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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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以下简 称农业生态保护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管理,用于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及修复、农业农村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和生态化处置、农业(渔业)资源养护等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 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 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 务清单,

2、管理方式。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和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 配合,协同做好农业生态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 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开 展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二)市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参与制定资金 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 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市财政部门按规 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 责

3、,由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 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 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 和义务:(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 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 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4、验收 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七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及修 复、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生态化处置、农业(渔业)资 源养护等支出方向。(一)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及修复资金主要用于化肥减量增效、 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轮作休耕、土壤改良修复、耕地质量监测、 耕地质量评价、水肥一体化、稻田综合种养、农药减量使用、池 塘生态化改造、尾水处理等方面。(二)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生态化处置资金主要用 于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畜禽粪污、水产养殖尾水、农业投入 品包装物、废旧地膜农膜、沼渣沼液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的收集、 处理及利用等

5、方面。(三)其他与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农业(渔业)资源 养护等相关的支出。第八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兴 建楼堂馆所等与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无关的支出。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九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由市农业 农村局根据综合性因素、专项工作任务,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等, 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第十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项目 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会商并 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业农村部门 分配建议,进行审查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和任 务清单。第十一条 对

6、县(市、区)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 付下达,由各县(市、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 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管理 单位的项目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农业生态保护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 统筹以外,各地可在完成市定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在本办法规定 的范围内统筹使用。第十三条农业生态保护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 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可按项目实 施进度拨款,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 收合格后拨付尾款等方式拨款。第十四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意见(

7、申报指南),结合项目管理要求、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 际,落实具体项目,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 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 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 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当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直接补贴 到单位、个人的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助到位。农民合作社 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 户,并进行公示。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

8、严格按照 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 自变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发现,涉及的 财政补助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 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十九条 根据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县(市、 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 做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 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 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 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 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 占挪用农业生态保护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终止项目,取消该单位3年项目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印 发的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 2017) 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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