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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须要,为社会各界供应全面优质的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广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赐予持卡人肯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根据运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根据信用等级分为顶级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一般卡;根据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根据币种分为单
2、币卡(含人民币卡、美元卡和港币卡)和双币卡(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和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根据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根据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信用卡将运用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记。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
3、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运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运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依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状况、资信状况改变或风险信息等状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依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违约金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费用、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进行汇总,
4、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终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透支利息、费用、违约金等的总和。 1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和相关透支利息的肯定比例,以及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
5、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预借现金”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其次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办个人卡。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亦可为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两张附属卡。
6、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运用。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全部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担当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相互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担当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7、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申办单位卡(商务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商务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商务卡),但必需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商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担当单位卡(商务卡)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发卡机构申办信用卡时,需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确认履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予
8、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供应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批核给申请人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供应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和违约金)。 2 在持卡人名下全部信用卡批准注销前,其保证金存款未经发卡机构批准不得提前支取,批准注销30天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存款及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持卡人。 第三章 运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
9、马上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运用信用卡交易时运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电话服务密码和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等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运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第十三条 在境内,信用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或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运用。 个人人民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 个人外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
10、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人民币及外币现钞;不得在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或者外币现钞。 个人双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但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外币单标识卡仅限中国境外运用,在境内运用时,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以及信用卡还款业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为单币卡持卡人设立指定币种账户,核定该币种账户信用额度;为双币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指定的外币账户
11、,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运用信用卡消费、透支提现和转账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受理点运用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境外受理点运用的款项,一般记入外币账户,具有人民币世界通功能的计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七条 信用卡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还款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运用单位卡(商务卡)在境内存取现金。单位卡(商务卡)外币账户透支可从单位具有支付
12、资格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也可以用单位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购汇偿还。销户时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3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个人卡账户的外币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酬劳、投资回报等收入从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以及用人民币购汇转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
13、还。 其次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提现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运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其次十一条 凡运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其次十二条 持卡人应确认在国家认可平安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运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该卡在互联网
14、上运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等争议将依法律程序解决。 其次十三条 信用卡一般有效期为五年,但发卡机构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但持卡人运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换卡,若持卡人无异议,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同意接着用卡,发卡机构有权确定是否赐予持卡人更换新卡。 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缘由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信用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其次十四条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及存取
15、款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账户办理结算。 第四章 计息、收费和还款规定 其次十五条 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供应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等信息。 其次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干脆按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从其供应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也可以选择自动购汇还款。 其次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交易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根据年费、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依次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和未出账单部分,分别根据提现手续费
16、、转账手续费、违约金、杂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4 逾期91天以上的,根据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依次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和未出账单部分,分别根据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取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杂费、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等)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依次。对外汇欠款持卡人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常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相关规定,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 其次十八条 对于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根据信用卡产品最长为50天至
17、56天。 预借现金业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需从交易日起先按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直至全额还清透支现金额为止,并设有最低收取标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均不计付利息,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 其次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交易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欠款金额,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类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盼遇。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透支利息,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依法允许计收复利的费用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取限额,直至
18、全部债务还清为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肯定比例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和最低收费限额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运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
19、根据规定供应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托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实行或同时实行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运用;停止持卡人全部信用卡运用;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干脆扣收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运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反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
20、机构有权申请法律爱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全部,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值的理由,短暂停止持卡人运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值理由取消持卡人运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六)因供电、通讯等缘由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状况帮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供应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担当责任。 (七)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供应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持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
21、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 (八)依据本章程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账户计收年费等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年费仅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业务服务,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供应有关信用卡运用的说明资料,包括领用合约、运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供应信用卡服务。 (三)向持卡人供应询问、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赐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供应对账单;但若自上月
22、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供应对账单。 (五)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别状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运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
23、变动状况。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状况有疑问的,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帮助查询或更正,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担当。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担当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6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供应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须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供应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刚好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
24、。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担当任何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因故更换、取消某持卡人,或主卡持卡人要求更换附属卡持卡人、取消附属卡,应提前书面或以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刚好办理更换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由该单位或该主卡持卡人担当; 因故停止运用信用卡,应退回该卡,清偿一切债务,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卡(商务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 (三)持卡人应妥当保管自己的电话服务密码和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等交易密码。凡运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缘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担当。 (四)持卡人应根据与发卡
25、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手续费、杂费、违约金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的确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当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留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刚好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复原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
26、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当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刚好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运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担当。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协作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根据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保留依据国家
27、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营业网点或广发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或调整后的章程自公告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接着运用 7 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确定不接着运用信用卡,可根据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全部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样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卡机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28、会备案并公告后即生效,原广发银行广发双币卡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广发人民币卡信用卡章程和广发银行广发外币卡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期限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办理条件 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 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 广发银行信用卡积分查询方法 银行信用卡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中信银行信用卡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