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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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 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9 ) 54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12019 )8号)扬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发 (2019)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 利发展资金)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 支持我市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

2、配、 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与市级水利发展资金 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和省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水利发展 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 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市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和规程、规范。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一)市财政局职责:编制水利发展资金预算;会同市水利 局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审核市水

3、利局提 交的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并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复核市水利局设定的绩效目标, 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运用方式;依法依 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二)市水利局职责: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 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 制度;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对项目执行情况 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负责绩效管理具体 工作,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 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县(市、区)、功能区做好项目和资金 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第五

4、条 市以下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 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 水利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 实施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用于以下范围:(一)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于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维 修养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等。(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用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农 村生态河道建设、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等。(四)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供水),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农 村供水)工程建设。(五)水土保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

5、土保持预防保 护、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等。(六)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于列入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名录的水利工程(不含堤防)、水库工程及工程附属设施的维修 养护、白蚁防治、水土保持、安全鉴定、划界确权、检测监测、 湖泊网格化管理、动力及材料消耗、小型水库管护;水库管理与 保护;水文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七)河湖管理与保护,用于各类河湖管护和创建奖补,“一 河一策”方案编制、第三方考核支出等。(A)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用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文明建设(含水系连通 项目)、水资源监测等。(九)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水行

6、政执法支出。(十)中央、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的项目市级配套资金投入。第七条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 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 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与水利发展专项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市以上水利发展资金中按照 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 程验收等费用。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在省、市 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不得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 上述费用。费用列支标准须符合相关定额管理规定。水利发展资 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但按照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

7、行的除外。第八条水利发展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建立统筹整合长 效机制。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市水 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 清单。在确保完成中央、省和市级下达规划目标任务的基础上, 允许各县(市、区)、功能区在预算资金类级科目用途范围内, 结合基层规划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统筹整合使用。第四章资金分配方式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以因素法 分配为主。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渡 到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 投入与任务相统一。(一)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采用因

8、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粮食产量、年度工 作目标任务清单等。(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采用项目法分配,为列入国家中型 灌区节水改造规划中的项目。(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农村 河道疏浚整治及生态河道建设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地疏 浚整治综合土方量等。(四)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供水)采用因素法分配。市级按 照“先建先补、不建不补、奖励先进的原则,对考核合格的农村 饮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给予适当奖补。(五)水土保持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水土流失综合治 理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水土保持 补偿费收缴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六)水

9、利工程维修养护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水利工 程和水文设施设备维修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水库安全鉴定和小 型水库除险加固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按照规定 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奖补。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工 程设施数量、类型、资产价值、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七)河湖管理与保护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流域性河 道的管控、监测评估、规划编制,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中 的堤防工程维修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 为河湖面积、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骨干河 道管护奖补分配因素法为河道长度、年度工作任务及河湖长制推 进成效等。(A)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采

10、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水 系连通采用项目法分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奖补按最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赋分细则考核结果执行。其他按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实行“以 奖代补”。(九)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 素为年度采砂管理、水域禁采、水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等。第十条对实行因素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具体分配额度 按照目标任务和绩效因素进行测算下达。(一)目标任务。以国家、省及市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 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量等情况,选择具 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二)绩效因素。以相关专项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11、等结果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三)政策倾斜。以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发展现状、耕 地面积、人口数量、财政体制、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经济 薄弱地区和市辖区倾斜。第十一条 对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县级项目由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市本级项目由市本级相关单位 申报。市水利局组织评审后,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 门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建立健全项目库,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 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 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第五章执行管理第十二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市级水利发展资金应当

12、在 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由市水利局在水利发展资 金预算批准后,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 审核后,资金直接下达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实 施单位,同步下达任务清单。项目资金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 等方式。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 收合格后拨付尾款的方式或采取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具 体方式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第十三条水利发展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 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

13、和管理,严格按照 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 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 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的部门审批。未经 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第十五条 如有结转结余资金,各县(市、区)、功能区连 续两个年度预算尚未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的,由县(市、区)财 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报告,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回结余结转资金; 预算已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的,连续两个年度预算未用完由同级 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市直水利单位实施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 在预算下达年度终了后由市财政局收回,不结转下年使用。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14、检查第十六条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县(市、区) 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 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 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做好绩 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 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 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 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分配、管 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

15、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 落实。第十九条 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项目竣工验 收后及时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条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 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 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 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H 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 水利局印发的扬州市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扬财规(2016)13号)、扬州市“河长制”管理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扬财规(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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