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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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江苏 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 厅关于建立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进一步引导金融对实体经济加大支持力度,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 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整合我市现有政银 合作产品资金池,设立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 (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提高 绩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银合作等方式,由财政部门设 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措施,引导银行等机构开发低门 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产品,

2、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 融资增信服务。第三条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 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 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 经济和金融共生共荣。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牵头设立,来源主要包括:(一)整合现有政银合作产品资金池; (二)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三)基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四)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五)其他来源。第二章使用方向第五条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力+N”模式运作,基金项下共设一 个资金池,按支持领域、行业分别设立若干专项子产品(以下简 称“基金子产品。省市合作支持的产品,按

3、省有关规定,同一 领域、行业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支持一个子产品;市级风险补偿 基金直接支持的产品,作为省市合作支持产品的补充,可与省市 合作支持产品同时申请。第六条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专项子产品可按照省财政厅要求 设立,也可根据我市发展需要,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第七条风险补偿基金应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针对经 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 划及布局,重点支持信用贷款方式和“首贷”企业。第八条 根据产品管理模式的差异,基金子产品分为省市合 作支持的产品和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产品。省市合作支 持的产品,按照省财政厅的管理制度执行,子产品合作银行由省 财政厅确定

4、。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产品,由市财政局会 同市级主管部门、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基金子 产品的支持对象、业务规模、运作方式、考核奖惩和绩效目标等, 并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合作银行。第九条合作银行应具有服务支持对象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 好的经营业绩,实行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 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第十条省市合作基金子产品支持的贷款按省财政厅公布的 利率标准执行,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基金子产品应执行 优惠贷款利率,须显著低于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可参照同档 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的方式确定。不另外收取保 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5、。第十一条基金子产品由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增信支持,对融 资方原则上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方式。确有需要的,可 根据子产品特点,适当追加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 单、农业活体等抵质押方式。第十二条省市合作基金子产品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风险补 偿基金放大倍数和投放额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市级风险补偿基 金直接支持的基金子产品,市财政局合理控制风险补偿基金引导 贷款投放的放大倍数,对基金项下子产品的投放额度统筹安排。 各合作银行按协议要求组织信贷投放。第十三条 基金子产品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视 子产品运作效果,由省财政厅确定省市合作产品的延续或取消, 市财政局确定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

6、支持的基金子产品的延续 或取消。第十四条省市合作基金子产品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基金子产品通 过市级征信平台等实行信息化管理,线上实现合作银行与支持对 象的双向选择,线下由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相关信贷 业务。第十五条市财政局通过协议委托第三方作为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人。管理人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实施运营管理,并按要 求拨付补偿资金等。市财政局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管理费 用。第三章风险补偿第十六条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共担贷款风险。对基金 子产品贷款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基金可对该贷款部 分本金提供补偿,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未

7、偿还本金的80%o第十七条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原则上对基金子产品 贷款不良率超过4%的,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第十八条合作银行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 应积极追偿,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且 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申请补偿。政银两方 合作的贷款产品,风险补偿申请应由银行向市财政局提出;政银 担三方合作的贷款产品,风险补偿申请应由融资担保机构向市财 政局提出,属于省市合作的产品补偿申请应符合省财政厅要求, 属于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产品补偿申请应符合市财政 局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风险补

8、偿基金申请材料 开展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市财政局通知市级风险 补偿基金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对于省市合作基 金子产品,补偿后按照约定比例向省级风险补偿基金申请风险分 担。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退回银行相关申请材料。第二十条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的弥 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 约定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下列情形,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 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 期贷款;(二)省市合作基金子产品贷款业务未在“综合金融服务平 台”等平台上进行信

9、息化管理,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市级风 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基金子产品未在市级征信平台等平台上 进行信息化管理;(三)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四)其他未按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 的贷款。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基金开展补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对 贷款追偿,追偿所得按补偿比例的同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并 按省市有关规定,报备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等处置方 案,备案追偿、处置、返还情况。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 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省级与市风险补偿 基金。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可按规定

10、核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贷款核销后,合作银行追偿回来的资 金,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扬 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等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调小 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风险补 偿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省综合金 融服务平台,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提供信息化服务; 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对于实施效果较好的银行机构,可将风 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扬州银保监分局可将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普惠金融监测、考核范围等。第二十五条

11、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 法和相关制度;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风险补偿基金;会同相关 部门设立基金子产品,牵头制定基金子产品管理办法;组织开展 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贯彻落实上级财政关于风 险补偿基金的有关政策。第二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职责:根据需求提出设立基金子 产品的建议;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基金子产品的管理办法,择优确 定基金子产品的合作银行、合作地区;负责相关基金子产品的推 进管理,对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基金子产品支持 对象名录;配合市财政局对基金子产品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 等。第二十七条合作银行职责:按照合作协议提供优质信贷产 品,优化信贷流程、内部

12、审批和考核办法。对接省综合金融服务 平台和市级征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提高信贷效率,及时向财政 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贷款信息。防范信 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第二十八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接受市财政局委托, 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负责基金 拨付;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基金安全,每年向市财政局提交 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满足流动性 前提下,对闲置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提高资金收益。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配合省财政厅对省市合作产品合作银 行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制定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直

13、接支持产 品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信贷投放量、客户数、利率、审贷 效率以及合作银行履约情况等。第三十条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提高或降低合作子产品 规模,并调整基金在各合作银行的存放额度,充分发挥风险补偿 基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合作银行,可 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限制新产品的参与,直至取消合作资 格。第三十一条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审 计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 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后,原政银合作产品的资金 池统一纳入风险补偿基金,在贷项目出现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 仍按原合作协议开展风险补偿,分别从省和市风险补偿基金列支。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2年1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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