误。未经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务信息表报和电子文本。第二十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建立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包括简报、总结

19、、事故专报三种。报告程序一般由考点、考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逐级上报至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第五章 考场设置第二十一条 考场设置应以方便考生答卷、方便监考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应给考生提供相应的考试条件。考点应根据医学综合笔试考生人数和类别设若干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间距八十厘米以上。考场考生座位编排情况,应严格保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高矮适中,除必备物品、文字外,室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第二十三条 各报考类别考生尾数不足 30 人且考场

20、数量不足时,可将这些不同报考类别的考生编为混合考场,但每个报考类别仍应单独编排考场号、增配监考员,并单独收发试卷、答题卡和填写考场记录。第二十四条 每个考场配备二至三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巡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报考区备案。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守则(附件一),严格按照规定主持本考场考试。监考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附表五)。第二十五条 考点负责在考场附近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并创造条件方便考生就餐和休息,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考场周围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第六章 考试管理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谨、严密

21、。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考点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第二十八条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考点主考负有领导、组织、管理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问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附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含文职证、军人证)。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附件三)。考场内如发生违纪问题,由监考员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从考试前一天 15:00 至考试结束当日晚 21:00,国

22、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安排昼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问题,须立即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第七章 试卷、答题卡管理第三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试卷、答题卡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印制,通过机要通信局或专人押送到考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和机要员共同接收,签收医师资格考试试卷/答题卡交接清单(附表六),并负责管理试卷在本考区内的分送和考前的保密存放。分发、运送工作现场不得少于两人。第三十三条 试卷在考区、考点存放期间必须存放在机要室内。机要室要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应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机要室铁门和保险柜的钥匙要由专人分别管理。第三十四条 医师

23、资格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在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第三十五条 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回收整理本考场答题卡及民族医试卷,清点、核验无误后按顺序装袋当场密封;由考点机要员整理、清点本考点全部答题卡袋,经考点负责人核验后通过机要邮寄或专人押送到考区,并办理交接手续。考区清点核验无误后通过机要邮寄或专人押送到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填报医师资格考试答题卡回送交接清单(附表七)。并附各考点向考区的答题卡交接清单复印件。试卷及备用卷应在考点主考的监督下,清点收齐后全部就地销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试卷及备用卷。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名义编写、印刷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使用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未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翻印、出版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试卷和标准答案。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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