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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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追诉人自主修谢户权对刑事踊制m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辩护的法本质是赋予被告人对刑事诉讼的“有意义的参与”和对最终判 决的“有效影响:因此,辩护权是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辩护制度产生和生存的基础。在卫跃宁教授最新发表的基 于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的辩护格局重构研究文章中,明确地阐述了我国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的真实辩护权利的有 关内容pi】。即在案件中,被追诉人有权利自主选择辩护律师,或选择其个人参与案件辩护的方式,在有需求的条件下, 被追诉人可以请求法律对其的支援或预留辩护行为准备工作时间。在相关法律条款的支撑下,辩护权衍生出多种子权利, 其中,包括参加法庭庭审、接受审

2、判和辩护、选择辩护人、获得法律援助等。也正因如此,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条款 及制度条例建设也逐步完善,甚至加以扩充。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正式出台刑事诉讼条例文件,文件中明确被 追诉人在为其自身辩护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与必须履行的义务2。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对刑事诉讼程序进 行了修改,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具体体现在法律保护制度的创新和辩护人参与的进步。2012年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律师参与辩护的范围,首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身份。同时,细化了律师辩 护权的具体内容和程序,2018年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修改补充。此次修正案正式将在岗律师纳入刑事诉讼

3、程序,确 立了对在岗律师的相应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辩护制度与刑事法律条款在社会立法不断完善的社会背景下, 取得显著的成绩,但与此同时,从制度建设与社会宏观发展层面分析,被追诉人呈现一种严重的“边缘化”趋向。为进一 步掌握与此方面相关内容,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化审理能力,本文将基于被追诉人角度,结合其享有的自主性 辩护权利,开展前者对辩护格局重构影响的深入研究。一、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特点在被追诉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研究中发现,个体辩护权具有显著的防御性、主动性特点。下文将对提出的特点 进行详细的概述。防御性是指,被追诉人为抵御对方对其个人的犯罪指控,从而被迫启动的一种攻击性

4、行为。通常情况下,被追诉 个体不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任何一项举证行为责任3。并且,其个人也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而在刑事诉讼案件 过程中,被追诉人只要通过对对方的诉讼进行合理的解释或及时进行防御,便可以让法庭法官通过此种行为,排除其个 人的犯罪嫌疑。因此可通过此种方式,落实并达到为其个人维权与保障利益的最终目的。主动性是指被追诉人可以在法院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根据自主意愿或个人意志力执行事务的一种能力。主动 性也是个体辩护的核心,属于一种代表性特点。基于自主性表述内容层面分析,可以将被追诉人的主动性特征体现在两 个方面4。一是为针对控诉个体而言,被追诉个人在面对对方指控时,不应被当作群体的

5、攻击对象,并且在对案件的辩 护过程中,追诉人享有完全的主导权利,可与对方公平、公正、公开地在法院上进行语言对抗,并通过辩护与说服等方 式,使法官判决对其个人有利的结果。二是基于辩护律师层面而言,可以将被追诉个体认定为整体刑事案件的主体对象。 其个人可以一种独立的地位参与到诉讼案件过程中,而并不是作为律师的服务对象。因此,可明确被追诉人所具备的主 动性,是指其个体可以在法院诉讼案件中享有与对方平等的诉讼与辩护地位,而并不是单纯依靠律师进行辩护。二、辩护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对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市场调研中发现,辩护资源配置仍存在显著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导致被追诉人 在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

6、会使法官对被追诉人个体的行为产生负面认知,最终导致与事实相违背的刑事案件判决 结果出现。对辩护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分析,具体内容如下。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仍存在律师缺位的严重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追诉人在 被法院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过程中,倘若被追诉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5,此时,人民法院或地方公安机关应当为追诉 人申请法律援助,或为其提供辩护律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数据显示,在法院对被追诉人判处死刑或无 期徒刑时,超过90%的被追诉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没有律师为其进行个人权益辩护。除上述提出的辩护资源配置不足问题,还存在刑事案件辩护行为尚未在被追诉个

7、体全覆盖的问题。例如,在法律 制度层面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律师可不为被追诉人提供出庭现场辩护服务,第二类被追 诉人可根据其自身需求,选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此类服务。但在被追诉人提出与此方面相关的需求服务时,值班律师考 虑到自身的应急性质,或受到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出庭为被追诉人提供辩护服务。因此可以 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工作,并未在被追诉刑事案件中得到完全落实。而法律市场的此种建设趋势,也在某种程度上导 致被追诉人呈现一种边缘化发展趋势,这种趋势对于法律规范化建设而言,存在负面影响。三、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对辩护格局重构的影响(一)提升辩护格局重构

8、能力为进一步掌握被追诉人所具备的辩护权利,以及对我国法律辩护格局建设的影响,本章将从被追诉个体所具有的 权利层面展开分析。纵观我国法律刑事诉讼案件的发展历史,可以将此过程认定为被追诉人所具备权利不断扩充的过程 6o根据对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检索可知,被追诉个体在法律刑事案件中具有绝对的主体权利,更是辩护工作的 核心参与者。因此,在构建法律市场有效辩护格局的过程中,需要深度挖掘被追诉个体的自主辩护权利。并告知其个体 应履行的权利或享有的义务,只有在辩护权得以全面实施的前提下,才能够确保案件诉讼与审判结果的真实性与公平性。基于会见权层面而言,应当赋予被追诉人绝对的申请会见权利,并将此种权利定义为一

9、项双面性权利。在此过程 中,此项权利不仅是被追诉个体的权利,更是刑事诉讼案件所属审理法院、地方公安机关、被诉讼个体聘请律师等群体 的工作义务。而上述提出的多项要素,也正是我国法律辩护格局重构的关键影响要素7。因此,当被追诉个体向地方法 院申请会见权利时,可以通过看守所或地方人民法院进行权利的申请,在提交申请后,相关单位应在接收到申请后48 小时内为其安排会见服务。而在此过程中,当主体与个体权利出现分离的问题时,被追诉人有权利选择换用其聘请律师。基于阅卷权层面而言,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利。权利分立理论一直是民法学界的观点,其主要原因是被告人与律师 之间的信任差异。据推测,被告本人将威胁原始文件的完整

10、性。但是,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权利分立是不可取的;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告诉我们,信赖差异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应避免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 信任差异。辩护人可以查阅、移送、复制检察官调查起诉之日起的案件档案,“起诉之日”可以是检察官调查起诉之日起, 审查范围可以界定为“档案材料”。判别的是阅卷的地点和类型。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拘留所应当有专门阅卷的地方,并 确保必要的便利。关于阅卷的方法,特别是被告人应当使用电子阅卷,理由有三个:第一,电子阅卷可能会阻碍被告直 接处理文件,从而导致证据的销毁,达不到保护证据的目的;第二,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下,文件的数量是巨大的,文件 的存储和

11、检索是非常不利的,电子阅卷可以提高效率;第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证书的电子化、技术化记录成为 可能,当然,对于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也可以接受复印件,但不宜收取费用。而在深入分析被追诉个体此种辩护权利的过程中发现,律师调查取证权分为调查取证权和请求调查取证权。但是, 被告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缺乏理论依据。只有有效激活个体辩护能力,才能促进我国法律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综合我国法 律市场的数十年发展经验可知,权利与义务两者是具备某种不可分割关系的,而现如今信赖层面的差异已基本不存在, 因此,在构建辩护格局过程中,可直接通过被追溯个体的权利,进行辩护格局构建可行性的判断。随着现代化技术在法 律刑事诉讼

12、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被追诉个体可直接通过电子阅卷的方式进行审理过程的调度。也正因如此,使得我国辩 护格局得到更多现代化技术为其进行支撑。因此,综合上述对被追诉人自主辩护权利的分析可知,前者对于构建辩护格 局、促进格局整体完善性而言,具有推动作用。(二)促进全覆盖刑事辩护格局形成针对我国现如今刑事案件诉讼过程而言,辩护权过程并未实现支撑个体的全覆盖,但在被诉讼个体自主辩护权利 不断健全的社会背景下,全覆盖的刑事辩护格局形成趋势已越发显著。例如,在完善被诉讼个体自主辩护权利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全覆盖辩护格局的形成,给予了政策 层面的立法,包括:制定并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13、工作的办法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被 追诉个体可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从审判阶段进行提前。即被追诉个体可从法院接收到刑事诉讼案件开始,申 请律师介入辩护工作。尽管在此过程中,相关的值班律师对此方面的工作执行并未形成最终的定位,但基于法律援助层 面而言,与此相关的工作已基本完全落实,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为全覆盖刑事辩护格局的形成提供初步有力的帮助。同时,在法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即便被追溯个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辩护律师或辩 护个体对其利益进行维护与保障,但地方公安机关或高级人民法院,仍需为其提供某种层面上的法律资源。包括:调用 值班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为被追溯个体提供

14、充足的时间请求法律支援等。在此过程中,法院的诉讼程序逐步趋于简易化, 仲裁程序的审理也更加接近于程序化。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规避现场辩论或法庭调查等环节,但 在审判阶段仍可以为被追溯个体提供自主辩护或自愿性指认等服务。因此,可以认为,在构建法律辩护格局的过程中, 辩护律师或相关支撑者对于推翻论证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综合上述分析,赋予被追溯个体自主辩护权利,可有 效地促进并推动全覆盖辩护格局或趋势的形成。U!结束语在我国刑事案件中,辩护行为是一项维护或保障被追诉人利益的直接性行为。也可将辩护权的本质定义为使被追 诉人“有价值地参与”刑事案件诉讼环节中,通过有效的诉讼工作,对最终的判决性行为产生一种“真实影响:因此,可以 将辩护权利认为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关键要素,也是刑事诉讼案件得以有效实施或开展的基础性内容。为此,以此为依 据,本文对提出的论点进行多维度的阐述与分析,通过本文的研究,深入挖掘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真实 地做到促进全覆盖刑事辩护格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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