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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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四号)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基础支撑第三章创新驱动第四章品牌引领第五章保障服务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建设质量强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重大质

2、量事故报告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并实施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主体按照规定予以激励, 对严重失信主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惩戒。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保障服务等促进活动。第三条 质量促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安全可靠的原则,树立质量发 展绿色导向,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

3、自律、社会 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完善质量考核机制,全面 促进质量水平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质量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质量发展的重大政策, 协调解决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 指导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生 态环境、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工作。第六条 企业应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弘扬

4、工匠精神, 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强行业质量意识。鼓励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创新等方面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作用,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升。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质量促进活动。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长三角区域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联动提升,质量安全联动监管,质量资源共建共享。第二章基础支撑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发展,根据产业发展 需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参与构建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5、会组织创建专业标 准化技术组织、标准验证点、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提升标准技术支撑水平。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 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鼓励重点产业和领域推进创新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国际区 域标准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推进中国 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

6、证。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市场采 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采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优势产 业和产业集群发展需要,支持建设相应的高标准检验检测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社 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为企业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服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平台,推动质量 信息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应用。第十八条 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

7、测、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知识产 权、质量鉴定等领域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发挥质量 促进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质量服务活动的监督 检查。第三章创新驱动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第二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 机构和企业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推进质量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 领技术、重大颠覆性技术突破,加强检测设备创新研制,实施质量攻关项目。支持市场主体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提升

8、科技成果转化 率,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进质量 管理数字化,创新质量管理模式,建设高水平质量管理队伍,提高全员全过程全 方位质量控制水平。第二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 立质量创新联合体,建立重点突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质量创新基地,设立 质量创新项目,推动机制创新。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倡 导优质优价,引导、保护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产品质量管控模式,实施重点产品质量比对分析;建设重

9、点产品质量阶梯 攀登工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管理方法;发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 高端定制,推动消费品供给向全生命周期服务延伸。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 证体系,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推进 工程信息数据共享,实行智慧监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融合化,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优质化,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第四章品牌引领第二十七条实施品牌战略,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 力的产品品牌;提升工程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和精细化水平,创建 工程质量品牌;

10、推进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培育知名服务品牌。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加强品 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激励 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品牌运用、管理、保护与推广的指导和服务。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增强品牌意识,建立健全品牌管理制度,培育高端品 牌,提升品牌运用能力,强化品牌维权保护。鼓励企业加强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建设品牌专业化服务平台。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研究品牌运营,推 动建立完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商标注册

11、、品牌策划推广等一体化机制,塑造 品牌形象,发挥品牌效应。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博览会、展销会等形 式,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品牌保护 体系,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品牌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 民族品牌。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展品牌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投资 入股,优先支持品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支持品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 延伸产业链条。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推动地理标志纳入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产品目录 等。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产业

12、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培育区域 品牌,创建质量提升示范区和知名品牌示范区,推动质量提升和产业集群发展。第五章保障服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质量发展相关经费,用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治理、质量创新、质量攻关、质量服务寸O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质量管理水平高、成效显著,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单位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等国家级质量 荣誉以及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主管

13、等部门 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增信融资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场主体运用保险手段促进质量提升和 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市场主体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保障机制,鼓励 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落实质量提升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质 量治理机制。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 可、质量管理等质量专业技术

14、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质量人才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序列,制定质 量领域高层次人才激励措施,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质量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通过将质量教育融入相关教育课程、开展质量教育实践等活动,提 升全民质量素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科研机构完善质量相关学科和专业课程设置,开 展质量教学和技能培训,培养多层次、实用型质量人才。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世界计 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 动,弘扬质量精神,提升全民质量、诚信、责任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质量促进公益宣传,依法开展舆论 监督。建设完善具有安徽特色的质量文化长廊、质量主题公园、质量博物馆等质量 文化宣传平台。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选聘质量领域的专家学者为质量促进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共同参与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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