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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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有效监管,理顺管理体制, 完善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区政府的授权,依法 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代表区政府对区政府出资企业及 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各国有企业监管主体根据区政府授权,对所属 国有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区直属国有企业根据出资关系 和公司章程,对所属国有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各国有企业监管主体,是指经余杭 区

2、人民政府授权,具有监管国有企业职能的管委会、办公室、 指挥部、主管局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监管 主体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重大管理事项 由各监管主体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备案) 或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事项,应依法及时 处理。以上事项区直属国有企业应向区财政局(国资办)以 文件形式上报,其他企业以文件形式上报监管主体,并报区 财政局(国资办)。(综合管理科、考核分配科)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对本企业每月实际发生的所有 重大事项进行汇总,区直属国有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备案,其他企业报告监管主体,并

3、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 案。区直属国有企业应在次年初向区财政局(国资办)上报 工作报告。其他企业应在次年初向各监管主体上报年度工作 报告,工作报告经监管主体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状况;经营层工资福利情况及职工工资福利状况、 企业费用列支情况。第六章管理责任第二十九条决策管理责任。各监管主体和区直属国有 企业对企业的核准事项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查, 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其决策是否有 相应依据,决策程序是否到位,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投 资回报率与风险是否相匹配等。第三十条风险管控责任。各监管主体和

4、区直属国有企 业对企业财务审批、内部管理应承担监管责任,企业负责人 依法依规履行审签责任,各监管主体负责人履行相应监管审 签责任,具体流程由各监管主体和区直属国有企业明确后报 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第三十一条财务风险责任。企业发生逾期还贷的,视 情节轻重分别扣除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分及各监 管主体当年度综合考评分;企业发生重大财务风险,造成损 失的,追究各监管主体责任人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责任审计。各监管主体负责人和国有企业 负责人进行同步经济责任审计,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各监管主体责任人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 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对

5、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及其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各监管主体和区直属国有企业对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相应的考核范围。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各监管主体、区直 属国有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政 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依照余杭区产业 基金实施意见等相关办法实施。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余杭区国有 企业资产及重大事项监管办法(修订)(余政办2019) 4 号)同时废止。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区直属国有企业,是指根据企业

6、在 全区的功能和作用,由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区直属国有企业。 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直属国有企业进 行监管。重大事项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备案)或 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 指经余杭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或监管 主体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国有控股 企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事项是:(一)资产管理,包括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公司解散、 资产处置(含资产转让)、资产核销等;(二)财务管理,包括国有企业预算、投资、增(减) 注册资本、融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三)薪酬管理

7、,包括企业业绩考核、工资总额预算等;(四)其他管理,包括公司章程、企业上市、企业发展 规划、法律纠纷案件等。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是指企业依法转让企业 国有产权的行为。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在资本营运过程中对存 量资产进行的重新调整和组合,包括企业的兼并、收购、分 立、合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企业改制、合资、托管、破 产等方式。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 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综合管理科、财务监管科)第九条 产权转让。企业产权转让须按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 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产权转让由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 审核后报区财

8、政局(国资办)审批,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转 让部分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各监管 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审 核,报区政府审批。(综合管理科、财务监管科)第十条资产重组。各监管主体和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 企业资产重组工作,制定企业的资产重组方案,经区财政局 (国资办)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监管主体和区直属 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其中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监管主体或 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综合 管理科)第十一条 公司解散。由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审 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核),其中区政府出资企 业及其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

9、的全资、控股企业解散, 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财务监管 科)第十二条资产处置(含资产转让)。评估价值200万元 以下的资产处置经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批同意后, 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评估价值200万元(含)以上 且3000万元以下的,由各监管主体、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核 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评估价值3000万元(含) 以上的,由各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同意后,提交区财 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整体对外租赁的,经各监管主体或 区直属国有企业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综 合管理科)第十三条 资产核销。账面净值200万元以

10、下的资产核 销经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批同意后,报区财政局 (国资办)备案;账面净值200万元(含)以上且小于3000 万元的资产核销由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区 财政局(国资办)审批;账面净值3000万元(含)以上的 资产核销由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同意后,再由区财政 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综合管理科、财务 监管科)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全面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由各企 业制定,区直属国有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其他 企业报各监管主体审核,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实 施。(考核分配科、财务监管科)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鼓励市场化项目投资,探索建立 表

11、彰处罚、员工跟投、超额收益分享风险分担等激励机制; 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限制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审慎规 范开展境外投资,具体由区财政局(国资办)牵头制定。股权投资。主业投资1亿元以下或非主业投资3000万 元以下的,经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批,报区财政局 (国资办)备案。主业投资1亿元(含)以上或非主业投资 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同意, 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含追加、减少股权投资)。由监管 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其中,注册资本单次增减1亿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局 (国资办)审核后,报区

12、政府审批。因不同比例增资、减资 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经各监管主体或区 直属国有企业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区 政府审批。企业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达500万元以下的,区直属国 有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其他企业由各监管主体 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批,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500 万元(含)以上且小于3000万元的,区直属国有企业报区 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其他企业报各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 有企业审核,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投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 批。(综合管理科)企业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按照余杭区国 有企

13、业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 关规定执行。(综合管理科)金融投资,企业的金融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含 委托贷款)、购买债券和基金等高风险业务,经各监管主体 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财 务监管科)第十六条企业融资。经审批的企业年度融资计划,报 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工具,经 各监管主体、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提交区财政局(国资 办)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主管机关核准。(财务监管科)第十七条 企业拆借资金(不含委托贷款形式)。严禁 向非国有单位、个人出借资金。企业向其他国有单位出借资 金,经各监管主体、区直

14、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提交区财政局 (国资办)审批。企业与所属企业、关联企业以及同一监管 主体下的其他国有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经各监管主体或区直 属国有企业审批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向非 全资、控股企业拆借资金,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借款。 企业拆借资金应按市场规则收取相应利息。(财务监管科)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对象包括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 股企业和其他区属国有企业。对所出资的全资企业、其他区直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 由所有相关监管主体、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批同意后,提交区 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向控 股、参股企业及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在3000万元

15、以下的, 由各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批,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备案。担保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小于1亿元的, 经各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 办)审批。担保额度在1亿元(含)以上的,经各监管主体 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 区政府审批。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 向市场化运营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项目进行市场化考核 时,应按市场化规则考虑担保成本。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 不得提供担保。(财务监管科)第十九条对外捐赠。企业的大额捐赠和赞助(不包括 区委、区政府开展的“春风行动”、结对帮扶

16、等捐赠和赞助), 单个捐赠事项合计30万元以下的,由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 有企业审批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单个捐赠 事项合计30万元(含)以上,由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 业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对同一事项分多次、 多单位(本级和下属企业视为一个主体单位)捐赠的,共享 监管额度。(财务监管科)第二十条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须经监管主体或 区直属国有企业审批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财务监管科)第四章薪酬管理第二十一条业绩考核。区直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 批。(考核分配科)第二十二条 员工报酬。企业经营层以下

17、人员及下属企 业人员薪酬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采取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提出,区属国有企业的工 资总额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批准。鼓励区属国有企业自行制定市场化激励办法,考虑不同 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性、发展阶段,对员工差异化分类考核,建立责任与效益挂钩的员工激励方式,调动员工积极性 与创造性,员工考核办法报区政府(国资办)审核后实施。 (考核分配科)第五章其他管理第二十三条车辆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办法执行。(综合管理科)第二十四条企业主业确定及调整,公司章程的制订和 修改,区直属国有企业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其他 企业经监管主体或区直属国有企业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 (国资办)审批。(综合管理科)第二十五条 企业上市。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控股 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参股且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企业拟申请 上市,区直属国有企业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同意后,报 区政府审核,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市相关部门。(综合管理 科)第二十六条 各监管主体和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加强 企业基础管理和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资源)信息化管理。(综合管理科)第二十七条 企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应及时执行落实; 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经营失误或危及国有企业重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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