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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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 供水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 体系的通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方法和农村 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供 水工程运行管理。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 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而修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 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 入户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供水工程)。第四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

2、,相关 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 的合法权益。(一)县水务局负责供水工程规划、工程方案编制、项 目组织实施和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管等,负责水源地保 护设施建设;(二)县开展改革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价监审;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 时组织抢修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县纪委监委依法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那么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供水 工程运行管理方法(XX号)

3、同时废止。第四十三条本方法有效期5年。10 -(三)县财政局负责供水工程维修、水价差额补贴和水 质检测等政策资金的保障落实;(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五)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负责水源地保护区划定、 保护区执法监管、水质监督性监测和污染防治;(六)县供电公司负责供水工程电力保障和优惠电价政 策落实;(七)县审计局负责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监督;(A)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 护、和水源保护协调等。第二章 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农村人饮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负责全县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需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加强 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和安

4、全运行水平。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应成立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镇管小组),做好辖区内饮用水管理和供用水 矛盾调处化解。第七条行政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受益村) 应确定村级水管员,管护村级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工程正常 运行。第八条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按照所有 权和经营权分置原那么,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体系,实行管理单位专业化管理,镇管小组参与管理和受益 村、用水户自我管理相结合的运行管理机制。(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主体工程(指村级计量总水表接 点以上的工程)属国家所有,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资 金从水费和县级财政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二)受益村自筹和政府补

5、助建设的村级供水设施(指 村级计量总水表接点以下至入户管接点以上的工程),在县 级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受益村负责管理维护,产生的一切管 护费用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由受益村自行承当;(三)入户工程(指入户管接点到用水户的所有供水设 施,包括入户支管、入户井、水表、阀门、室内水龙头等) 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产生的一切管护费用和安全生产事 故责任由用水户自行承当。第九条 供水工程投入运行前,管理单位和受益村、用 水户需按照供水管理程序,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各自 权责。第十条以受益村为单位建设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 过承包、租赁或托管等方式经营、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管理单位依照水利部村镇供水工程技术

6、规 范(SL310-2019),对取水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 水管网及构(建)筑物等供水工程进行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受益村管理的供水工程,应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责,管护费用应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筹措解决。第十三条用水户需新(改)建用水设施或扩大用水范 围的,应向受益村和镇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后,在优先保证供水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产生 活用水的前提下,由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安装供水设施,产 生的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当。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因施工或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 供水的,应在停水前24小时内通知用水户。因发生不可抗 力事故需临时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

7、告 镇管小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按有关程序启动相 应级别应急预案。第十五条 受益村和用水户应安装分村、分社、分户计 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管理单位将不予签订 供水合同、不予供水。第十六条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 责任范围内供用水计量设施的管理维护,计量设施须经计量 鉴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鉴定单位进行首次强 制鉴定后,方可安装使用。管理单位和用水户须按标准做好 计量设施的周期校验,相关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承当。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手段损坏或 干扰计量设施正常计量。用水户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达 到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单位或受益村

8、进行维修或 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当。第十八条用水户对计量设施计量有异议的,可拆送计 量鉴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鉴定单位鉴定,鉴定 合格的,可使用原表;鉴定不合格的,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更换新表。第十九条因受益村村级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计量造成水 费收交依据缺失的,水费按上年度同期用水量计收。用水户 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计量造成水费收交依据缺失的,水费按上 年度同期用水量或基本水费计收。第二十条用水户因个人原因需连续停止用水12个月以 上的,应在停水前向受益村和管理单位提交停止用水申请书, 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保存其用水户籍,暂停供水和计量收 费。第二十一条需临时用水的(以下称临时用水

9、户)必须 向受益村、镇管小组和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 需水量、时间和地点。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签订供水合同、 安装计量设施后,在镇管小组、受益村和管理单位共同监督 下实施通水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自行承当,按 照先交费后供水的方法供水。第二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一)保证水量、水质、水压符合规定标准,确保供水 安全稳定;(二)按照核定价格计量收费;(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设立并公布供水事故 抢修 ;(四)供水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损坏供水工程设施;(二)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三)不得

10、擅自转供用水或改变用水性质;(四)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设施抢修;(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不拖欠或拒付;(六)变更、暂停或终止用水时,应及时到管理单位办 理相关手续;(七)维护好入户供水设施,保证计量设备正常运行, 防止冻管、爆管、漏水等情况发生。第二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现代化、信息化 智能管控设备,实行计划用水,提倡节约用水。第二十五条 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农村供水工程 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生态环境 局高台分局、县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 要的救援器材和应急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预防突 发供水事故发生。第三章水源和水质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

11、府划定行政区域内供水工程 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设置明显的界标和禁止事 项告知标识,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在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 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报经县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撤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一切可能污染 水体的人为活动。第二十八条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供水工程卫生及农 村饮用水进行定期卫生学水质监测,保障水质安全。第二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水质监测网络, 加强水质监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22)。第三十条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定期 对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

12、水等进行水质检测, 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水质监测费用由县财政给 予补贴。第三十一条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突发事故, 责任主体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供水管理单位、镇 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部门。县生态环境部 门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第四章水价和水费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本钱、合 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那么确定,供水价格由县 发改部门监审、核准,由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当批复的供水 价格达不到本钱供水价格时,其差额局部由县财政给予补贴。第三十三条已安装智能计量设施的受益村社,先交费 后供水

13、,受益村社组织收取并向管理单位预交水费;未安装 智能计量设施的受益村社,按受益村社计量总表收费到村(社),受益村社组织收取并向管理单位按时交纳水费。第三十四条 供水工程用水总量缺乏设计规模时,为保 证工程正常运行,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 积极推行阶梯水价。第三十五条受益村应加强水费的收交和管理,及时向 管理单位上交水费,管理单位收交水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 受益村应定期向用水户公示水费收交情况,接受用水户的共 同监督。第三十六条水费收交、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县财政、发 改、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水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

14、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水法方法 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 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私自取水的;(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等供水设备的;(三)毁坏各类供水设施的;(四)阻挠或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五)擅自停止供水的;(六)擅自在供水水源和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构(建) 筑物的;(七)破坏水源和污染水质的。第三十八条 拖欠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由县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 加收2%。的滞纳金,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供水管理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者,由县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纪委监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二)擅自改变供水用途、提高供水价格的;(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六)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条 管理单位违反本方法,水质、水量、水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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