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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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 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 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 32号)和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 作负总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 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据职责组织全省各地 开展化工

2、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化工园区建设工 作。第三条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 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实施细则所称通过 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符合 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五条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

3、展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第六条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 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第七条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 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 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 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第八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 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

4、境保护、节约 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 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 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 发展规划。第九条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 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第十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 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 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第十一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 实施”要求,结合产业

5、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 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 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 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 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 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第十二条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 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 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 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 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 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

6、机物控制管控体 系。第十三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 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 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 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 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 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 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 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 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 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

7、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 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第十五条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 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 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第十六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 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第三章园区认定第十七条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 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 援总队负责,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第十八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 民政府提交申请认定材料。化工园区所

8、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对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将符合应急管理部化 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 78 号)规定的C级(一般安全风险)及以上标准和本实施细则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要求的,逐级审核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相关材料后,分送省发 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部门按照职责进行部门审核(包括资料审核或现场审 核),并出具部门审核意见。现场审核可由各部门采取组织 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 然

9、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 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综合各部 门审核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后,作为认定化工园区予 以公布。第四章园区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 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 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 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化工 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 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

10、 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用地和规划保障,国土空 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等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园 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水 利部门负责提供化工园区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和化工 园区水土保持监管等相关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化工园区 涉及消防救援方面等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 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第二十二条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 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各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 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 工作。第二十三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

11、上人民政府 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 民政府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 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 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每5年组 织开展一次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第二十五条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 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 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 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 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 事故发

12、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 关规定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 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 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定期公布认定化 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等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称“由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是指国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工信部联原(2021) 220号)发布之前由县级及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发布之后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部门审核分工另 行制定。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22日起实施,2021 年2月8日发布的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赣工信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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