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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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 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 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 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 和信用约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 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 机构等中

2、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 目响应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主体。第三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协调和指导公共资源 交易信用管理相关工作。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行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 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规则,并处理本 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异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协助配合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具体 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更新和应用工作。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 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

3、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及时、 准确。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 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的 枢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标准数 据规范,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 信息库,并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第六条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先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使用信用 评价结果,并逐步推广至公共资源交易全领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信用评价来源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跨 区域信用信息。第八条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各级行业

4、行政监督 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关于公共资源 交易当事人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可适用 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将可依法公开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 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 对接,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第九条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市场信用信息、,来源于东莞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与交易行为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包括:(一)信用承诺:指在交易前,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主动承诺的 信用信息;(二)交易失信行为:指在交易过程中,违反行业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或

5、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约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行为的信用信息;(三)履约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一方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第十条跨区域信用信息是指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 息、跨区域信用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参与的行业,对公共资 源交易当事人分行业进行信用评价。第十二条信用评价实行每日一评、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对符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禁止参与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惩戒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禁止其参与所涉领域的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日

6、将前一日的公共资源交易当 事人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当 事人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主查询。第十五条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信用信息共享至全市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 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用体系,采取必 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的公共资 源交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反映,说明事实、理由并提供依

7、据材料。行业行政监督部 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受理并对异议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答复,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需要异议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反映的情况, 经查证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用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查 询并使用本办法第十四条依法主动公开的项目响应方、中介代理和服 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第二十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使用项目响应 方的信用评价结果,适用范围如下:(一)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分依据,信 用评价结果占

8、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分值的比例范围由项目 发起方明确,并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招标文件)载明;(二)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一条鼓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交易标准 文本中增加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条款供项目发起方选择,条款应包括 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节点、权重比例等。第二十二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时优先 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第二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公共资 源交易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办理的激励措施。第二十四条 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 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和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信用评价管理仅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交活 动。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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