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开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 全面优质的信用支付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广州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广州银 行股份及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下称“发卡机构” 或“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 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透支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 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第三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 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局部名词遵从如下定义:“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 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
2、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 个人,个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 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 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卡额度 与分期业务授信额度。本行有权在卡片有效期内根据持卡人第二十二条信用卡持卡人未能按期全额还款,不享受 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交易额 (含已归还局部)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 对象包括本金、利息、依法允许计收复利的费用等全部欠款, 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下同。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 遇,应支付预
3、借现金交易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 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三条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 足最低还款额或未按约定足额还款时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 他违约情形时,除支付上述第二十二条所述的透支利息外, 还应按照广州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的规定向发卡机构按 月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发卡机构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发 卡机构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因卡片有效期到期而 不愿意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办理销户手 续,并及时将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 不予退还。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 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
4、换补 卡费、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短信费、分期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不计收利 息。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的规定制定详细收费工程,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需按照 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 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工程及标准详见发 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官网等渠道查询,收费工程及标 准如有变动,以官网最新公告为准。第五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 有关方面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 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收集、留存和
5、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 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 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 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 、 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并停止持卡人 卡片的使用。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 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向担保人追 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抵扣欠款 等。三、自发卡日期起,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 况、
6、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手续费率、 分期期限,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对超过6个月未 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 度。四、发卡机构有权在信用额度到期后暂停卡片透支功 能,通过审查的持卡人将重新恢复卡片透支功能。五、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 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六、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 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 任。七、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存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 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
7、卡片的风险 控管因素,暂时停止或限制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 的信用额度,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八、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 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 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当责 任。十、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 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存变更积分累计规那么、增值服 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 机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行使此项权利,公告一经发布即生 效。十一、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有权 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 归还信用卡账户的
8、到期应还款项。十二、本章程及其他有关权利。第二十八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材料,包括章 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和计息方法等。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 务。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 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 但假设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未归还余额小于人 民币壹拾元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 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 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国家司法机关等 进行强制执行或按
9、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 会员义务)、或与持卡人有约定的除外。六、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 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持卡人的权利一、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 督服务质量,并对与上述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有权知悉信用卡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工程、 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12个月内电子对账单。四、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 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
10、户服务 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 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 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 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当。五、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整持卡 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整信用额度,有 权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 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第三十条持卡人的义务一、持卡人应承当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 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应持卡人承当的除外。因信用卡续卡、换 卡等原因引起卡号变更的,不改变持卡人债务责任的承当。二、申请时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假
11、设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 担保及其他相关资料。三、持卡人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密码(即预 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和查询密码等承当保密责任,应 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假设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 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当。四、持卡人清楚并同意信用卡仅可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 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行业(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车位)、 生产经营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不得用于还贷、还 信用卡、还白条等还贷、还债行为,且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融 资、借贷、赌博等行为。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交易 凭证以供核查,持卡人应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票、购买 凭证
12、等交易凭证。假设有违反,发卡机构可在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 下,对其信用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 止付、提前还款等管控措施。如持卡人被要求提前还款,那么 视其账户剩余未出账本金及手续费全部到期,其除须一次性 清偿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金、 分期付款未归还金额、年费、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外,还须向发卡机 构赔偿前述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发卡机构不予退还持 卡人已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五、持卡人应按规定按时归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以及其
13、他一切相关费用等);不得以 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 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 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 用。六、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时 应主动查询,假设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就账单 交易提出异议,那么发卡机构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 还账单所示欠款。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 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七、发卡机构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 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机构的原因导致仍有交 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八、
14、遵守本章程及其后的修订版本的规定。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制度及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分期 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 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信用卡 组织的规定以及金融惯例。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机构保存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 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通过发卡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等渠道公告后即为生效,无需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 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 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 并按照规定
15、办理销户手续,否那么视为持卡人同意章程的变 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资质对信用额度随时进行调整。持卡人使用分期业务授信额 度前,需通过本行指定渠道在额度内提出借款申请。“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或者 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 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 约金、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 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 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预借现金本金、费用、违约金、手 续费、透支利息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
16、持卡人应 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归还当期 账单中全部应还款项的最后日期。“款项到期账单日”指持卡人在申请借款时,根据需求 设置借款期数,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期借款的账单日。持卡人 应于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期账单月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所有 欠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归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 账但未归还的交易本金,以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其他 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归还的最 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 利息、费用的
17、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 分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 归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 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 足最低还款额,未按约定足额还款时或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 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预借现金”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 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 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 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
18、持卡人将信用卡现 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 的支付账户。第二章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五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 构申请办理。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亦可为其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两张附属卡(部 分信用卡产品不设附属卡,能否申请附属卡由发卡机构决 定)。主持卡人可随时注销附属卡和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 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计入主卡账 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
19、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当完全清 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 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 发生的债务承当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 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 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 交发卡机构要求的资料。申请人申请信用卡即同意发卡机构 向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存和使用相 关数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 平台进行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进行的密码输入、点击确认等操
20、作),即表示确认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 州银行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各产品业务细那么及其后的修 订版本。第七条发卡机构保存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 给予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的权利。假设 决定发卡,那么确定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假设不予发卡,发 卡机构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信函及 等) 通知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第八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 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 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 户信用卡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分
21、期业务授信 额度内透支的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下同)。担保合 同自相关当事人提交本行之日起生效,直至清偿完信用卡项 下全部债务并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第九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 询密码(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服务热线 语音确认 身份、广银信用卡APP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等)、交易 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转账等交易),以上查询密码和交易 密码统称为“密码”。第十条信用卡的有效期以卡片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 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 关系不变。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发卡机构为符合到期续卡 条
22、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持卡人主动申请不续 卡或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假设持卡人到期不再换 卡,应于卡片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 服务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办理 销户手续。假设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发卡机构认定的其他风 险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发卡机构将根据业务需求 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信函及 等一种或多种途径通知 持卡人,且持卡人应一次性归还信用卡欠款。第三章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一条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 出借、出售。如有违反,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情况对持卡人卡 片进行止付、注销,并要求持卡人提前归还其信用卡项下发 生的全部
23、债务,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当。持卡人应履行配合发卡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含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义务。发卡机 构在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持卡人及其 交易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持卡人身 份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的,持卡人应当配合发卡机构开展身份识别、业务关系和交易尽职调查措施,提供客户(含 受益所有人)身份资料、业务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自持卡人信用卡申请时至所有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持 卡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已过期或 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更新手续。如 持卡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
24、更、已过期或有 效期发生变更,但未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更新手续的,发卡机 构有权对持卡人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 信用卡交易、权益兑换、积分使用、分期业务办理、溢缴款 转出等。第十二条发卡机构保存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信用额 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同时,发卡机构 保存根据该信用额度核定或调整其取现额度的权利。持卡人个人名下在发卡机构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 度、分期付款业务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 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第十三条持卡人假设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 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 户,用于归
25、还其信用卡账户的欠款。第十四条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 须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归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冻结其信用卡账户、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 持卡人卡片的使用。但持卡人仍须承当该信用卡项下发生的 全部债务。第十五条 持卡人通过人工 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 卡人提供 银行密码的,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 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 银行密码的,以 输入 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通 过 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 银行密码 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
26、 码,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 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当。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 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持卡人应在国家认可安全的 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D上使用信用卡,发 卡机构保存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的权利。因涉 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责任。第十七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 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 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十八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假设发
27、生信用 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那么持卡人 应及时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到本行指定网点、 拨打客户服务热线、通过本行的网上银行等)向本行申请挂 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当 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损失。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由持卡人承当所有损失,本行不承当任何责任:(一)司法 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二)持卡人(持卡单位)对交易 存在过错、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老实的行为; (三)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挂失生效 后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需要为持卡人补发新卡。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任何交易,将根 据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分期信用卡领 用合约、产品细那么及对应产品的功能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结 算货币为准。第四章计息和收费方法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 不计付存款利息。第二十一条发卡机构根据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最低还款额待遇和非预借现金交易的 免息还款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