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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 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 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 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监察审计处按照规定 程序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题 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 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监察审计处依据 法律法规完成审计项目全部程序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审 计结果,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评价,以及对被审计
2、单位及 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管理和规范的行为。第四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 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告 制度。第五条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审用结合、审改结合;(三)适当公开、权责对称;(四)保守秘密、合理谨慎。第二章审计结果运用的方第六条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方式:(一)向学校领导班子提交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二)在适当的范围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三)受理和反馈审计监察处移送或建议的事项;(四)书面反馈审计结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五)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相关人员的廉政档案 档案;(六)作为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考核表彰
3、,实行诫勉谈 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罚的依据;(七)作为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晋升、交流、改任和降 职使用的依据;(八)作为部门、单位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九)上级和学校领导指定的运用方式;(十)依法采取的其他运用方式。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审计结论作出的审计 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执行,对依据审计结论作出的处理、处罚 决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 察审计处。第八条对师生员工普遍关注的、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 关的审计事项,监察处审计和被审计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 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其审计结果。第九条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 督、选拔任用、表彰
4、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 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将经济 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组织人事部门。第十条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等相关单位 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 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 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 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 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监察审计处向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 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在校内 发布审计简报等。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决定,与
5、施工单 位办理结算。第三章审计结果公开第十四条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大 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 适当的方式,通过校内一定的信息载体,将可以公开的审计 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第十五条审计结果公开应具备的条件(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二)在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被审计单位(部门)以及 相关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 定;第十六条审计结果公开的发布方式审计结果可以单项公开、分类公开或综合公开的方式发 布,具体发布形式如下:(一)通过学校网页发布(社会公开);(二)通过学校的媒
6、体或文件等纸质形式发布(校内外 公开);(三)通过监察审计处网页发布(校内公开);(四)通过监察审计处编印的有关简报发布(一定范围 公开);(五)通过会议形式发布(一定范围公开);(六)其他适当的形式。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一)学校和所属二级单位(部门)的预算及预算执行 情况的审计结果;(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的审计结果;(三)学校建设工程管理情况的分类或综合审计结果;(四)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年度情况汇总和一 定规模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单项审 计结果;(五)各类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的综合 审计结果;(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第十八条审计结
7、果公开的审批程序对于需要公开的审计结果,监察审计处应填写审计结 果公开审批单,明确需要公开的审计结果内容,确定公开 方式、发布时间、发布范围等,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公开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 果,由校长批准;(二)公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的审计结果, 由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或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三)其他需公开的审计结果,由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 领导或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而造成不良后果 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审计整改落实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
8、及财务收 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 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监察审计处。第二十二条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审计处牵 头负责,纪委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等有关 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 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 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的问题,纪 委、组织部、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 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 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监察审计处要查明原因, 向主管校领导或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监察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 线索,应及时协同纪委共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审计处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