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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设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违法违章建设,消除平安隐患,提高 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罚没物品管理方法和 xx市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XX县中心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治理工作,适用 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违法违章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2、定的以下 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占地面积超过130平方米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没收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按占地 面积每平方米并处3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新建、改建及扩建 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二十七条在集体土地原有合法建筑物上擅自加层修建 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加层局部 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对加层后建筑
3、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属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建 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 撤除的,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 工程造价7%的罚款;(二)对加层后建筑在四层以上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撤除的,没 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国有土地上违法占地,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如下处理。(一)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1 .未超国有划拨建设用
4、地使用权范围只增加容积率的,由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违法建筑工程造 价进行评估,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违法建筑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属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建设工 程造价7%的罚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 除,不能撤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2)违法建筑在四层以上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撤除,不 能撤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
5、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2 .超过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 法局没收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局部, 可以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并处30元罚款。(二)建设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县自然资源局处理。1 .未超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只增加容积率的,由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处理。(1)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违 法建筑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撤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违法收入
6、,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 工程造价10%的剧款;(2)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增加的违法建筑面积向违法 建设行为人追缴土地价款(按出让时的价格计算)。2 .超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县自然资源局处理。(1)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超占地上修建的建(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局部,可以按超占的建设用地面积每平方米 并处30元罚款;(2)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增加的违法占地面积追缴土地价款(按出让时的价格计算)。第二十九条 对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 财政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规定进行处置。原违法建设行为人自愿申请回购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的,需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
7、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 全评估机构进行质量平安评估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和县综合行 政执法局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可按评 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申请回购。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综 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撤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 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撤除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 估单位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违法建筑,必须依法拆 除:(一)建筑质量平安不合格的;(二)未按整改意见和要求的意见进行整改的;(三)对擅自将公
8、共市政设施用地修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四)擅自在楼顶加层修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存 在平安隐患的;(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影响县城区总体规 划、近期建设规划、不满足相邻通风采光等要求的。第五章强制撤除第三十二条对作出限期撤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撤除 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违法建设行为 当事人送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催告 仍不自行撤除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撤除。第三十三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 人、管理人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 (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催促建设者、所有人、 管理人依法
9、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 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撤除。第三十四条实施强制撤除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责 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 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 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司法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 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知其 7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由县综合行 政执法局负责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及活体动物进行处理, 不予赔偿。第三十五条强制撤除
10、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专业 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十六条 实施强制撤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撤除记录并附卷保存。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 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 法违章建设或者发现后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二)各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违章建设或者接到违法违章 建设投诉、举报,不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有关单位的;(三)经开区管委会发现违法违章建设或者接到
11、违法违章 建设投诉、举报,不及时劝阻、制止或向有关单位通报的;(四)县住建局对违法违章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备案的;(五)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违章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核实 的;对依法认定附有违法违章建设的不动产办理变更、转移、 抵押登记手续的;(六)县市场监管局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 行监管职责的;对违法违章建筑作为市场经营场所进行经营许 可的;(七)县公安局对在违法违章建设治理中阻碍执行公务、 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A)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要 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具书面意见的;(九)经开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税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应急管
12、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 等部门,为当事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 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十)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 法规定履行义务的;(十一)其他在违法违章建设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方法规定,不履行 宣传、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等纪 律处分。第四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按照 本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辖区内出现大规模违法违章建设,造成恶劣影响 的;(二)发现违法违章建筑或者接到违法违章建筑举报未在 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又未作出任何处理的
13、;(三)行政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 责任人员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宣传不力,在相关部门调查、 处分违法违章建设时不积极协助配合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方法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轻 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有关部门按以下方式予以追究责 任:(一)责令整改;(二)书面检查、行政告诫、通报批评;(三)调离工作岗位;(四)责令辞职;(五)降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六)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对本方法下发实施前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 不予追究,对本方法下发实施后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按照以上 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被追究责任
14、单位和责任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 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四条对本方法下发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按计 划分期分批依法予以处理。对主动接受处分并主动申请回购的 当事人,在限期内一次性缴清所有款项的,可减收回购款总额 的 10%o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的;(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撤除的;(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修建建(构)筑物的;(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第
15、四条违法违章建设治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预防为主、依法综合治理的原那么。第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中心城区的违法违章 建设查处治理,牵头负责县城中心城区的违法违章建设的巡查 管控工作。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心城区)内违 法违章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巡查管控。第七条 经开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教 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体 旅游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局、县供水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违法违章建设治理相关工作。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将违法违章建设治理 工作经费
16、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预防与监管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违法违章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普及。第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 违法违章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 、电子邮箱、网 站等,受理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 情况及时反应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和报告,将处 理情况及时反应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一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 全违法违章建设区域责任制和巡查管控
17、制度,形成以街道、村 (居)组、社区、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管控网络,分片区落 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管控。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违法违章建设治理工作职责:(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将违法违章建设查处结果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违章建设基本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二)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对区域内违法违章建设进行监管 和制止,并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三)县教育局不得对以违法违章建筑作为教育经营场所 进行许可;(四)县住建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 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附有违法违章建设的建设工 程,不得通过综合
18、竣工验收备案;对出租房屋严格登记备案审 查,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线索的,及时核查并按规定 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违章建设治 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等管理;(五)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土地利用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土地 使用情况核实;对附有违法违章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 划竣工验收;对依法认定附有违法违章建设的不动产,应当限 制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章建 设行为需要实施行政查处的,按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对监管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按规定 移交县公安局处理;(六)县农业农
19、村局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违 法违章建设行为的,按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不得 对以违法违章建筑作为农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许可;(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 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广告中出现可以擅自改变 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宣传,涉嫌虚假宣传的移交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查处;不得对以违法违章建筑作为市场经营场所进行经 营许可;(八)县公安局负责打击违法违章建设治理中阻碍执行公 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第十三条 以下组织和单位应当各自履行相应义务:(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
20、 法违章建设的,应当予以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巡查, 发现违法违章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县综合行政执 法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其调查工作;(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告 知的违法违章建设提供安装服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违法在建(构)筑物加层、开挖地下室,在公共区 域搭建建(构)筑物等;(二)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获取利益;(三)其他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第三章协作机制第十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调查核实违法违章建设过 程中,有权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违章建
21、设有关的档案资 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核实认定违法违章建 设,需要县自然资源局协助认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收到 协助调查函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回复意见;情形复杂 的,经其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回复意见 应当明确相关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 标准和依据。对于历史遗留的或情况复杂的涉嫌违法违章建设进行认定 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 定的内容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
22、销售)单位、房地产权利人、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预售、销售房屋时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 违章建设。第十九条违法违章建设在房屋征收、征地时依法不予补 偿。第四章调查与处理第二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违法违章建设 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者限期改正;(二)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扣押施工工 具、查封施工现场;仍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强制撤除违法 建(构)筑物;(三)对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查封;(四)将违法违章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为其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安装 服务;已经安装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
23、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违法违章建设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内,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违法违章建设不危害公共平安、公共卫生,不影响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三)违法违章建设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 化资源保护要求的;(四)违法违章建设没有引起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 或者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可以消除的;(五)违法违章建设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第二十二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 设工程
24、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经第三方 机构进行平安评估,如果撤除会影响相邻建筑平安、损害无过 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 不能撤除的情形。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除属于本方法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 施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 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 别复杂需再延长时限的,须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查处违法违章建设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 的时间除外。第二十五条 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新建、改建及扩建 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 村民建房条件,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 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满足相邻通 风采光等要求,符合建筑规范的违法建(构)筑物,作如下处 理:(一)占地面积未超过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 他设施,可以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并处10至20元(其中耕地 20元,其他土地1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