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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镇江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 86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 412号)、 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 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关于做好2020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 2021) 302号)、关于做好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 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2117号)等 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2、、补助对象(一)补助对象为2021年度镇江市范围内新能源公交车购 买者和具备省级备案资格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其中,新能源公交车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 车型目录,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度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规 定,车辆安全运行并处于非闲置状态。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闲置的充电设施不 予补助。其中,建设补助及运营补助的充电设施应通过建设验收。 根据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充电量数据统计,运营补助的对象应在镇江市范围内年度 充电量应达到100万千瓦时(含)以上;据省充电设施监管
3、平台 统计,运营补助的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应不低于90%;充 电设施应安全运行。(二)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的企业应在镇江市 (含辖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 度。二、补助标准(一)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2021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车辆类型车辆长度6 VLW8m810m非快充类 纯电动客车0. 47521. 03681. 5552快充类 纯电动客车0. 34560. 69121. 1232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客车0. 12960. 34560. 648(二)充电基础设施补助标准1 .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建
4、设补助,其中,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 电桩群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2 .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标准按照市监测平台统计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充电量数据给予运营补助,每千瓦时补助0.3元。三、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国家、省级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四、补助资金申报(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以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 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材料为准。(二)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的企业另需提交当年度充电量 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和省监管平台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 不低于90%、数据实时上传至市监测平台的证明材料。五、补助资金拨付(
5、一)各辖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拨 付;镇江市直企业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充电设施所在地财政部门拨 付。(三)充电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拨付。六、其他要求(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推广应用的所有新能源车辆 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将车辆相关状态信息接入至市监测平 台。(二)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三)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监控 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保证充电 设施安全运
6、行,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及时将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等有关数据接入市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否则不予享受 2021年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一)市工信局牵头做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申 报材料审核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制订。 市财政局将资金及时下达至市直企事业单位及辖市区财政部门。(二)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建 设运营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监管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 汽车及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地财政部门按规 定拨付补助资金。(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者、公共领域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 虚假信息、充电量数据造假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缴补助 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情 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实施方案由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