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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 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卫生健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卫 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程序规范、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具体包(-)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江苏行 动、综合监督、职业健康等公共
2、卫生服务项目;(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完善普 惠托育服务体系,实施老龄健康工程;(三)完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公立医 院综合改革;(四)加强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开展专科能力建设,支持研究型医院建设,助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五)其他符合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宗旨的相关支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投入政策,会同省卫生健 康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投入政策,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执行支 出预算;(三)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信用情况,按规定 审定项目和组织项目验收;(四)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按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 资金;(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专项资金 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4、设区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二)按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 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三)按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根据管理权限或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 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二)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预算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三)
5、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四)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为公共卫生、人口发展、机构建设、学科人才四类资金,分为市县资金和省本级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第十一条因素法分配资金采用“预拨+结算”的方式,市县资金原则上于年度开始前提前下达70%以上省本级资金原则上于 年度开始前提前下达至部门预算。其中:(-)公共卫生补助分配时主要考虑常住人口、地方财力、财政支出、传染病发病率及绩效等因素(二)人口发展补助分配时主要考虑60岁以上常住人口、活产人数、地方财力及绩效等因素。(三)机构建设补
6、助分配时主要考虑行政区划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数、 地方财力及绩效等因素。(四)学科人才补助根据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测算。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省政府重点工作适当调整以上因素。第十二条因素法分配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原则上不再直接分配到市县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任务清单分为约 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其中: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央 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重大政策、重点任务、试 点示范项目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完 成约束性任务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 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
7、政事权内,经同级政府 批准后整合使用专项资金。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竞争性立项的情 形,原则上于年度开始前提前下达完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 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及结果公示和确认,并据此向省财 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 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安排, 并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筹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在接到专项转 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 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8、执 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 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 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 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 系。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 控、绩效自评及成果应用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有关管 理结果和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 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 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市县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资
9、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按规定时限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卫 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 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除
10、责令改正、追回、停拨专项 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 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 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实施,执行期5年。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苏财社(2016)7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县 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 35号)、关于印发v江苏省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82号)、关于 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84号)、关于印发v江苏省 省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10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重点学科专科 和人才培养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 119号)、关于印发民办医疗机构省级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