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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桦川县需保存证明事工程录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索要部门出具部 门备注1体检证明中小学幼儿 园新生入学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 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2预防接种证中小学幼儿园新生入学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 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小 学医疗机构3办学历史情况证明民办学校举 办者再申请 举办营利性 民办学校
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 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教发(2016) 2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人、 教育部门、市场 监管局、 不动产局涉及其他部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一)采砂、取土、淘 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 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
3、资源 及进行考古开掘。26有关活动立项依据 文件河道管理范 围内有关活 动(不含河道 采砂)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一)采砂、取土、 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 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 及进行考古开掘。2、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服务指南九、 申请材料目录提交材料名称(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 审批申请书;
4、(2)活动工程实施方案;(3)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4)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对准予许可的工程,各流域管理机构 将向社会公开活动工程实施方案,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 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活动工程实施方案(简版)。佳木斯市 水务局发改委27涉及第三者合法权 益的,需要提供相关 协议书申请人自 备保护第 三者权 益。28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河道采砂许 可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方法第十五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 采砂实施方案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 及交通
5、运输、国土资源、外事、边防和海事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发证前应当征 求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意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四)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 取河道采砂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河道采砂申请佳木斯市 水务局申请人自 备29采砂机具和运输设 备的有关证书海事部门 及交通运 输管理部 门30与第三者达成的协 议或有关文件申请人自 备保护第 三者权
6、益。书样本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31申请再注册医师的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医师执业注 册(含重新注 册、美容主诊 医师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 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 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
7、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方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 二条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 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1,并经考核合格 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考核机构32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医师与拟变更的执 业范围相应的高一 层次毕业学历或者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医师变更执 业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 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
8、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口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 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 169)号第 七条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 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
9、培训考核合格证明。3.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毕业学校 或培训机 构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 65号)三、医师执业地点、执业范围、 执业类别、执业级别变更(一)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注册(即执业地点变更至 其它省级行政区划),需同时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按照重新办理执业注册申 请。(二)医师执业范围变更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 核表;2、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证书原件;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 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相关 培训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6) 151号)要求)或者相关专业省级以 上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一级学历证明
10、。33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所需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聘用证明1 .医师执业 注册(含重新 注册、美容主 诊医师备案)2 .医师变更 执业地点(含 多机构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 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 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
11、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医疗、预 防、保健 机构34护士专业学习中的 临床实习证明1.护士执业 注册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 订)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 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卫 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
12、月8日修订)第九条第(三)项申请护士执业 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临床实习 医院2.护士重新 注册证明。35申请执业注册护士 的医疗机构拟聘用 证明1.护士执业 注册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 订)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 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卫 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第(四)项申请护士执业 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医疗卫生 机
13、构2.护士重新 注册36申请再注册护士的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 并考核合格证明护士重新注 册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 订)第八条:中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 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护上执业注册管理方法(卫 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 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方法 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医疗机构3
14、7传统医学确有专长 人员确有专长考核 证明材料对传统医学 师承和确有 专长人员申 请参加医师 资格考试的 资格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一条以师承 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 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 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 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方法(卫生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 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 明其从事传
15、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 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平安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县级卫生 健康行政 部门、推 荐医师38供、管水人员健康 合格证明饮用水供水 单位卫生许 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 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 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 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 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16、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方法由国务院 制定。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 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 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E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 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第十三条集中式 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4.关于印发黑龙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管理工 作规定的通知(黑卫监督规(2020) 6号)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 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七)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 证明复印件。卫生
17、健康行政 部门提供体检 服务的医 疗卫生机 构39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的出厂水水质分析 检测报告和末梢水 常规指标检测报告饮用水供水 单位卫生许 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 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 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 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 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方法由国务院 制定。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建
18、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 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 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 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第十三条集中式 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P一生生康行政部门检验报告 可由申请 人自行检 测提供, 也可以由 申请人委 托有关机 构检测提供。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4.关于印发黑龙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管理工 作规定的通知(黑卫监督规(2020) 6号)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 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
19、分析检 测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测报告。40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使用市政集中式 供水除外)餐具、饮具集 中消毒服务 许可1.黑龙江省食品平安条例(2019年6月28日修订)第四十五条从事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 发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由省人 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 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方法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18) 25号)第三十四 条 许可申请与发放(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向生产场所所属 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七)生产用
20、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检验报告 可由申请 人自行检 测提供, 也可以由 申请人委 托有关机 构检测提 供。41建设工程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 设工程职业 病危害放射 防护预评价 报告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 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工程可能产 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
21、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 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笫十一条:医疗机 构设置放射诊疗工程,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 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工程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
22、 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工程,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相 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工程 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 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 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令第1号)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工程目录第173项医疗机构放射 诊疗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卜.放至设区的市
23、级、县级卫生计生 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具有卫生 健康部门 颁发放 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 构资质证 书的放 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 构42建设工程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报 告放射诊疗建 设工程职业 病危害放射 防护设施竣 工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 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 疗建设工程竣
24、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 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2014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工程目录第 174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设区的市 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具有卫生 健康部门 颁发放 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 构资质证 书的放 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 构43准入证明翻译迁出港澳台 国外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 199856 号)公证处户政44文化程度
25、证明当事人 学历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 口99856 号)派出所户政45死亡证明注销户口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156 号)派出所户政46登记信息不一致信息统一、真 实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156 号)派出所户政47父母在内地无依靠 (无子女)证明港澳定居关于印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规范的通知社区出入境48机动车整车出厂合 格证明机动车注册 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条交警车辆生产 厂家49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机动车注册 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条交警税务
26、部门50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注册 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条交警车辆生产 厂家51车船税纳税或者免 税证明机动车注册 登记公安部124号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交警税务部门52机动车平安技术检 验合格证明变更登记公安部124号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交警机动车安 全检验企 业5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 明机动车注销 登记公安部124号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交警机动车报 废回企业5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监管车辆进(出) 境领(销)牌照通知 书机动车注销 登记公安部124号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交警海关55机动车制造厂或者 经销商出具的退车 证明机动车注销 登记公安部124号部令
27、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交警机动车生 产厂商56体检合格证明驾驶证申领 和审验公安部139号部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交警医疗机构4举办者资质证明举办者申请 筹设或正式 设立营利性 民办学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 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教发(2016) 2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 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 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 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
28、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那么第十一条第(三)项。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或 民政、市 场监管 局、银行 等5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举办者申请 正式设立营 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 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教发(2016) 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学校党组织
29、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人6在籍学习证明学生报名参 加教师资格 考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方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方法的通知(教师(2013) 9号)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 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高校7身份证明学生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 提出修改学 生基础信息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的通知(教基一 (2013) 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 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
30、口簿复印件或其他 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学校申请人8合法身份证明中等职业学 校学生申请 变更学籍信 息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 7号)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 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 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等职业学校申请人9残疾人证参加普通高 考的残疾考 生申请合理 便利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 理规定的通知(教学
31、(2017) 4号)第七条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应包括:(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 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 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 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招考机构申请人或 民政部门10少数非在校考生的 思想政治品德鉴定考生申请报 名参加高考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 1号)附件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 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
32、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 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 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 过刑事处分、治安管理处分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 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 对其真实性负责。招考机构考生所在 学校或单 位(无工 作单位的 考生由所 属的乡镇、街道 办事处鉴 定)11身份证明考生申请报 名参加高考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 1号) 附件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3.报名方法:申请报考高 校的考生,原那么上按其户籍
33、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 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 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那么,结合本地区 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 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按各省(区、市)公布的方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 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 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那么上回流出地报考。在中国 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 人永久居留
34、身份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招考机构申请人12外地随迁子女入学 需要务工证明、居住 证明非我省户籍 的进城务工 人员随迁子 女高考、中考 报名、转入学 等一、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院普招 (2017)号)(二)特殊考生报名1.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 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不含往届生),父母在我省 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其随迁子女如上一年度在我省参加 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在我
35、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8号)(一)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政策。就读普通高中学校需提供相关证明(户口和本人身份证,流出地教育部门出 具的本人中考成绩证明、录取证明和借读或转学证明,流入地用人单位或街 道社区出具的父母就业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出具的居住 证);2013年前进入我省、尚未取得学籍的随迁子女,如高中起始年级即在学校或教育行 政部门务工单位、公安 部门我省就读的,提供父母就业证明、居住证以及本人就读学校证明,经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均可注册学籍。13辞退民办代课教师 身份教龄认定表民办代课老 师工龄补贴 发放黑龙江省
36、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 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2013年1月1日)四、关于已辞退民办、 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确认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专门确认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 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确实认工作。 乡镇政府、原学校要协助做好确认工作。认定工作应于2014年6月30 R前 完成。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或 学校14学校资产来源、资金 数额及有效证明文 件民办学校、中 外合作办学 机构和工程 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
37、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 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 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 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38、文件。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 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方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或 有关部 门、银行 等第三方 机构15应届毕业证明户籍为我省 久居但为外 省学籍的应 届考生参加 高考(外省返 籍考生)二、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
39、院普招(2017) 号)3.户籍为我省久居但为外省学籍的应届考生,凭应届毕业证明信原件、外省 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管理机构提供的成绩证明材料和就读学校 提供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在户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 办进行信息确认。招考机构申请人或 就读学校16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 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新增客运班 线和包车、旅 游客运经营 许可:道路旅 客运输车辆 年度审验;道 路客运经营 许可;变更客 运经营许可 事项(扩大经 营范围)。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 181号。第六章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 请材料。第
40、(5)条水利部水利基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八、申请材料目录 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原件3份纸质A4 1份电子档电子PDF格式。2初 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初设报告20份纸质、1份电子档;附件6份纸质、1 份电子档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 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2)工程开工前应完成的 前置要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 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资金筹措文件、工程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 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选址意见 书、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工程)、林业、压矿、
41、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 平安评价等审批文件等。(3)格式要求:报告要求提供原件,批复文件可提 供复印件。报告A4纸,有关附件纸质装订成册,电子PDF格式。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 部门17资金筹措方案和管 理机构批复文件水利基建项 目初步设计 文件审批佳木斯市 水务局申请人自 备,机构 编制委员 会。水利 水电工 程初步 设计报 告编制 规程要 求提供。 为工程 建设管 理工作 提供资 金人员 保障。1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批准文件发改委/ 省水利厅19有利害关系第三者 的承诺书或者其他 文件取水许可审 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
42、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 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 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佳木斯市 水务局申请人自 备保护第 三者权 益。20有效期内的取水许 可证原件和原取水 许可批准文件取水许可延 续、取水许可 变更取水许可管理方法第二十六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 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水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原 取水信 息。21变更后的取
43、水权人 有效证件取水许可变 更取水许可管理方法第二十七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 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 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 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 明。市场监管 部门或公 安部门。确认变 更后取 水权人 信息。22建设工程立项依据 文件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 目工程建设 方案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 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
44、、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 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平安,影响 河势稳定、阻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 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佳木斯市 水务局发改委23涉及第三者合法权 益的,要提供相关协 议书(包括水文测 站)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 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3、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
45、南九、申 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2)建设工程所依据的文件;(3) 建设工程涉及河道与防洪局部的初步方案;(4)防洪评价报告:(5)与有 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 国家计委 水政口9927号,2017年修正)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 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工程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工程涉及河道与防洪 局部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工程防御洪涝 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工程对河势变化
46、、堤防平安,河道行洪、 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还 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 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自 备保护第 三者权 益。24立项依据文件城市建设填 堵水域、废除 围堤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 填堵原有河道沟又、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 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 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 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