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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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促进农 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开展,根据水法、城乡供水用水条 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 供水用水、水源保护、水质平安、设施维护及监督管理等相 关活动。本方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 中心城区外建设的以提供居民生活饮用水为主的供水工程 设施。包括集镇供水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 水工程(受益人口在20人以上)和分散供水工程(受益人 口在20人以下)。本方法所称供水单位,是指负责农村供

2、水工程日常运行 管理的单位、机构和组织。本方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在县城中心城区外,供水单 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 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本方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县城中心城区外,单位和 个人将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 失。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 等引起饮水困难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 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当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三十四条 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 窃水、不交纳水费的单位或个人,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理赔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 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 供水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对公共 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对破坏供水设施,危害公共供 水平安行为已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本方法自2022 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止。10 - 再供给用水户或自用的供水过程。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技 术标准以及政策要求,保证用水户供水状况符合农村饮水 平安评价准那么(T/CHES18-2018)要

4、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 度,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运行管理规范、水质平安达标。第四条镇人民政府承当本辖区内农村供水管理的主体 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承当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承当 运行管理责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供水相关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县水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 管工作,催促指导开展管水员业务培训。催促供水单位开展 水质自检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改变工程 实施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 工程的批复立项;负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开展农

5、村供水价格 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水质检测、日 常运行补助资金的筹集;负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 范化建设资金保障。县卫健局: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对 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的指导和供水工程卫生平安的巡 查监督。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及供水单位负责人卫 生法律法规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 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各镇开展供水人口大于1000 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现有、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定工作。将水源保护区管理情况纳入环境网络化监管和双随 机环境执法检查;根据饮用水源保护需要,组织负责有生态 环境保护职责的

6、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县人社局:负责安排调剂各类公益性岗位用于农村供水 管护工作。公安、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 应急、消防、电力、电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农村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服务保障及行政管理工作。各镇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履行农村供水管理主体责任。具体 负责编制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饮用 水源平安保障工作机制,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 督管理,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 源保护巡查工作以及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

7、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和供水工程日常运 行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的作用,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饮用水水源平安保 护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第六条 县水利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晰供水工程 的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单位及人员,制定管理方法,明确管 理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实现良性运营。第七条鼓励开发、应用和推广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在农村供水建设、管理、保护和 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运行管理与设施维护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 那么,明晰工程所有权。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

8、归地方人民政府 或其授权部门所有;由政府投资和其他形式投资共建的,其 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有;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 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户表和户表后的入户供水设施 归用水户所有。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有人作为管理主体,负责 管理方式的选择和管护责任的落实。第十条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供水及供水人口 1000人以上 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或镇政府直接管 理;供水人口 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聘请 人员管理或组建供水协会自主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单位、 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 行管

9、护情况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明确管理单位、管水人员及工 作职责,定期组织培训并严格考核。第十三条以租赁形式确定私营企业或个人作为供水工 程经营主体时,须具有供水管理从业经验和乐于奉献精神; 在租赁协议中,应就设施改变维护、水质平安责任、资金投 入清算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第十四条 取水枢纽(包括泉室)、输水管道、蓄水池 (包括过滤池)、净化水厂(包括净水、消毒和在线监测设 备)、配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等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 维护;户表后的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第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 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

10、水、清洗、 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平安运行。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要催促指导各 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水源巡察保护、设施巡察养护、水厂运行 管理、水质净化消毒、设备操作规范、药剂存储投加、水费 收缴公示、水厂值守交接、事故应急处置以及管水员管理等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启闭公共供 水设施设备,迁改、压埋供水管道,破坏、污损水源保护标 示及相关警示标志,不得私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 施连接。第四章供水保障与用水管理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 水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水量等条件允许以及其他潜在用水 纠纷矛盾较小的情况下可扩大供水范围。

11、第十九条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 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 或紧急事故导致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组织抢 修并告知用水户停水原因,尽快恢复供水。暂停供水时间超 过1天的,应采取临时供水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均应建立用 水户投诉受理机制,公开投诉受理 ,对用水户的合理诉 求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五)集镇和联村集中供水用户,在变更或者终止用水

12、时,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 要科学、合理地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定期 检查、检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 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第二十三条用水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 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 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按照法律规 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水户承当(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涉及的消防设施由县级应急、 消防、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共同监督检查,由供水单 位负责维修和日常管理。除扑救火灾

13、及相关用途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其维护运行及水费按本钱价 由县级财政定额补贴。第二十五条因施工不当等过失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 由过失责任方依法理赔,并按照实际水量理赔损失;导致水 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供水单位报告并向相关用户告知。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 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第五章水源保护和水质平安第二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是饮水平安的关键所在。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划定、保护、监管等工作,应严格执行饮 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批准程序及责任单位(包括饮

14、用水源选定、 水源保护区划分、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水源地调整)。第二十七条 县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 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信息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 质管理数据库,实现各有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 共享。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 督工作,对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县水利局负责委托具备水质检测相关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 部门要求的水质检测频次及项数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每季 度向县水利局报告检测结果。水质检测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 预算予以保障。第六章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第二十八条供水

15、水价按照补偿本钱费用、合理收益、 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 那么确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水单位依据价 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第二十九条 水费收取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逐步 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第三十条 水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聘用的 管水员收取。水费收入及开支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账 进行管理,并向用水户公示。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价、水 量、水费”公示栏,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 、责任人等, 收取水费后应向缴纳人出具相应的凭证。水费收入主要用于 供水单位办公费、电费和消毒药剂、一般维修费用及管水人 员薪酬等

16、开支。第三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 财政部门每年从县本级财政预算中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提倡集镇和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运行管 理单位按受益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从水费中提取,单村 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利用集体经济收益按受益人口每 人每年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 存、专款专用。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输 配水管网维修、改变、更新费,取水、净水、消毒、计量设 施和在线监测设施设备购置费,设备日常维护费,年度护水 人员培训费及表现突出的护水人员奖励等。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和义务,并有权对一切破坏供水设施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 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理赔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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