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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总 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科学考察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学习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本着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大考核改革力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范围1、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2、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依照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取得课程考试资格。考试资格的认定由任课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于考试前一周提出,报课程所在系批准,由教务处汇总并公布。第三条考核方式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闭卷、开卷
2、、笔试、口试、实践性操作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同课程负责人、系主管领导商定。一、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协调,并成立院考试巡视组,负责对考前准备及考试过程的巡视工作。第五条各系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系主任、支部书记、教务员等人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学院相关规定,负责本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改革等。二、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各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1、系考试管理小组会。结合本系的具体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
3、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的评定和录入等。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第七条考试课程每学期的考试课程由各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于考前四周予以公布,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及学生班级,并连同考核方式一起报教务处备案。考试课程、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第八条考核时间1、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进度的安排,在课程结束后随堂进行。2、考试课程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调度,各系具体安排。3、除学期中途结束的考试课程外,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
4、系提出安排方案,教务处审核批准。4、考试周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考查课、体育课、实践课考核应在期末一周前结束。5、考试时间一般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00120分钟安排。第九条考场由各系根据考试安排表按照满足考生左右隔位单人单桌就座的原则进行布置。第十条考试命题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2、考试命题由课程责任系组织进行。3、命题实行、卷制。各门考试课程的命题教师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试题重复率不超过5%的A、B两套试题,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并填写试卷审核表,注
5、明考核方式,经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在考试前两周按学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报课程责任系审核登记,确定一套考试用卷,另一套作为备用试卷。4、已建试题库的课程,实行试题库命题,各专业每学期试题库命题不得少于一门。5、每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文科类题型不少于五种,数量不低于35道小题;理工类题型不少于四种,数量不低于30道小题;试卷中基础知识题应占50%,能力题占50%;知识覆盖面不低于70%,试题按难、中、易分类,其比例为2:4:4。6、各系在考试前一周完成试卷的审批、印刷、装袋等工作。第十一条系考试管理小组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分发和回收试卷。第十二条每种考试试卷在考后由
6、命题教师认真填写学生成绩分析表,认真分析学生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提出下一步教学改进措施。第十三条学生成绩分析表经本人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与学生成绩报告单一起一式两份分别交学生所在系和课程责任系存查。三、监考与巡视第十四条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每考场安排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第十五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维护正常考试秩序。第十六条监考职责1、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按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清理考场,组织学生就座。按要求检查考生身份,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2、开考前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
7、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要求关闭通信工具,并宣读考场规则。3、考试开始,准时发卷,不得随意提前。4、学生考试时,监考人员要注意检查考试情况,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5、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除在试卷上注明舞弊方式并签名外,还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做好记录,连同有关舞弊证据材料一并交相关系。6、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关闭手机、BP机等通信工具。7、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收卷、清点试卷份数并装袋上交。第十七条对监考人员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1、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2、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3、抽烟、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等
8、。4、被巡视人员认定为监考不认真。5、缺席、迟到和私自找人替代监考。6、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第十八条院巡视组要深入考场检查考试情况,并作好考场巡视记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考试纪律第十九条考场规则1、 学生应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2、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3、学生必须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共同维护考场秩序。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可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一律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并将学生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备查。5、闭卷考试时,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不允许携带自备
9、纸张进入考场,书包、讲义、笔记、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必须集中放在指定的位置,通信工具必须关闭;开卷考试可按任课教师的规定查阅有关书籍和资料。 6、学生在考试中,不得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夹带、传递纸条、偷看夹带材料或他人试卷、交换试卷、代考、交卷后又去涂改、私自互借文具等作弊行为。违者按作弊处理。7、给作弊学生以方便者,以作弊论处。8、入场前考生应作好一切准备工作,考试开始半小时内,学生不准离开考场。半小时后,尚未交卷的学生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举手示意,经监考老师同意后在有监督的情形下方可离开。9、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一起
10、放在座位上,经老师同意后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监考老师宣布交卷而不及时交卷者,将试卷或答题纸带出考场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10、考试中遇有试题字迹不清等特殊情况,可以举手向监考老师示意。第二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可以不迟于考试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须持有关医院证明),经系主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随补考进行。缓考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重修。五、考试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一条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批评
11、并予以纠正:1、未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者或擅自调换者。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辞典、计算器等带入座位及通信工具仍未关闭者。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4、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或借用文具者。5、考试中左顾右盼者。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教材、笔记、资料等物品者。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第二十二条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为无效,以零分记载:1、第二十条第2、3、4、5、6项中有任一行为无视批评而重犯者。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3、被发现传接纸条或试卷的双方当事人。4、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5、把答卷
12、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6、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7、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第二十三条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为无效,以零分记载: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等(不论看与否)。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5、强拿他
13、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6、一再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8、擅自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通信工具者。9、开卷考试中相互讨论、抄袭者。第二十四条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代考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为无效,以零分记载。第二十五条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为无效,以零分记载。第二十六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据第二十三条处理。第二十七条 以央
14、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依据第二十三条处理。六、考试违纪 、作弊的处理程序第二十八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当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除在考生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方式并签名外,还应当将当事考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有关作弊证据材料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相关系。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责成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并作好记载。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以教师当场认定为准,并及时书面报(连同物证)学生所在系处理。第二
15、十九条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系核实后,各系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和相关制度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经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并及时通报全校。第三十条对违纪作弊行为处理的程序、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者,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或处分。七、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三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60分及以上为合格。第三十三条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
16、占40%。考查课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平时成绩和考勤情况综合评定。第三十四条各门课程的综合评定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1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应超过10。 第三十五条没有取得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第三十六条凡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第三十七条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如下情况记载:1、重修成绩合格者以实际成绩及绩点记载;2、对已及格课程的重修成绩记载,可与原成绩比较后,就高记载。第三十八条任课教师须将考查课程的学生成绩报告单经本人及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于期末考试周之前交课程责任系;考试课程的学生成绩报告单于考试
17、后三天内经任课教师及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交课程责任系。学生所在各系负责将成绩通知学生。第三十九条学生所在各系应在考试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学生成绩网上录入工作,并将本学期所有班级总成绩单书面报教务处。未能按时完成成绩录入的,各系主管领导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清责任,确定完成日期,报校主管领导批阅,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四十条学生可通过班主任或上网查询本人成绩。评奖评优、推荐等工作,以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其排名为重要依据。第四十一条原始成绩档案由课程责任系严格管理,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不得遗失,不得涂改。第四十二条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不得私自向老师要求查阅试卷,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二个月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
18、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15个工作日内经核实给予学生明确答复。第四十三条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有误判,需更正成绩,必须经课程责任系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教师及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学生成绩,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参照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其责任。八、试卷管理第四十五条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必须对试卷规范管理。第四十六条试题和试卷用纸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定。试卷经命题教师校对无误后,由系负责在考试前一周内印刷、复核、装
19、订、分袋密封。第四十七条试卷出现题目不清,错题或不完整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参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试题样卷由各系教务员直接与命题教师、审核人员及印刷人员交接,负责组织试卷的保管、印制、密封装袋。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由各系考试管理小组成员分发给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回收。第四十九条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参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五十条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阅卷前必须装订密封后交阅卷教师评阅,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阅卷教师交由课程责任系登记封存保管,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一年。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查阅和修改,否则参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五十一条为检查教学质量和阅卷质量,及时了解教师命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教务处在考试后组织各系对已评阅的试卷进行常规复查,复查的对象由教务处随机抽样决定。复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参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五十二条 学期考试结束后,各系负责整理好本学期考试用样卷并归档管理。附 则第五十三条各系可依据本办法 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应于2004级及以后全日制高职学生。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提请学校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