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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申购、发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劳保用品的管理,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的要求,本着安全、健康、实用、经济、合理发 放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 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按在生 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原则进行的发放。不同工 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格,劳保、防护用品不是员工的福利待 遇,不搞平均主义,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
2、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 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防止浪费。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采购、验收、保管、 发放、使用、报废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规范。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劳务派遣工和进入生 产作业现场的相关方人员。公司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选用及发放原则第五条 凡在公司生产作业场所从事生产作业、试验检测的员工 (含劳务派遣员工及实习人员)均应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危险程度及职业危害因数种类选 择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按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 放使用标准表的要求配
3、备。相近工种可参考配备。第七条凡从事多工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按 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 用品在其他工种作业或劳动环境中不能适应的,应另配或借用与作业 环境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 粉尘场所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不得用纱布口罩替 代防尘口罩使用。第九条 帆布、纱、绒、橡胶、皮、塑料、乳胶等材质的手套统 称为“劳防手套二使用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烫、磨、烧、 割、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 性能和材质的手套。第十条劳防手套、袖套、防尘口罩、盖脚布等使用更换频繁的, 统称为易耗劳保用品。各单位对易耗劳保用品
4、应做到及时更换,确保 其使用性能。第十一条按期对绝缘手套和绝缘鞋进行更换,并应在每次使用 前对绝缘性能进行检查,每半年由设备保障部门作一次绝缘性能检 测。第十二条对眼部可能受到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其作业 人员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或防冲击面罩。第十三条登高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种类的安全带或安全绳。第十四条在有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的作业场所,除对作-2-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 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对各种应急设施和装备,使用单位 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对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以外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可 由需求单位、人力资源部和
5、条件保障部共同协商解决其劳动防护用 口 口 口 O第十六条各单位带领参观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应严格遵 守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参观过程的人员安全。在参观 线路上可能造成伤害的,参观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外 来实习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应的工种或劳动环境配备 相应劳保用品。第三章计划、采购、保管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现有岗位及作业环境,明确劳 动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其采购计划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执 行。第十八条 凡需要提出需求计划的,由各单位填写劳动防护用 品需求采购计划表(见附件2)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一式两份), 交条件保障部组织定点制作和采购。特种劳保
6、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 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第十九条运营管理部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的生产(销售) 资质进行审查。任何单位不得采购或使用不具备生产(销售)劳动防 护用品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产品。第二十条采购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劳动防护用品的供货厂家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 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能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进行生产。(二)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材质(及比例)、款 式及其他特殊要求,有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资质机构的材质鉴定证明 等。(三)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购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应检查生产厂家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经营特 种劳动
7、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销售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 定证。第二十一条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采购责任单位统一进行保 管发放,保管方式方法参照相关标准或要求执行。第四章验收第二十二条 条件保障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交付过程中的数 量、品种、型号进行验收。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材 质、成分、等级等)进行抽样检查,确保每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合 格。未经验收合格的劳保用品,不得发放使用,同时退货处理。第五章发放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按所提需求计划在本部门采购部领取劳动防 护用品,组织发放给各岗位人员,并认真做好发放记录。第二十四条各
8、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按作业场所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发放使用标准表要求配备,使用周期按附件中内 标示的时间周期发放更换,无标注的按易耗劳保用品发放,或以旧换-4- 新。第二十五条 劳防手套、防尘口罩、洗涤用品等易耗劳保用品每 月发放数量由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量具体确定。第六章 劳保、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各岗位(工种)人员应使用符合本岗位(工种)所 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领而不用,或挪作他用。(一)在职员工劳保、防护用品管理劳保、防护用品,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是保护劳动者 免受事故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工作时间应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保 护用品,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自身进行保管、清
9、洁。不得送人、变 卖,防止浪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对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相应规定 的防护用品的员工,按违章作业进行相应处罚。(二)离、退休员工劳保用品管理1 .员工正常退休、因病退修,员工个人使用的劳保用品(劳保服、 鞋)未到使用期限,由员工本人带走,员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2 .员工离职劳保用品管理2.1 员工合同期满,因公司原因不再和员工续签合同的;合同期 未满,因公司原因辞退员工的;员工个人使用的劳保用品(劳保服、 鞋)未到使用期限,由员工本人带走,员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2. 2员工正常合同期满,因员工本人原因不再和公司续签合同的; 合同期未满,因员工本人原因提出离职的;员工个人使用的劳
10、保用品 (劳保服、劳保鞋)未到使用期限,劳保服、劳保鞋由员工本人带走, 按照劳保用品实际单价和使用时间的平均价值(元/月),根据实际差 时(按月计算),由员工本人承担费用,费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在员 工办理离职手续中书面说明)。(三)对于离厂学习、被借调、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 月以上的人员,停发劳保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 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四)工种、岗位变动的员工管理员工工种、岗位变动后,按其变动后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品种相同的防护用品,至原岗位的下个更换期后享受新岗位的防护用 品标准。(五)部门公用的劳保防护用品由部门安全管理员管理。(六)特殊工种在工作时必
11、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 口 口口 O(七)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帽、安全绳、棉布手套、线手套、耐腐蚀 手套、橡胶手套、普通口罩、防尘口罩、防毒面罩、围裙、防护眼镜、 防雨衣、防雨鞋、洁净服、涂装专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根据生产实 需要进行使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防止浪费。(八)进入生产现场的外来人员的劳保用品使用管理1 .进入生产现场的外来人员,若需要临时使用劳保服、安全帽 等劳保用品的,由外来人员接待部门具体负责。2 .对进入生产现场的外来人员使用后的劳保服和安全帽:3 .劳保服外来人员每次穿戴后,由条件保障部人员负责消毒、 清洗,熨平,保
12、持整洁,妥善保管,待下次使用。4 .安全帽外来人员每次使用后,由条件保障部人员负责消毒、-6 -清洗,保持整洁,妥善保管,待下次使用。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安全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应指导、督促员工按 照公司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八条员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如检 查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缺陷、完好有效、超期使用等,当无法达到劳 动防护目的时应及时予以更换或报废。第七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九条条件保障部负责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的日常管理进行 监督检查,并有权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公司党群工作部有权对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三十条在采购前未对供货方进行资格审
13、核认定的,对责任人 处以50300元经济处罚。第三十一条采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或采购质量、标准达 不到劳动防护相关规范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经济 处罚。第三十二条 单位未向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报废或更 换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经济处罚,对单位 领导处以200-500元经济处罚;因此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承担事 故的主要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处以50-100 元经济处罚,该员工所属的生产车间、实验室现场负责人处以30元 的经济考核;未使用人数超过3人次(含3人次)的,对责任单位领 导及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的经济处罚。-8-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附件包括:附件1: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标准表;附件2:劳动防护用品需求采购计划表。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