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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02-02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消防条例(202x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 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 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那么,实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体系。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年 度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
2、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加强消 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开展相 适应。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消防 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 项治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精品文章灾扑救工作。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 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根据需要,依托治安联 防、保安等组织建
3、立志愿消防队。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 练,配备、维护装备器材,落实执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员、消防装备 处于经常性战备状态,依照国家规定承当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 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三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消防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第四十四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技能的学 习,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宣传、防火检查巡查,参与火 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等工作。志愿消防队员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时,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制 定培
4、训计划,明确培训标准和要求,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 防组织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危险 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反响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 等保障,开展必要的演练。第四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精品文章应当为火灾报警无偿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禁止谎报火警。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 位有义务支援发生火灾单位扑灭火灾、抢救人员和财物。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单
5、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危险 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发生。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 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职消防 队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 援。第五十条发生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火灾,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 作,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参加救援。第五十一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 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 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并不得穿插超越; 收费公
6、路、桥梁等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 消防艇迅速通行。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参加扑救 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精品文章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十三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 演练、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等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 协助。第五十四条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 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7、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等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 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 工作给予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等职 责时应当出示证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五十七条消防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一
8、)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精品文章(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五十八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消防监督检查,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消防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密。第五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 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核实处理。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
9、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 隐患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 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六十 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权,做到公开、 公正、严格、文明、廉洁、高效,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 准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
10、检查合格;(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火灾 事故调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精品文章(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四)接到报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五)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 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单位、消防设施施 工单位;(六)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 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控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
11、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消防安全职 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 正;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修改经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 自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以下行 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12、业,处三万元以精品文章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 的要求使用阻燃材料的;(二)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 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者将安全出口上锁、 阻塞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
13、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 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未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 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精品文章应当予以协助。第六章
14、消防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 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保障资金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 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开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 府规定的消防
15、工作责任履行职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 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 防安全措施;(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催促消除火灾隐患;精品文章(三)根据当地经济开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催促火 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16、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催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四)国家和省公安机关规定的其
17、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精品文章(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 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三)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 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 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 员分工;(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
18、措施;(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 应措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 项消防安全制度。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精品文章(一)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 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
19、整改时限和措施;(四)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 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第十五条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 务等家庭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 施、器材,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 三条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 的具体标准,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公告。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以下消防安全 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
20、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 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 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 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精品文章消防工作。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 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1、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 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 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应当追认为烈士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 划,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宣传教 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火灾多发季节以及重大节 假日期间、本省消防日前后,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教育
22、。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 传,催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公民掌 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精品文章第十七条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 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 行。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进行监督;(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消防安全
23、管理规定:(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第七章附那么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2x年11月9日起施行。xx年8月1日安徽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X年6月 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安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同时废止。内容精品文章教学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宣 传教育活动。科技、司法、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 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
24、科普、普法、文化、职业培训工作内容。第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 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 关等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 等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 播消防公益广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 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第二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 供水、
25、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 规划,并根据城乡开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第十五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第十六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精品文章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缺乏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 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七条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有条 件的乡镇可
26、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 应当建立消防点。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 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 材装备。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第三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 国家规定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抽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 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
27、施 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 工。精品文章确需修改工程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 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 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范案的 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 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验收意
28、见书。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和个 人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 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 防产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符 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 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防
29、火阻燃材料;场所内使精品文章用的阻燃材料应当有燃烧性能标识。第二十三条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 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投入 使用前,应当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检测单位不得降低检测标准,不得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 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 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工棚、宿舍等临时 建筑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第四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
30、他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自查、隐 患自改等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 公布。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 全职责。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公告。第二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材料,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精品文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 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二
31、十七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 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要 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 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难以形成 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协调。对共用的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 管理,共用各方不得阻碍他人使用。第二十九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单位提供的建 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 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
32、在 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约定双方 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提 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业主应当维护住宅的消防安全,遵 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 通道。精品文章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 品,应当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 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33、。第三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不 得有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一)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区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 者使用其他产生火灾危险的烟火制品;(二)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四)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 危险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禁止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和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第三十四条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逃生、救生 器材,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搭乘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第三十五条建筑物安装有
3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 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 查、维修保养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第三十六条消防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检测以及消防安全监测 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精品文章并对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第三十七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 合行业标准。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 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 生产、销售、使用。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禁止伪造、租借、买卖、转让消防产品的
35、相关证明文件。第三十八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和公众 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第三十九条以下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能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 社会开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培养消防技术人才,增 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开展和消防工 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法律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当本单位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