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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 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 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 1号)、财政部、水利部三峡后续 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2280号)等文件精神,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付的大 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补助资 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 目资金”)、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水库 移民扶持资金
2、。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一)后期扶持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 17号)文件规 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 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我省的资金。(二)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三)三峡后续工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用于支持集 中接收三峡外迁移民的安置村(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 资金。(四)省级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骆 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安置村(组)实施
3、项目扶持 和用于发放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2006年6 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口生活补助的资金。第三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 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负责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负 责监督指导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工 作等。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负责提出资金分配 建议方案;组织有关规划和年
4、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库建 设、项目组织实施等;负责省级稽察、监测评估、资金绩效管理、内 部审计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扶持项目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市、县 做好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第五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工作需 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职责分工,具体组织资金分解下达、 项目计划申报,以及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等监督检查工 作。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后期扶持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一)发放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生产生活补助。1 .发放范围。国家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2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3 .发放方式。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
5、民管理机构,在 收到后期扶持补助资金计划3个月内,由指定的金融机构,通过“一 卡(折)通”将资金发给移民个人。4 .动态管理。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建立后期扶持补助资金 发放名册,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纳入扶持范围移民的动态核定。按照 村(社区)统计上报、乡镇(街道)核实、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村(社区)公示的程序进行核定;对移民已经死亡或户籍迁出江苏省 的,后期扶持补助资金从下年度1月起不再发放。(二)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期扶持补助资金中,发放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生产生活补 助后结余的资金,可以与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用于库区 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
6、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1 .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促进移民受益的生产开发 项目;2 .农业生产设施建设;3 .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4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5 .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6 .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二)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实施情况稽察、监测、评估、评价等费用。具体由省财政厅会省水利 厅确定。第八条三峡后续工作资金用于支持集中接收三峡外迁移民安置 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范围参照第七条第一
7、 款执行。第九条 省级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支出范围:(一)支持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安置村 (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范围参照第七条第一款执 行。(二)发放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和 2006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口生产生活补助。参照第六 条第一款执行。第十条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 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 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可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 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 入、加强库区和移民
8、(搬迁群众)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 境的项目。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第十二条后期扶持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 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 重如下:(一)各县(市、区)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 60%o以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贡献情况,权重20%。以征缴 的各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依据。(三)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权重15%。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 开展的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优、良、中、差4个等次 对应的系数测算。(四)解决水库移民
9、突出问题等需求,权重5%。巩固拓展省定经 济薄弱水库移民村帮扶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由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第十四条三峡后续工作资金,按照核定的人数采取因素法分 配。第十五条省级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 持解决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实 施意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及核定的2006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 水库移民后代人数及标准分配。第四章执行管理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每年在收到中央财政大中型水 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三峡后续工作资金转移支付后30日内
10、下达资 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 日内下达省级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第十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 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全面落 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 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扶持项目建设 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水库移民扶持资金 县级报账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 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 用途
11、使用资金。未经批准的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相应资金。第二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实行专 账管理。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辅助台账,履行资 金的使用审核、管理等职能。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绩效管 理,将项目立项、组织管理、建设进度、资金拨付、项目成效纳入绩 效管理范围,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绩效管理工作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开 展稽察、监测评估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移民扶持 资
12、金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水利、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通过水库移民信息系统及时 更新统计数据。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江苏省财 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 年。原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 4号)、水 库移民直补资金发放操作规程(苏财工贸(2014) 112号)同时废 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 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