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有路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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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桂鹿高速公路原有路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确保广西桂林至柳州(鹿寨)高速公路改 扩建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改扩建施工路段路产平安、完 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道路平安畅通。广西桂鹿高 速公路(以下简称“桂鹿公司”)根据平安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速公路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交通投资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合同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改扩建工程实 际,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二条路产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各种公路 附属设施。具体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 道、沟管、排水设施、防护及调治构造物、测桩、里程 碑、百米桩、示警桩、标志、标线、绿化、专用房屋、

2、通 讯及监控设施、服务设施、广告设施、服务区、收费设施 等等,以及各种设施所属的土地。本方法管理范围主要针 对交通平安设施。第三条原有路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平安畅通,节约环 保,文明施工和有效利用的原那么。在改扩建施工期间,要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平安和正常 收费运营工作。第二章路产移交第四条施工单位进场后,根据施工需要,施工单位提 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桂鹿公司协调组织沿线运营公司 分阶段进行清点移交原有路产,移交于桂鹿公司后,在监 理单位的参与下,桂鹿公司移交给施工单位具体实施。第五条原有路产由桂鹿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交由施工 单位负责实施。桂鹿公司专人负责路产管理工作。施工

3、单 位成立路产工作小组,贯彻国家及行业有关路产保护的法 律法规,落实路产保护相关制度;对管辖路段进行路产巡 查,确保路产路权不被侵害,对侵权行为及时制止并做好 情况报告;先期受理路产保护突发事件,及时收集涉诉案 件有关的材料并上报桂鹿公司;协调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查 处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建立和完善路产管理台账,确保路 产平安完好。第三章路产撤除第六条施工期间暂不需撤除的路产,其管理按照有关 路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护,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实 施,监理单位和业主负责监督。第七条施工需要对原有路产的撤除由施工单位具体实 施。撤除流程:施工单位提前15天书面申请(附件1) 一 监理单位审核同意- 桂鹿公司

4、审批同意一报备运营公司一 撤除路产。施工单位撤除交通平安设施前还须征得交通安 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撤除路产具体规定如下:(一)交通标志标牌、防抛网、隔离栅、声屏障、反 光标志、龙门架、信息情报板等设施的撤除施工单位撤除交通标志标牌、防抛网、隔离栅、声屏 障、反光标志、龙门架、信息情报板等设施的要严格按路 产撤除流程,重要的道路标志(如指路标志、限速标志 等)必须在相关的临时标志牌安装完毕后才能撤除,并拍 现场照片作为记录。(二)波形护栏撤除1.因施工需要,确需撤除波形护栏进行施工的路段, 经批准并落实好相关平安防护措施后方可撤除。2,属于施工便道开口临时撤除波形护栏的,原那么上每 次最多允许撤除

5、2块(约8延米)波形护栏,并按规定做 好平安防护,即在撤除前在应急车道内侧按规定长度(缺 口长度+迎车方向延长10米+顺车方向延长2米)摆设水 马。为尽可能减少波形护栏撤除后对车辆行驶平安的影 响,要求开口在施工完结12小时内将波形护栏安装复原。 如该施工便道连接地方道路,在开口期间,施工单位须在 地方道路连接口布设“非施工车辆、人员严禁进入”的预 告标志牌,并设置包有反光膜的栏杆,同时派专人24小时 进行看管,以防止其它车辆通过该开口进出高速公路。3 .属于路基、桥梁拼接需要永久撤除波形护拦的,原 那么上必须为工程施工已实施至待拼接阶段方可撤除,并要 求在撤除前做好相关交通平安防护措施。4

6、.需要永久撤除波形护栏而达不到上述第3点撤除条 件的,施工单位务必加强平安防护,除上述措施外,须在 撤除波形护栏路段的硬路肩堆砌沙包或摆放水泥隔离墩。第四章路产保管第八条撤除的路产,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仓库存 放,妥善保管,不得损毁、遗失和擅自处置。第九条施工单位施工涉及改变原有高速公路结构平安 的需提前提交申请,并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审核同意后方可 施工,同时报备运营单位。.第十条撤除的路产,确定无法再利用于本工程的,按 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处置。第十一条 无法回收利用的路产,在损毁或废弃前施工 单位必须把详细清单报监理和业主认可,实施过程中要做 好现场记录。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二条本管理方法由桂鹿公司交管部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实行。附件1.广西桂鹿高速公路原有路产撤除申请 表附件2.广西桂鹿高速公路原有路产撤除登记 台账附件3.广西桂鹿高速公路原有路产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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