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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实验室设置(调整)方法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践教学、科学研究 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 和管理,实行并强化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提高实 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 验室工作规程和XX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指隶属于学校、具备一 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生产试验、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包括 教学、科研等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房等。第三条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基础和 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中心)二级管
2、 理,以院(中心)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 并工作,要从适应我校人才培养的需要、有利于全面提高实 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效益出发,实现实验室教学、科研 和社会服务功能并举。第二章设置(调整)原那么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设置(调整)总的原那么是:全面适应 我校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开展的需要、适应科 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适应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的需要, 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实验 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规模,不能小而全,不能分散重复设置。第六条 我院实验室设置(调整)的具体原那么是:1 .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
3、,合理布 局,注重效益。按专业学科门类布局、配置,根据专业学科 开展的方向组建实验室。2 .公共科、基础课按学科设置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协调公共实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统 筹安排。3 .每个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学科开展需要,可以按专业或 学科组建功能集聚的实验中心。原那么上一个专业或学科只能 组建一个实验中心,特殊情况需要增建实验中心的需要报设 备处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学校批准才能设置。每个学科或 专业实验中心可以由假设干个实验分室组成。4 .按专业组建实验室达不到基本规模的,可按相近专业 或与其它相近院(中心)联合组建。5 .实验室的设置要向专管共用方向开展,原那么上按口径
4、 宽、功能强、使用效率高设置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实验内容 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应进行归类,实行横向合 并。内容基本相同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公共课的实验室, 不重复设置,实行纵向合并。拟建实验室所承当的任务能被 校内已有实验室承当的,原那么上不再新建。同一门课程的实 验在一个院(中心)内不能分散重复设置在两个实验室。新 开课程的实验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建设开展, 具备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6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开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所(中心、室)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7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中心。8 .因情况发生
5、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大幅度减少,或实验 室失去存在必要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并对其 进行调整或撤销。第三章设置条件第七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是:有完整的实验室建 设规划和长期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建设规划的制定应按 上级批准的学生规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学制年限、招 生人数、教学、科研任务以及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条件为依 据,其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开展方向、 分期要求、实验教学任务、科研任务、人员、设备、房屋、 能源、环保要求、经费来源、规划实施进度、考核标准等。第八条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 定,我校教学实验室设置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1 .具有符合实验技
6、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基础 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生,专业实 验室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生,机房、语音室面积不少于1.5 平方米/生;实验室总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实验室 环境整洁,设施及环境、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电 路、水、气管道等整体应符合平安与环保要求。2 .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且数量足够、配套的仪器 设备,其中基础实验室的常规仪器设备台套数在5套以上(即 做实验时学生不少于一次五组)。3 .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 在岗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实验技术队 伍有比拟合理的年龄、职称结构,专职人员要具有本专业
7、或 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要占15%以上; 实验室主任原那么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4 .有80%以上课程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5 .具有稳定的学科开展方向和较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各类教学实验室必须有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表 安排。第九条科学研究实验室设置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1 .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当有省部级或以上科 研工程,同时承当局部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工作。2 .有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学术队 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3 .实验室主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4 .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
8、所、设施及环境。第十条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 度,实验室档案齐全。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都要组织专家共 同进行论证。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设备处会 同教务处、人事处进行论证;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 销,由设备处会同科技处、学科办、校地办、人事处进行论 证。论证后的结果报学校批准。第十二条因学科开展和教学、科研需要而新建实验室 时,由各院(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详细论证的基础上提 出申请报告;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根据本 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后,经学校批准可进入筹建期。筹建期满,经学校组织验收
9、, 确认到达建设目标后,由学校公布实验室的建制;筹建期满, 未到达预期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清原因与责任,对其人 员、设备、用房等做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 出申请。第十三条 批准新建实验室的同时,由学校聘任(任命) 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技术人员由人事 处会同设备处、院(中心)进行调配。各院(中心)要有一名 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抓好实验室管理中各项具体工作的协 调落实。第十四条因学科方向、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验室承 担的工作任务大幅度增减,或原实验室建制与管理体制不适 应工作需要等原因而需要调整、撤销的实验室,由院(中心) 提出申请,设备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
10、及院(中心) 论证后,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只有批准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 的实验室才有资格独立核定人员编制,核定建设经费,建立 仪器设备、器材等财产账户,按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中心可 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院(中心)负责人 批准,设立假设干实验分室分别承当相应的工作任务。实验分 室不设分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指定责任人。在经费分配、 物资设备发放与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 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实验室将在 本方法框架下进行调整和规范;新设置实验室的审批和论 证,原那么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