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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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22) 81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23) 13号)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6) 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 持我省有关水利建设、发展和改革方面的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 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

2、法。中央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与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统筹安 排使用,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8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 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 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类项目执行省 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卡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 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专项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 调整预算。确

3、需重大设计变更或预算调整的,由负责项目初步设 计(实施方案)批复的水利、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 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第二十一条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 当细化、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由市县水利部门和省本级单位设定,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市 县水利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应经同级财政部门

4、复核。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程序批复下达各支出方向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省本级单位应按批复的绩 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需要调整和完善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报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采取分类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财政厅根据计划安排开展财政评价,省水利厅按支出方向开展部门 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 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 三方机构参与实施。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或部门评 价结果为中的市县(市、区)或项目,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

5、,视 情在评价年度预算20%比例以内予以核减;等级为差的,视情 取消或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第七章资金监督第二十六条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 息公开有关要求。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 关规定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 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 况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 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

6、题,应 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二十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 8号)、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15号)同时废止。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 暂行办法(苏财农(2020) 9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管理政策。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

7、“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水利发展 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 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编制,会同水 利厅分配下达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制订资金管理办法,

8、对资 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二)省水利厅职责:负责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 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发布项目实施指导意 见(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及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建立健 全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绩 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第七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 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体落实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等监 管工作。第三章资金使用范第八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村水利建设与管

9、护。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和管 护、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和农村河道管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 村重点塘坝除险加固改造等。(二)水土保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监测监管、示范建设等。(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于列入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的水闸、泵站、水库、小水电(防洪部分X河湖堤防等水 利工程维修养护、安全鉴定、检测监测等,水库管理与保护,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管护,工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省水文设施 设备维修养护,南水北调截污(尾水)导流工程维修养护,水情 教育等。)河湖管理与保护O用于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监测监控评估等,重点

10、流域性河湖巡查,重点水域保护与修复, 洪泽湖等重点湖泊治理保护,省骨干河道管护、幸福河湖建设奖 补及河湖长制建设等。(五)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用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规 范化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水资源监测、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 等。(六)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主要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洪泽湖、骆马湖、中运河等水域禁采和全省水行政执法等。(七)水旱灾害防御。用于流域性、重要区域性及省际边界水利工程设施度汛隐患消险和水毁修复,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 关设施设备水毁修复,水旱灾害防御决策信息系统维护、设施设 备修复和技术保障支持,水利抢险能

11、力建设,骆马湖周边和淮河 入江水道沿线地区排涝降溃补助、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补充及储备 管理、水文报汛、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 水设备及运行等。(八)南水北调水费奖补。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基本水费的奖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发展和改革其他重点工作,根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第九条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 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符合相关定额和预算管理规定的范围内,从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中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据 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

12、理、工程招标、工程审计验收等费用, 不足部分从市县资金中列支。省、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参照 上述标准相应在省、市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有关费用。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省级以上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 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第十条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 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以奖 代补等方式,发挥水利发展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 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 时,应充分征求市县

13、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第十二条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支出方向、体任务指标等。除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 范围安排资金。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 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 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一)农村水利建设与管护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农村重点塘坝除险

14、加固改造采用项目法分 配;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采用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为耕地面积、年度工作任务等;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和农 村河道管护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农村生态河道建设规 划、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和管护 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先建先补、不建不补、奖励先进”的原则 实行奖补。(二)水土保持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 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和水文设施设备维修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6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工程设施数、

15、类型、资产价值、堤防 长度、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水库安全鉴定、小型水库除 险加固、水情教育等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实行奖补。(四)河湖管理与保护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监测监控评估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 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河湖面积、年度工作任务及河湖管 理保护成效等。骨干河道管护分配因素为河道长度、年度工作任 务及河湖长制推进成效等。幸福河湖建设按照“先建后补、以奖 代补”的原则实行奖补。(五)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奖补按考核结果执行。其他主要采用因素法 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等

16、,实行“以奖代 补”。(六)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采砂管理、水域禁采、水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及完成 情况等。(七)水旱灾害防御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水利工程设施度汛隐患消险和水毁修复等安全度汛项目采用项目法分 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排涝降溃补助分配因素为影响区域内 农业人口、耕地面积、河道长度和工程设施数等,水旱灾害防 御物资储备管理分配因素为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消耗情况及在册物资数等,水文报汛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第十四条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向省水利厅根据上述分配因素,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省 因素、政策倾斜进行测算切

17、块下达。财政厅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体分配额度按照目标任务、绩效(一)目标任务。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水利厅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 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二)绩效因素。以绩效评价、相关专项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等结果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绩效因素结合 目标任务因素加权测算。(三)政策倾斜。以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发展现状、耕地面积、人口数水旱灾害、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困难 地区或重点区域倾斜,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因素发生变化,由水利厅商财政厅同意后执行。第十五条 对采用项目法的项目,市县项目由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

18、部门申报,省级项目由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省水利厅组 织评审后,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 确定分配方案。市县水利部门应当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建立健 全项目库,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 和预算执行进度。第五章执行管理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水利厅在水利发 展资金预算批准后,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报省财 政厅审核后,资金直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下达 市县的水利发展资金,实行资金和任务清单同步下达。省级财政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的方式,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 年度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

19、预计数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至各有关 市县财政部门。第十七条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在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内,根据本办法或项目 实施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应当在 接到专项资金30日内将资金和任务分解下达或落实到位,同时 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单位的 补助资金,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第十八条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县水利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按照项 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 政部门、水利部门不得滞留、拖延。第十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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