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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领或1认工智能生睇I版权归属问嬲淅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 度融合。国家发布人工智能的三年发展计划(20182020),而2021年是人工智能计划实施之后的新的一年。当前, 新一波科技革命和产业创新风潮正在爆发,大数据的形成、新算法的革新、计算能力的提升和互联网设施的推进,促使 人工智能朝着新的里程迈进。为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人工智能出现的一 些法律问题尤其是人工智能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一、人工智能的基础概念人工智能(Art由ficial Intellige
2、nce),简称Al。这一概念旨在利用研究和开发来模拟、扩展人类的智能。产生的所 有方法、技术和应用系统都属于一门新的技术科学,是一种凭代替人类的双手开展工作的方式。1从本质上讲,人 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我们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来理解智能的本质,开发出一种非常类似于人类智能的智能机 器来代替人类的双手,这样不仅可以最大程度上解放人类的双手还能提高我国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人工智能主要研 究的范围有智能网联移动汽车、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遥控无人机、医疗影像辅助诊断系统、视频图像身份识别系统、 智能语音交互系统、智能翻译系统、智能日常家居产品等。我相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它的研究范围也会变
3、得越 来越大,各项科学理论和物理技术也会变得更加完善,为人类提供体验感更高的科技服务。这种人工智能模拟和展现了人类的思考能力,或者说,人工智能就是利用人类的智能来为机器配备智能的机械大 脑,让它可以看见、听见、感觉到,甚至触摸到,使机器人能够像人一样记忆、认知、识别、选择,使人类与机器人的 交流像人类和人类的现实交往一样。2毫无疑问,这种技术和科学将改变甚至颠覆人类现有的生产、生活和交流方 式,以新的社会结构或新的生产、生活方式揭开人类生活的新篇章。二、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分析众所周知,人工智能是人类发明家发明的一种可以模拟和表现人类智慧能力的一种机器人。换言之就是用人类的 智慧给机器注入了
4、灵魂,使之可以像人类一样活动、交流、创作、认知、识别、发明。那么这一机器人是否拥有了法律 意义上的独立的人格呢?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和自然人、法人一样并驾齐驱成为一类新的民事法律主体呢?一个令人震惊的新闻是,2017年沙特阿拉伯举行的“未来投资计划会议”上,一位名叫“索菲亚”的女性机器人正式 被授予沙特阿拉伯国籍,并拥有护照。这一举动无疑使索菲亚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真正的人。那么她是自然人还是第三种 类的机器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这个问题无法解答。无论是知识产权中法律主体资格的认定还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中,索菲亚是否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目前知识产权界关于人工智
5、能的主体资格有两派观点:第一种流派是赞成派,他们认为人工智能也是法律主体, 因此也应具有法律人格,因为法律是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从最早的古罗马法到现在,民事主体的划分也逐渐完善。随 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也走上了历史舞台,并取得独立地位,成了法律拟制上的人,即法人。同样,随着信息科 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这一新技术的不断应用,机器人或许也可能成为新的民事主体之一。第二种流派是反对派,他们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只是人类创作的产物。说到底也只是人类创作出来的更先进的 机器。即便他们再聪明,也不可能有独立的人格,更不可能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而且人工智能一旦产生侵权行为,造 成的损害结果也只能由机器
6、人的生产者承担。既然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就无法拥有独立的人格。在我看来,人工智能是否应该具有独立的人格,它的核心是他能否像法人、自然人一样拥有完整的、独立的民事 权利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很多人工智能的产生是生产者预先设定好一系列代码和编程,机器人由此来产生一定行为, 或作出对应的反应。这种人工智能是无意识的,它的行为并不是真正的思想、情感的表达。而相反的,1950年英国数 学家艾伦麦席森图灵,提出了“图灵测试”这一理论。数学家图灵认为机器是可以思维的,他对智能问题从行为主义的 角度给出了肯定的结论,由此提出一个猜想:也就是说,一个人以一种特殊的不接触对方的方式与另一方进行一系列的 问答。如
7、果他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根据这些问题判断对方是人还是计算机,那么可以认为计算机与人具有相当的智能,即 认定为计算机是可以思考的。3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虽然有一定的思维,但是并不具有和人类一样的道德性、 同理性。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也并没有独立的人格。更不同于法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法律责任。人工智 能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只能去追责于它的生产者,故其并不能取得独立的主体资格。2017年12月美国通过了第一个针对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未来法案,法案明确指明如果AI可以像人类一样用 大脑去思考、学习、完成工作就应认定为人工智能。但是该法案并没有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因此在法 律层面上,人工
8、智能现阶段还只是人类所发明的一种工具,它还不能完全跳脱出生产者的控制。4其既不能积极地 履行权利也不能消极地履行义务,还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所以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从目前看来还只是生产的工具,并 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三、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问题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那么作品要如何认定?我们说传统的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实质要件是要求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表 达方式之中,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从而我们思考一个问题,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创性? 一般来说传统的人工智能其实是程序员提前设定好的编程
9、系 统,机器人只是按照固定程序运行,没有独创性可言。但是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出现了更加先进的人工智能,它们不 完全根据固定模式创作,而是可以模拟人脑的思维,主动创作。它们创作的作品可能会超越当时社会的发展水平。5 比如曾经的小游戏“莫扎特骰子”,通过玩家多次随机掷骰子,将预先写好的音乐片段串在一起,这些片段与骰子的六个 面相关联,最终组合成一首由片段随机组合成的完整音乐。此外另一款由数据科学家和艺术家们共同研究完成的一个叫 做“另一个伦勃朗”的程序,通过复制著名画家伦勃朗的画作,进行分析他的画风,然后随机绘制出新的、有创造性的新 的作品。但是,人工智能绘制的作品并没有固定的程序,它所创作的作品
10、没有受到科学家的制约。那么其作品是否可以 认定具有构成独创性?何为独创性?独创性也被叫做原创性或者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而产生的具有非模仿性(非抄袭性) 和差异性的作品。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 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一部作品可以被认为是原创的,只要它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完整或实质性 模仿,而是作者运用自己独立的想法和思考产生的,并且在表达上与现有作品不同,就可以被认定是一部新的作品,而 不是原有作品的翻版。由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得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产作品和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已经可 以达到难以区别
11、的程度了。人工智能作品在很多方面已经达到了独创性的要求。至少从结果上看来,人工智能在某些方 面已经可以被认定具有著作权法中所讲的独创性。这些先进的人工智能可以跳脱出既定的程序,模拟人类的思维方式, 积累经验、进行革新,从而研发出新的作品。笔者认为这种人工智能已经从人类工作的辅助者转变为承担独立创作的生 产者。它们创作出来的作品已经符合了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要求。它已经不再是一种机械地重复或者模仿,它已 经完全能够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其创造的成果已经平等或者高于人类的一般水平。笔者认为为了保护这种 人工智能的创造,应当认为其具有独创性。认定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保护不仅是对人工智能背后生产
12、者的一种尊重,也是 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向上发展的一个过程,可以促进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良性发展。!1!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归属问题分析关于人工智能的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目前世界上有着几种不同的观点和立法现状。6第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日本的这种立法模式主要是指类比商标法给人工智能一个注册制度,使先登记注册的生 产者可以优先使用。还有就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利益。获得版权的对象面向的是开发和利 用人工智能来创作的人或者企业。其他企业将被禁止擅自利用该项人工智能,违反这一规定将面临惩罚,这可以使人工 智能开发者收回一定的投资收入。第二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
13、电子人保护制度。索菲亚的诞生是世界上第一个拥有独立人格的电子人。早在2017年的 欧盟会议上就有专家提出以电子人的身份来保护知识产权的主体地位。笔者觉得如果欧洲可以提前施行这一法案,并取 得好的成果,我国是可以移植这一法律制度的。第三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将人工智能作品划分到邻接权保护。这是因为邻接权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保护力 度更大。邻接权中对作者的主体并无明确要求。这主要是因为邻接权对作品的独创性并无明确要求是自然人,通过邻接 权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既不影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独创性,又避免了赋予人工智能作者资格,并且更不会 超越现有的著作权法的范围。而且适用澳大利亚这种以邻接权保
14、护人工智能的方法可以一定程度控制人工智能著作权保 护范围过宽而引起的著作权保护泛滥。尤为重要的一点是赋予人工智能邻接权就可以避免法律主体认定的难题。这三种法律模式都各有各自的优缺点。没有一个国家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的主体到底应该归属于谁。目前 我国也没有相关的立法,主要是因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还不够完善。笔者更倾向于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于它背后的生产 者,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研发者的知识产权。五、结语每一次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都会给人类的思维、行为、生产、生活方式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受这些新技术的影 响,当前法律制度往往会受到激烈的冲击。人工智能作为当今世界潜力无限的科技革新力量,它的发展自然也会
15、给目前 的法律带来很多难题。对于这些人工智能带来的难题,我们可以建立法律法规控制这些问题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我们可以遵循 “法定主义原则”,比如控制对人工智能生产者授权对象的范围,规范其权利义务的范围,禁止其滥用权利,建立风险控 制系统。在司法领域我们应该注重安全价值理念,防范危险,加大监管力度。在处理纠纷和侵权问题时,应该公平公正, 客观地看待问题,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生事物,比如智能相关科技法规、公共政策、科技适用规则。7尽量做到事 前预防,避免事后救济,使人工智能在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健康发展。少数人提出了“人工智能威胁论”,他们认为人工智能在未来的某天可能会控制甚至奴役人类。但是笔者认为人工智 能只是新技术的代表,它能为我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便利。我们需要利用人工智能为未来创造更多便捷。为了防止人工智 能进入“无人之地”,我们可以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使人工智能的使用更加规范化。尽管目前人工智能带来 的知识产权问题争议颇多,但是经过学界充分的讨论和国家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完善之后,笼罩在这些问题上的迷雾一定 会烟消云散。本文就这些问题通过分析各位学者的见解,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拙见,希望能为未来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 权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