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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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学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我校 学风、教风和考风建设,改革考试制度,实现考试管理的规范 化、科学化,根据我校现阶段教学组织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类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逐步加大 过程性考核比重。教师在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时应向教学单 位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三条 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必须使用试卷(题)库 的试卷考试(包括缓考和重修考试);尚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 程,从考前两周内提交的AB两卷中抽取(附参考答

2、案和评分标准)。第四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都必须做好考核质 量分析,有条件的课程,任课教师进行集体阅卷。第二章组织与要求第五条 教务处是考试组织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课程 考试的组织、协调和公共课考试安排;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课 程考核(考试、考查)安排。第六条 同一学期中相同教学要求的同名课程,必须采用 并注明“免修”字样。申请免修课程累计两次未达到规定分数 者,取消其再申请免修的资格。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6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本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5O第二十八条辅修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前提下,从第二 学年起,可选择学校确定的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达 到

3、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证书。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规范课程重修,促进学 生成才,保证培养质量,在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一、重 修课程供学生重修的课程包括:1 .当学期开设的课程;2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的第八学期(专转本第四学期),可 以重修第七学期(专转本第三学期)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由于培养方案变更而造成的停开课程。二、重修方式.插班重修“插班重修”是加入正常开课班级上课。1 .组班重修“组班重修”是单独组建的重修班,上课时间应安排在周 末以及没有公选课的晚间进行,以最大程度避免

4、课程冲突,保 证学生顺利上课。2 .线上学习、线下考核“线上学习、线下考核”是指学生在教学单位认定的云课 程、慕课等开放课程平台重修相关课程,全程以实名认证形式 自主学习,凭学习记录或参加校内教师组织的课程过程化考核 记录取得线下考核资格,线下考核由教学单位于期末在校内组 织。教学单位应在学生选课前主动向学生提供高质量开放课程 资源清单,支持学习或线上线下混合翻转式教学。3 .重修免听若插班重修、组班重修与正常教学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在 教学单位提供开放课程资源的情况下,学生应选择“线上学习、 线下考核”课程重修方式。如果无相应的开放课程资源,学生 可以申请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免听申

5、请必须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经任课教师和所在教 学单位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免听。以“免听”方式 重修课程,须凭自主学习记录或参加课程过程考核记录取得期 末考核资格。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 课内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不能申请 免听。三、重修报名学生根据教务处网站通知的报名时间段,由学生本人在报 名时间段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重修网上报名,无法在教务系统 内报名的课程,由学生到各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登记报名。为 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逾期不予办理重修事宜。四、重修考核修课程的考核同正常课程,参照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执行;首次修读课程的课内实验(实践)环节成

6、绩,在重修该课程时 可以将其作为课程重修成绩计算要素。采取“线上学习、线下考核”和重修免听的学生,其重修 课程成绩按期末考核获得成绩记载;如果参加校内教师组织的 课程过程化考核,也可以按照课程过程化考核方式核算成绩。五、成绩登录重修课程成绩在考试结束后5天内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学综 合信息服务平台。六、任课教师职责.认真执行重修课程的教学任务,制定重修课程授课计划;1 .严格要求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化考核;.认真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材料归档等工作。七、工作量计算所有重修班均按正常教学班计算工作量。八、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生“补(缓) 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同一试卷、按同一时

7、间进行考试。第七条教学单位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考试的形 式。在采用书面试卷考试的同时,鼓励教师增加能力测试、操 作测试、口试及论文等其它形式。考试类型的课程原则上以书 面试卷为基本考核形式,特殊情况须由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论 证通过,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命题与管理第八条试题应有较强的科学性、思想性,能反映本课程 的能力需求,体现学科发展的新方向与专业的课程特点。第九条试卷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要有广度和 深度,注意知识点的覆盖面,能检查学生掌握大纲规定的知识 范围,重在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知 识的能力和培养创新的意识。识记、理解、应用、创新四

8、个层 次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大致可分为:20%、40%, 20%、20%o第十条 命题应由课程组集体讨论确定,试卷难度应适中, 并有明显的区分度。难易度比例一般为:基本难度占50%,中等 难度占30%,较高难度占20%。试卷容量应适当,考试时间一般 为120分钟,AB卷难度要求等同,不得出现完全相同的试题。 评分标准要细致、合理,计算题与论述题、案例分析等题型应 分步得分。参考答案应准确、完整。第十一条 闭卷考试试卷要求用多种题型组卷,各题型的 分值分布不宜过高或过于集中;开卷考试试卷应体现考核内容 的综合性、灵活性及创新性,不应出现名词解释等可以从书本 中照抄的内容。第十二条 历年已用过的试卷不

9、能整卷继续使用,重复内 容必须重新安排、修改、整合后方可使用。新命试题,试卷须 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填写考试命题审核表,一并报审。第十三条 试卷(含其它考试形式的材料)须由系主任审 阅,学院教学副院长进行复审批准。学院要认真做好试卷的逐 级审核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严格把好质量关,系主任、学院教 学副院长应在考试命题审核表的相关栏目中签字认可,否 则不得送印。第四章考试与监考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样卷的备案及抽选工作,试卷由学校文印室统一印制。学院教务秘书在规定时间领回试卷,组织 装订与封存。试卷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性。试卷应在考试 当天由监考教师到教学单位教务秘书处领取,考试结束后经清 点无

10、误与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同交给教学单位教务秘书。第十五条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整体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 协调全校考试的组织安排工作,学生处负责安排全校的考风考 纪教育,教学单位、学生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联 合组织巡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六条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遵守学校学籍管理 规定的学生(或经教务处批准的进修学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核前做好学生考试资 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交本 单位教学秘书,并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字样。学生因 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按规定提出缓考申请,任课教师在 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缓考”字样。

11、第十七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教师是考场第一 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监督及检查工 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监考教师职责如下:(一)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准 备工作,清理考场,检查桌面、墙面等处是否有与考试内容有 关的文字、公式等,清除课桌内的杂物,关闭手机或置于静音 状态。(二)考试前监考教师负责安排或安排考生座位,向考生 宣读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检查身份证(或学生证),提醒 考生上缴手机等通讯工具,要求考生把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 物品(含有储存功能或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信设备等)全部 集中放到远离考试座位的指定地点,不得携入座位。做好以

12、上 工作后才可分发试卷,准时开考。(三)开考30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入场。在考试过程 中,监考教师要坚守岗位,巡视考场,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 得随便离开考场,不得闲谈、吸烟、阅读书刊(报纸)或做其 它事情,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放松监考要求或对违纪作弊听之任之都是失职行为。(四)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 误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暗示。不 得自作主张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五)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立即终 止该生的考试,收缴试卷和有关证据,将详情填入考场情况 记录表,有关材料交考生所在学院。(六)考试结束前15分钟,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把

13、握时间,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教师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将试 卷收齐,并进行清点,发出试卷与收回试卷数量应相等,不允 许考生将试卷带离考场。(七)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必须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并和试卷一起立即交学院教务秘书。第十八条巡考教师应对考试环境进行宏观控制,确保宁 静的考试环境。检查各考场监考教师职责履行情况。检查考生 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发现违纪作弊应立即督促监考教师予以处 理。考试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巡考记录表。第十九条 教师和有关在复习、命题、评分、试卷保管(含 已考过的试卷)、试卷送印以及监考、巡考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 因失职而导致学生违纪作弊者,以教学事故论处。第五章阅卷与分析第

14、二十条教师阅卷时必须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 成绩,保证客观公正,杜绝随意“送分”、“扣分”和只给“总 分”的现象。阅卷过程中严禁私自随意让学生查卷、查分。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教师应在五日内完成阅卷与网 上成绩登记工作,最终成绩构成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学生平 时成绩记载簿、成绩登记表、试卷、考核分析表等有关材料交 课程所属单位教务秘书存档。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变更 须填写课程成绩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 指定其他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第二十三条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从试题的份量、难易度、区分度,知识点的覆盖面,与教学大纲的符合度等方面

15、做好试卷分析;从学生的答题情况对试卷的试题类型、考核方 式是否合适,考核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教学目标等方面做出综 合分析;教师还应对考试成绩做出统计,并对成绩分布状态及 学习效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剖析原因,提出改进的具体措施。第六章重修、缓考第二十四条重修(一)有以下情形者,参加课程重修:1 .总评成绩不合格者;.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2 .考试违纪、作弊者;.被取消考试资格者;3 .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二)有实验或实践环节的课程,总成绩不合格者,重修 时理论课和相应的实验(实践)环节同时进行。(三)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入选修课程门次, 不合格成绩不作学籍记载,可重修或改选。

16、(四)重修组织与管理L每学期第一周各教学单位应公布本学院各专业、各年级 详细开课信息供重修学生查询。2 .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在重修报名时间段内完成报名并交 纳重修费,方可参加课程听课与考核。3 .各教学单位应准确维护本学院重修学生报名信息,并于 重修报名截止前送交教务处。4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重修申请汇总出重修名单并送交教 务处,教务处与教学单位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共同完成组班或插 班重修,教学单位将重修课程开课安排及听课名单通知相应 教师。5 .学生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后,应及时到课程相应的组班 或插班向任课教师报到;如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时间冲突,可 办理免听方式重修并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重修课

17、程的考核方 式按照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执行。6 .教学单位安排期末考核时应尽量将各专业、各年级、各 门课程的考核时间错开以便重修学生跟班考核。重修课程跟班 考核时间与正常课程考核时间无冲突的,必须参加跟班考核; 若重修课程跟班考核时间与正常课程考核时间有冲突,首先参 加正常课程的考核,重修课程可参加该门课程的缓考。7 .各教学单位应尽早公布本单位期末考核安排以便重修学 生确定参加跟班考核还是参加缓考,学生如参加缓考需办理缓 考手续。8 .各教学单位教务秘书务必在任课教师分装试卷时提供重 修学生跟班考核考场安排以便准确分装考场试卷。9 .学生所修课程经重修合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 按实际获得成

18、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对已考核合格课 程成绩不满意的重修者,成绩和绩点均按取得的最高成绩记。10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最后一学期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 者,可申请延长学年继续重修不合格课程。第二十五条缓考(一)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一般不准缓 考。因病、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 动、学科竞赛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至少于考前一天持 医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的缓考申请,经教学 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二)申请缓考的学生按缓考考试安排进行考核;未参加缓考者,按无故缺考处理。(三)学生所修课程经缓考合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成绩按实际

19、获得成绩记载;缓考考核不合格者,应申请重修不 合格课程。第七章 免听、免修、辅修第二十六条免听(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课程免听:1 .已有课程总评成绩均合格;.考试无违纪、作弊记录。(二)若因为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等原因,学生可以申请免 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两周内提 出免听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及课程承担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 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免听自学该门课程。由于 免听课程缺乏完整的过程考核,首次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需达 到75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重修课程考核成 绩需达到60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申请免听 者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第二十七条免修本科生完成一学期学业后,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 5 以上,对后续课程有能力通过自学掌握者,可在开课前一学期 期末向有关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及课程承担单 位分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学生按要 求完成作业及实验(实践)后,应参加上一年级相应的课程考 核。考核成绩在85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取得该门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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