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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与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缺失;(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者报酬,及时支付临时 聘用人员的工资;(5)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 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 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7)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者邻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
2、 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与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 按第4. 4款【确定】处理;(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与保护工程。如按照第13. 5款【接收与 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 程的照管与保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9)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2 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早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与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拟任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材 料。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
3、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 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按第4.3款【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负责 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与人员生命财产 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者其授权的项目经理部章,并 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项目经理能够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方式将 这些人员的姓名与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1.3 项目经理部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管理的构成人员的姓名、岗位、资质等有关资料报送监理人。
4、 监理人关于其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 若监理人提出撤换某构成人员的建议,承包人应当撤换。1.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 告,其内容应包含各要紧岗位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与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 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要紧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固。承包人更换要紧管理人 员与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3. 5承
5、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应按照第2. 2. 3项【提供基础资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但承包人应对其阅 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与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与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与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 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4. 6分包5. 6.1专业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1)专业分包人要通过发包人认可;(2)专业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3)拟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主体部位。6. 6.2劳务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1)劳务分包人通过了承包人的认可;(2)劳务分包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3)分包的是
6、劳务作业,而不是专业工程。7. 6.3承包人的连带责任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有意或者过失行为给发包 人造成缺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 6. 4分包工程价款(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按照第8. 2. 3目【工资标准与劳动条件】 发包人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情形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 各类工程款项;(2)假如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 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9. 6.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
7、包人能够将分 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 人;(3)假如分包人的合同义务延伸到缺陷责任期期满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义务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 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负责。3. 7履约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能够使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4.1监理人的权利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
8、立合同时,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人、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 面通知承包人。监理人行为需要得到发包人特别授权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若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在授权之日前7日内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日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若 由于授权不明,导致承包人有缺失,发包人要为监理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监理人员不恰当行使权利造成承包人有缺失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缺失承担赔偿责 任。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条件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4. 2监理
9、人员监理人员包含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情况 下,总监理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能够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监 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撤销 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 的,能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 换或者撤销。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约定的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该 工作。对承包人计划使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者合理期限
10、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 准使用。对承包人提供的各类有关工程的数据未在约定的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 视为认可该数据。但不影响监理人以后拒绝该工作、材料、设备、工程、数据的权利。4 . 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应按照约定及时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用书面形式并盖 有监理人的公章,同时也要有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的盖章或者签字。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 能够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监理人员务必在 具备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要送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由于监理 人未能按
11、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者发出了错误指示导致承包人有缺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 任。5 .4确定合同当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附全面根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 决办法处理。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 决的结果修正执行。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有缺失的,由发包人为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任。4. 5造价咨询人
12、4. 5. 1造价咨询人权利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组织即造价咨询人管理。发包人委 托造价咨询的,应与造价咨询人签订委托造价咨询合同,造价咨询人的权利义务在委托造价 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人在发包人委托权限内,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名称、委托内容及权限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否则本 条将不适用。4. 5. 2造价咨询人服务造价咨询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同 意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4. 5.3结算审价结果的唯一性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审定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人审定完成,由发包 人
13、与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当事人不得与其他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4. 5.4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价的后果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负责工程造价结算审价的,如造价咨询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 对、审定竣工结算或者未提出核对意见的,按照第11. 2款【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处理。5工程材料与设备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 附件。一览表包含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 时间与地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
14、设计与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5. 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1)发包人应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 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 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 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与生产,应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与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 者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6. 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
15、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 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 或者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者试验,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 5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含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 料,务必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者挪作他用。经监理人
16、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6交通运输(1)道路通行权。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与临时道 路的通行权,与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 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与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 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承包人车辆 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与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场外交 通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3)场内交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
17、护与管理施工所需临 时道路与交通设施,包含维修、养护与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与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与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发包 人提供场内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承包人承担因场内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赔偿。6施工准备8.1 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9. 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 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8、1)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7)环境保护、成本操纵措施等。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 批准后方可实施。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者(与) 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 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10. 3开工准备11. 3. 1人员准备承包人应按照第3.4款【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向
19、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 排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者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12. 3. 2施工设备准备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 工设备。关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保护, 关于出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 全、可靠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6. 3. 3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与施工技术准备关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 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与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
20、查验、接收与保 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关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 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与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 地的数量、质量、规格与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关于施工中需使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与履行技术服务合同, 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7. 4测量放线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与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设备与其他物品。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
21、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与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 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者造成缺失 的,根据第7. 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 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者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7进度与工期7.1 合同进度计划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通知后28天 内,编制全面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
22、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批复或者提出修 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操纵合同工程进度的根据。监理人应有权按照该进度计 划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动。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能够在14日内向监理人提 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与有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能够 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 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改在批复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8. 3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
23、发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误与(或者)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按 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 2款【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办理。1. 4不可预见事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假如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 事件,承包人应在此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监理人报告,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与(或者)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7. 5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 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 6逾期竣工
24、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及限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 缺陷的义务。9. 7暂停施工10. 7. 1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 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 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
25、内复工。11. 7. 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 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 施工但目前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 包人能够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 可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 2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12. 7.3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 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
26、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6. 4款【承包人违约责任 的承担】的约定处理。13. 8提早竣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早竣工的,该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对工程质量 与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早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或者 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早竣工奖励。8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13.1 全文明施工14. 1. 1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当事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同意政府安全监督部 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合同当事人对其施工场地自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对方原
27、因造成施工 场地工作人员工伤的,由对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缺失的,应负责赔偿。工程实行分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假如由于分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分包人承 担要紧责任。15. .2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照第9. 10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的, 承包人使用该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约定 以外的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同意的, 假如该额外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
28、缺失,则发包人在避免缺失的额度内承担此措施费用。假如 该额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缺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措施费用。16. 1.3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7.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8. 2. 1员工的范围本合同中的员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为本施工项目工作的人员。包含本公司正式职工、 临时聘用的合同制职工与其它雇佣的所有的员工。承包人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 2.2员工的基本权利员工享有法律给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含休息权、获得劳动保护与工资等权利,承包人 应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10. .3工资标准与劳动条件承包人要确保员工所得到的工资
29、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也不低于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行业工资标准(假如有)。假如承 包人所雇用的员工未能得到相应的工资,则发包人将直接为承包人的员工提供相应的标准, 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含工作条件与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 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生活条件要以能够 达到项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假如 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发包人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 款中支付。11. 2.
30、4劳动保护承包人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员工的健康与安全。12. 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若 监理人认为该措施不足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 为止。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 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第9. 10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工由于本 合同所适用法律的变化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 他费用要求
31、赔偿。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 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与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假如因施工工艺等特 殊原因,不可避免对环境或者公众利益造成损害与妨碍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者许可 后方可作业。承包人承担因施工作业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因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停工 的,工期不予顺延。9变更9.1变更的范围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能够包含下列范围:(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定构成变更);(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者其他人实施;(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者其他任
32、何特性;(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与尺寸;(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者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者顺序;(6)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3. 2提请变更的主体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任何一方都能够提请变更。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与承包 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承包人与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通过发 包人批准。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者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4. 3变更程序15. 3.1发包人指示变更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 与变更的理由。16. 3. 2监理人提请变更监理
33、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与 变更的理由,与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与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 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17. 3. 3承包人提请变更承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与变更的理由, 与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与工期的影响。(1)假如该变更内容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认为需要变更的,能够批准该变更, 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监理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能够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不被 批准;(2)假如该变更内容不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
34、人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后将该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 人不一致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变更不被批准。18. 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使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假如变 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 与承包人商定或者由监理人按照第4. 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35、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者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 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者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者由监 理人按照第4. 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9.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变更的,假如: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者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者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2)因承包人提请变更的,假如: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者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者施
36、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早。9. 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计日工工作后,如有余额归发包 人。1.1 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与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务必招标的,由 承包人与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务必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务必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根据进行 计价。9.8 计日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
37、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2)(3)(4)(5)使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下列报表与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工作名称、内容与数量;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与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与数量;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与耗用台时;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与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10. 5. 2项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 意后列入进度付款。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38、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一E3承包范围:4计划工期开工日期:年 月 日竣工日期: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5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6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本合同使用计价方式为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 : 元(人民币)7构成合同的文件7.1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含:(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假如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假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与要求;假如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
39、同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 10. 1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假如在基 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加或者竣工 时间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4. 4款【确定】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9. 10. 2规费工程结算时,规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与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 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40、。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 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应为下列两项金额差的一半:(1)由此项合理化建议导致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的减少或者效益的确定性增加;(2)对承包人由于此项合理化建议而导致的利润的减少的补偿额。10计量与支付10.1工程价款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能够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
41、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与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 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 条款中约定;(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含可调综合单价与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综合单价与措施费的调整方法;(4)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10.2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与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2、。对数量有 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与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者修正的工程量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 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 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43、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 工程价款。10.3总价子目的计量(1)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包人与承包人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 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者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 管理与操纵进度支付的根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与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者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与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 形象目标
44、。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与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9条【变更】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10. 4预付款10. 4. 1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能够要求承包人在不迟于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前28天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 不提供的,发包人能够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使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 的保证担保或者其他发包人同意的担保形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当预付款被发包人逐步从工程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能够对应减少,但剩余的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数额。10. 4. 2支付预付款当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应支付一笔预付款,
45、预付款用于承包人 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与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 付款的额度与预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务必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回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 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0. 5工程进度付款10. 5. 1付款周期当事人在专用条款
46、中约定使用下列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2)按形象进度支付;(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10. 5. 2进度付款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日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与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如发包人按照第4. 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 询人的,承包人能够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进度付款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9条【变更】应增加与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8条【索赔】应增加与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 4款【预付款】约定
47、应支付的预付款与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 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第9. 8款【计日工】,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者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应增加与扣减的其他金额。10. 5.3进度付款证书与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与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 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与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 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者同意了承包人完成的 该部分工作。10. 6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选择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含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与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使 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